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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剖析

火烧 2003-12-15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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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集中制是苏联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等无产阶级政党的内部组织原则。
有人说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创造的。例如,有人说:"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基本思想。" 有人说,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建和活动的 。有人说,在马克思恩格斯参与创建的无产阶级政治组织中已经具备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只是他们没有使用"民主集中制"这个词而已 。如此等等。我认为,这是对民主集中制和马克思恩格斯政党学说两者都缺乏研究而产生的误解。只要看完本文,就会明白这样说的根据。
  在人类历史上,民主集中制这个术语虽然不是列宁独创的 ,但是苏共使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却是列宁提出并赋予其内涵的。1905年12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一文中说:"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 ,从此开始正式使用这个术语。这一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四大"通过党章明确宣布:"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由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派发展而成的苏联共产党继承了这一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并不是列宁在建党伊始就有的主张。在创建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列宁最初提出的组织原则并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集中制。当时,针对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第一次代表大会不久即出现的松散和混乱现象,他提出,为了"彻底摆脱狭隘的地方分散性",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集中制的党" 。"集中制思想"应该是"作为建党基础的基本思想" 。具体地说,应该由"十来个"富有天才的职业革命家组成党中央;中央委员会"处理一切全党性事务" ;中央领导全党就像乐队指挥员对乐队进行指挥一样,不允许有任何不合拍的地方 ;每个地方组织和每个党员都必须向领导中心负责,或者说,有"服从中央的义务" 。"党的下级机关应当服从党的上级机关。" 与此同时,列宁批评了当时党内经济派所主张的"广泛的民主原则"。他认为,如果要实行"广泛的民主原则",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 但是在沙皇专制制度下,公开性根本谈不到。没有公开性,多数人便不了解某一位革命家起初做过什么,后来经历过什么变化,在困难的时候表现得怎样,他的品质一般说来又是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党员群众怎么可能选举出合适的人担任某种职务呢?而且,在专制制度下,实行"广泛的民主原则"只会便于警察广泛地破坏党的组织。
  到了1905年革命时期,沙皇政府被迫承认了人民的集会、结社和出版自由,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活动条件发生了变化。这时,列宁才主张在党内扩大民主,"采用选举原则" 。1905年9月,他在《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耶拿代表大会》中提出要"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制" ,把民主原则引入组织制度,由此就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
  民主制与集中制本来并不是对应概念。与民主制对应的概念是君主制,与集中制对应的概念是自治制。把民主与集中结合到一起,造就了一个既不同于民主制也不同于集中制的新事物。那么这个新事物究竟是什么呢?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的解释是:"它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统一,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的高度集中。"
列宁本人,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创立者,对它并没有概括性的表述。《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对民主集中制的概括是:"(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从上到下按选举产生;(二)党的各级机关定期向自己的党组织报告工作;(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少数服从多数;(四)上级机关的决议,下级机关和全体党员必须绝对执行。"
  列宁创建了共产国际以后,把民主集中制推广到了共产国际及其所属的各国政党中。1920年,列宁提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的。" 中国共产党作为由共产国际指导建立的新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自然从一出娘胎就实行了这种制度。
  对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毛泽东有一个十分简洁的概括:"(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 在另一处,又说:"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体,全党服从中央" 。刘少奇说:"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有的学者认为,这"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 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党章虽然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不尽相同,对这4条的表述也有所差异,但是全都把这4条放在首位,其基本内容并没有变化。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把它表述为:"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这些内容具有什么意义?
