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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老虎”审判前瞻

火烧 2015-04-0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周永康审判打破刑不上常委惯例,展现反腐决心与司法独立,对改革开放方向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2015年4月3日,前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拉开了举世瞩目的“特大老虎”受审大幕。此案是“四人帮”被公审后首个政治局常委成为阶下囚的司法审判实例,具有多方面的指标意义和精彩纷呈的看点,先前的猜疑、困惑、谣言将在法庭中一一得到检验,真相将一步步揭开其神秘的面纱。

  一、特点鲜明,影响巨大

  1、该案打破了改开后“刑不上常委”的惯例。此例一开,可谓真正履行了“没有法律上铁帽子王”的承诺,先前任何藐视法律、践踏法律的人以及今后胆敢以身试法的人夜晚恐怕就难以安然入睡了。

  2、此案是习王反腐后中纪委、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完全独立侦查、审理、判决的政治局委员以上级别的特大案,审判进程就是对中纪委及其领导的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办案能力水平的一次标杆性的检验。

  《曹刿论战》中有一段精彩的对话,“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这段话说的是侦查、审理、审判案件的公务员能尽忠责守,按照实际情形秉公办案,这是取得战争胜利的条件之一。当前习主席强调军队要以取胜为首要目标,因此此大案能否秉公办理,将对其他反腐大大小小案例的侦查、审理起示范引领作用。如果期间有任何疑点或闪失,其结果将不言而喻。更有甚者,将妨碍军队战斗力的提升。

  3、对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方向与效果有重大示范意义。

  按照邓小平的说法,改革开放是从小岗村自发分田单干起步的,也就是说改革开放的决策是从群众中来的。时过境迁,目前更多强调顶层设计。中央拿决策,基层去执行。这就需要中央做出示范,基层按模子去塑形。历史上顶层设计的光辉范例无过于商鞅变法。商鞅在吸取一群政治、经济精英智慧基础上制订出变法条文后,戏剧性地导演了一出“立木为信”的大戏。因为商鞅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于是就在国都集市的南门外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并贴出告示:有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就给他十两黄金。百姓们感到奇怪,没有人敢来搬动。商鞅又出示布告说:“有能搬动的给他五十斤金”。有个人壮着胆子把木头搬到了集市北门,商鞅立刻命令属下给他五十两黄金。大家看到商鞅履行了诺言,按照商鞅的指示执行的人从中得到了好处。在变法条文颁布后,措施执行比较顺利。这启示我们,顶层设计需要得到百姓的信任与支持,而且顶层设计必须使按设计方案执行的普通百姓凭自己的辛勤劳动就能获得收益,尝到甜头。

  当前,虽然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方向已明,设计方案还在孕育中,但一旦设计完成就面临着能否取信于民,人民支持与否,能否顺利推行的重大现实问题。

  此次的特大老虎审判案就是一次取信于民的重大实践,如果其中有任何瑕疵,群众与普通干部必将心生疑虑,这将不仅会阻碍已经出台的反四风方案的延续执行,还将直接冲击将要出台的任何改革开放的政治经济决策。

  二、几大看点,精彩不断

  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有如下几大看点,它们也是判断审判质量的关键点。

  1、有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版,以下简称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由于此案特别重大,如果依然完全由法院人员组成合议庭,在审理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方面就打了折扣。

  2、天津人民检查院一分院有没有核实最高检的侦察材料

  根据新华社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因此本案的侦查任务是最高检完成的,天津检察院只是承接侦查卷宗,天津检察院有责任和义务对最高检的侦查成果与结论进行核实,否则无法确定卷宗中所列罪状的真实性。因此我们不希望再在庭审中仅看到录像片段“我是最高检的…..”,下文全无,而是希望在此片断后,看到天津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出示与当事人核实此录像真实性的有力证据。《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关键证人是否到庭,法庭是否当庭进行了质证

  公诉周永康的罪行有三: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法庭必须传唤关键的当事人到庭,让公诉人提供确凿的证据,并让控辩双方展开辩论。《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4、侦查证据是否查实了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人、财物、作案动机与效果、犯罪过程。

  《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如果没有查实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参与人员,财物情况、作案动机与实际效果以及作案过程,就无法说明证据充分,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定刑依据就不充分。

  5、被告人是否承认犯罪事实,被告人的口说与控诉人的公诉及其证人的证言、证物是否连贯一致。

  如果无法完全了解犯罪发生的过程,控辩双方又各执一词,这就需要逻辑判断及常识判断乃至科学实验的协助,如果一方陈词前后矛盾,言语与证物关联欠缺就应排除,特别要“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6、权色交易的女证人是否到庭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指出“经查,周永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因此在法庭审理中必然涉及到滥用职权帮助情妇获取巨额利益以及权色交易内容。如果法庭庭审中没有女性证人到庭,那么中纪委调查报告的公信力就发生了疑问。

  7、泄露了什么国家机密,是否与薄熙来有关

  风云突变,2015年3月1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文章,首次提出周永康、薄熙来从事“非组织政治活动”。周院长这就给周永康与薄熙来增添了比中纪委关于两人的调查报告所列罪行更多的新罪行,即非组织政治活动。但在我国的刑法中没有非组织政治活动罪刑,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泄露国家机密罪属于《刑法》中的渎职罪,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在天津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书中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词,那么如果与薄熙来有关,就可能是周泄露机密给薄或薄的下属,进行串联。如果属实,势必影响薄熙来的刑期,真是部悬疑大片。

  8、是否电视直播或微薄直播

  “四人帮”审理是电视直播,能不能突破薄熙来微薄直播的缺陷,更上一层楼,进行电视直播,是一重大看点,直接反映审判的公开公正性。

  9、有多少人、哪些人能获得进场旁听,直接见证

  如果不能进行直播,那么有哪些人能进入旁听,旁听的人是否要签署保密协议就成了是否公开公正的另一看点。

  10、是否判死刑

  周永康的三宗罪中滥用职权与泄露国家机密罪两者都是最高判7年有期徒刑,只有贪污受贿罪可判死刑,因此周贪污受贿的数额是重大看点。

  11、周永康的现场表现,是坚贞不屈还是唯唯诺诺,是义正词严还是卖友求荣

  周特大老虎贪了多少,是不是大老虎,是否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将一一揭开。在证人证言面前,周是据理抗真,还是心慌发软,是凛然高亢还是痛哭流涕,大家拭目以待。

  三、展望未来,憧憬无限

  2013年7月1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自己联系的河北省调研指导。他说“当年党中央离开西柏坡时,毛泽东同志说是‘进京赶考’。60多年过去了,我们取得了巨大进步,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富起来了,但我们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依然严峻复杂,应该说,党面临的‘赶考’远未结束。”因此,我们深信对本次大案的审理,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一定会怀着赶考的心态,向全国人民交出一份证据确凿的司法判例,向全国人民汇报出一部生动精彩的消除谣言、澄清流言、打消疑问,揭示真相的人间真剧。从而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不仅说在口头上,响在口号中,而且落实在行动中,扎根在司法实践中;使司法出色完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进一步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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