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跨国公司利益输送
防治跨国公司利益输送
2006年11月26日
反贪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立案侦查机构,对在中国境内的跨国公司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及时查处犯罪案件,堵塞跨国公司向政府官员的利益输送渠道,防止跨国公司根据中国的国情,营造独特的腐败企业文化。
人们注意到,近期查处的一系列政府官员贪污贿赂案件,大多涉及到跨国公司的利益输送问题。有些政府高官因为收受跨国公司的贿赂,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有些腐败案件之所以被立案侦查,完全是由于国外的反贪机构在调查公司犯罪的过程中,发现了中国官员的犯罪线索,而向中国的反贪机构提供了相关信息。
利益输送规模大
现在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具体表现在:
首先,跨国公司的利益输送规模越来越大,一些跨国公司在与国有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时候,往往在国外为国有企业负责人购置高档别墅,并且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家属出国定居提供各种生活保障。
其次,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渠道越来越复杂,一些跨国公司在对政府高官进行利益输送的时候,不是直接进行现金或者信用卡交易,而是通过政府高官的代理人,将输送的利益直接放置在海外。
第三,跨国公司的利益输送主体越来越模糊,一些跨国公司设立基金会,打着科学研究的幌子,资助一些国内的科研团体,国内的科研机构则通过聘请顾问、访问讲学、参与项目研究等方式,将大量的资金输送给跨国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第四,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方式越来越“市场化”,一些跨国公司通过加盟连锁或者特许经营的方式,为政府高官子女提供工作岗位,为他们借助跨国公司的品牌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大开绿灯,而一些高官子女走出校门之后,立即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或者中国地区的公司负责人。
第五,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内容越来越“精神化”,一些跨国公司利用自己所控制的国际机构授予中国政府高官各种荣誉,以此来满足某些政府官员的虚荣心,从而使跨国公司在中国得到特殊利益。
输送对象高端化
第六,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对象趋于“高端化”,一些跨国公司已经不满足与地方官员进行利益交换,他们往往通过上层路线,获得巨额利益,近年来我国中央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相继落马,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第七,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目的越来越长期化,一些跨国公司通过游说中国的决策部门,改变产业政策或者直接改变中国的现行制度,为跨国公司的长远发展争取法律空间。
第八,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手段越来越“期权化”,一些跨国公司并不急于进行直接的利益输送,而是在政府高官退休之后,或者产权交易完成之后,逐渐地通过间接方式对政府高官给予“补偿”。
第九,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品种越来越“精细化”,一些跨国公司高价购买某些政府官员着作版权,或者购买政府官员的字画,将利益输送变为“文人雅士”之间的相互酬谢,既提高了某些中国政府官员在海外的身价,同时也达到了行贿的目的。
第十,跨国公司的利益输送越来越色情化,一些跨国公司为政府高官包养情妇,甚至为情妇海外留学、出国定居鞍前马后忙忙碌碌。
反贪机制须改革
事实上,针对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利益输送行为,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西方国家相继制定了海外贿赂法,向跨国公司贿赂别国政要发出了明确的法律禁令。然而,跨国公司之所以在中国大规模地从事利益输送活动,贿赂中国政府官员,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实行政府主导的改革,权力主要集中在政府官员手中,所以,贿赂政府官员是打开中国市场,获取利益的最有效手段。所以,要想从根本上防止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违法的利益输送,必须将改革的主导权从政府手中,彻底转到公民的手中,让公众真正享有决策权。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建立更加有效地反贪污贿赂机制:
首先,必须改变我国现有的反贪污贿赂制度,建立操作透明、程序简化、规则统一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贪污贿赂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截然区分开来,不同的犯罪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这样做固然有利于突出打击贪污贿赂的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公司经济犯罪与政府官员贪污贿赂分别处理的现象。如果能够建立统一的经济犯罪立案侦查制度,并且重新梳理中国的刑法分则体系,制定更加科学的刑罚制度,那么,对付跨国公司十分隐秘的利益输送犯罪行为,可能会更加有效。
建财产申报制度
其次,必须尽快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将政府高官及其子女和配偶的财产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的监督。如果没有财产申报制度,那么,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违法的利益输送就会无所顾忌,因为他们只需要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就可巧妙地规避本国的海外贿赂法。只有实行全面的财产申报制度,才能防止跨国公司向政府高官大肆行贿。
最后,必须尽快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制度,让政府官员随时接受新闻媒体的跟踪调查。只有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大型企业高级主管人员报告制度,才能从根本上约束这些人员的行为,防止跨国公司暗中进行利益输送。
跨国公司的利益输送,扭曲了中国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破坏了中国的公平竞争环境,给中国的反腐倡廉带来了新的变数。如果不采取措施坚决打击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不法行为,那么,中国多年改革成果将毁于一旦。中国的反贪机构不能单靠国外的司法机关向中国移送跨国公司犯罪案件,而应当建立相应的立案侦查机构,对在中国境内的跨国公司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及时查处犯罪案件,堵塞跨国公司向政府官员的利益输送渠道,防止跨国公司根据中国的国情,营造独特的腐败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