  其中,个人服从组织是个人成为党员的条件,这是与个人成为公民不同的。在已经实行民主制的国家中,除了少数外来移民外,个人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是生来就有的,一方面不需要自己去争取,也不需要某个外在的主体个别赋予,另一方面又是不能自行免除的。而党员的权利却是以个人自愿接受另一部分公民即先入党的党员制订的党纲、党纪等等为条件向党换取来的。个人服从组织所说的就是这件事。
  领导机关经过选举产生和少数服从多数属于民主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就是民主本身所内含的集中,我们可以把它称作平等成员之间的横向集中。
  而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它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延伸)则是不平等成分之间的纵向集中,是与少数服从多数那种集中在性质上截然不同的集中,是民主本身所无法包含的那种集中。
  不同性质的集中是权力系统中主权位置不同的反映。
  任何一个独立的权力系统都存在一个并且只存在一个本原的、最高的权力即主权。在各个权力系统里,主权是一切权力的来源,它决定着权力系统内权力从属和行使的方向。以国家为例,如果我们把居民看成下级,把君主或者由居民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看成上级,那么当主权在君主手里的时候,该系统内的权力就是自上而下逐级授予的。下级的权力既然来自上级,那么自然就要服从上级,即实行纵向的集中。而当主权在全体选民(它是全体公民的一部分)手里的时候,该系统内的权力是自下而上逐级授予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既然来自全体选民,自然就要服从下级即全体选民。而全体选民决定事务的方式只能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即实行横向的集中。因此,纵向的下级服从上级的集中是主权在上即主权在君的特征,而横向的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则是主权在下即主权在民的特征。这两种性质不同的集中分别与两种类型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相联系。
  纵向集中制具有办事效率高的优点。因此,在民主制中,为了获得较高的效率,通常在权力机关委派的执行机关中实行纵向集中制。纵向集中制只在作为工具的执行机关这个局部范围起作用,不在全局范围内起作用,在全局范围起作用的仍然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横向集中制。因为执行机关只是权力机关的工具,所以,只要权力机关保持全体成员公仆的性质不变,从属于全体成员,那么,执行机关内的纵向集中制就不影响整个制度的民主性质。
  至于局部服从整体,则既可以具有少数服从多数的涵义,又可以在上级代表一定级别的整体时兼有下级服从上级涵义。因此,相对于少数服从多数和下级服从上级这两个概念来说,局部服从整体是一个多义概念,或者说是宽泛概念。这个概念的独立存在并不能取代少数服从多数和下级服从上级这两个概念,并不能消除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实践中,更不能取代这两个概念的各自作用。因为这两个概念具有相对不确定性,所以,后来人们在讲民主集中制原则时事实上把它的内涵分解开来,只使用涵义准确、区别明显的"少数服从多数"和"下级服从上级"这两个概念,而不使用"局部服从整体"这个概念。
  前面已经指出,民主集中制既不同于民主制,又不同于集中制,它具有自己独立的内涵。那么,在这种制度中,什么成份占据主导的地位呢?或者说,上述民主集中制的几条内容合在一起,所形成的总结果是什么呢?
  我们可以从各条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入手来分析。
  在民主集中制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仅存在于各级组织内部,不存在于不同等级的组织之间。只有当举行全党代表大会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才能够在全局范围内起作用,平时这个原则只能在局部范围即各级组织内部起作用。平时在不同等级的组织之间,在全局范围起作用的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包括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尽管中国共产党的章程中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与中央委员会并列为全党服从的对象,然而,因为党的代表大会是否举行,何时举行,怎样举行,代表怎样产生,是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事实上由中央决定并预先批准,没有中央的同意和安排,全体党员是没有能力举行代表大会的,所以不可能自行通过代表大会的形式使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全局范围起作用。党的各级委员会虽然多数是由该级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但是不经过上级委员会批准就无效,因此该级委员会的权力不是该级代表大会自下而上授予的,而是上级委员会自上而下授予的。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政党内,虽然存在着选举制度,但是选举对权力的形成和转移并不起决定作用,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权力实际上是自上而下地逐级授予的。既然如此,那么下级组织自然要服从上级组织。
  因此,在民主集中制中,集中制处于支配地位,而民主制则处于从属地位。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纵向集中处于支配的地位,而少数服从多数的横向的集中则处于从属的地位。毛泽东说:"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因此,虽然民主集中制不同于纯粹的集中制,但是它的实质却是集中制。
事实上,列宁自己就是这么看的。他在说民主集中制的时候,对"集中制"使用粗体字,而对"民主"使用形容词词尾,意为"民主的",用来修饰"集中制"。并且,他在提出"民主集中制"术语以后,有时仍然使用"集中制"来表达"民主集中制"所要表达的意思。例如,在他说完"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以后,紧跟着就说:"在目前激烈的国内战争时代,共产党只有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近似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成为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党员普遍信任的权威性机构" 。"无产阶级实行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
成立初期的中国共产党也是这么看的。例如,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写的《毛泽东传》在叙述到1929年红四军七大时说"集权制(当时对民主集中制的称谓)" ,就反映了当时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
  在上述4条之外,民主集中制实际上还存在着一条没有明言的十分重要的内容,那就是中央不服从任何人,或者说,中央谁也不服从。这一条尽管没有说,但它就像门捷列夫元素周期表中的未知元素一样,我们可以从它周围已知元素的状况测知它的存在并了解它的状况。既然没有说中央应该服从谁,那么自然就是中央谁也不服从。如果全党服从中央,而中央谁也不服从,那么中央实际上就是主权者。这是从道理上说的。在实际生活中,主权位于党的权力系统中的哪个位置,则要看具体的情况。
  从各无产阶级政党产生方式的特点来看,由创始人组成的最初的中央是先天地拥有主权的。因为所有后来入党的人都要以承认创始人所制定的纲领、章程和纪律为入党条件,所有后来入党者的党员权利都是由创始人直接或间接赋予的。因而,由创始人组成的党中央实际上便拥有主权。以后,就像君主制中具体君主的更换不改变主权在君的格局一样,尽管党中央的具体组成人员不时改变,对主权位于中央的格局却并无影响。列宁明确地提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实际代表,即中央委员会,必须由少数职业革命家组成。党的各级组织的建立要由中央委员会批准 ,必须自上而下地建党 。然而,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后来在列宁的提议下,又引进了选举原则,由党员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大会,再由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单从这一事实看,主权便由此前的中央手里转移到了代表大会手里。不但如此,列宁甚至还明确宣布,"服从总委员会这条纪律是以总委员会服从它的委托人,就是说服从各地委员会及其整体即党代表大会为条件的。" 如果因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全体委员选举出来的,就明确宣布党的代表大会服从全体党员,宣布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党员,那么主权者就会由中央转变为全体党员,从而使党的组织原则由集中制变成民主制(因为党代表大会处在全体党员和中央委员会的中介位置,所以由它掌握主权的制度还不是民主制。不但如此,由于主权本身只能够位于权力系统内两极之中的一极上,不可能在两极之间的中间地带停留住,所以主权根本不可能最终被代表大会所掌握)。然而,列宁只说到总委员会要服从代表大会就停住了,没有再进一步指明代表大会要服从谁,这样就并没有把全体党员规定为主权者。列宁虽然在党的组织原则中引入了选举因素,但是并没有把党的组织原则改变为民主制。列宁引入的选举做法与政党由少数发起人为基点或核心,通过滚雪球的方式自内向外、由小向大地产生和生长方式相矛盾,因而只能在服从这种生产方式的前提下存在,只能处于对纵向集中制的从属地位。这与主权掌握在下级即全体选民手里的民主国家制度是根本不同的。
  既然主权本来就掌握在由创始人组成的最初的中央手里,是由他们后来在名义上交给代表大会的,那么后来的中央事实上收回主权在党员中自然就没有什么心理障碍。当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机关变成一种独立于党的其余部分的实体,独断专行,不再服从全体党员的意志时,全体党员通常并不觉得有抗议的必要。
  这样的机制,显然与民主制不同,而与君主制或寡头制(这是君主制的不彻底形式)相同。党中央成员的权力除不可世袭并有一定期限以外,与君主拥有的权力已经差不多。何况,苏联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的实际情况是,真正掌握最高权力的并不是大约一年才开一次会的中央员委员会,而是由少数人组成的政治局或书记处,甚至是党的领袖一个人。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是不是这样的原则即民主集中制呢?
  我们不应该像有些论者那样,仅仅根据他们的词句中是不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来判断,而应该看一看他们所说的"集中"究竟是哪一种集中。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党内应该有集中的领导,如果没有集中领导,那么党就不能成为统一而坚强的组织,不可能有统一的行动,不可能使各种斗争获得成果。但是,这种集中又与以往秘密团体和宗派组织的集中和个人独裁不同,它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的。在他们的论著和他们参与制订的无产阶级政治组织的章程里,我们只看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没有看到下级从上级的原则。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 。恩格斯提出根据党内平等原则,"任何一个身居高位的人,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 。那种把触犯了某个领导人的人视为叛逆者的看法和做法,是绝对不能容许的。应当让党员监督和批评党的干部,"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做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而不进行批评。" 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集中,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所内含的横向集中,而不是下级的服从上级的纵向集中,他们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实际上,他们自己也是这么说的。恩格斯说,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 马克思恩格斯明确主张国际工人协会这个组织"根据民主的原则进行管理" 。因此,说马克思恩格斯也主张民主集中制是不符合事实的。民主集中制完全是列宁的首创。马克思恩格斯的建党实践表明,在无产阶级政党内部实行民主制(因为与政党生长方式相矛盾,故而实际上是不彻底的民主制)是有可能的。当然也诚如列宁所言,只有在民主的国家制度中,从事合法活动的政党,才适合在自己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原则"或民主制。
  在纵向集中制中,下级只是执行上级的意志和意图,对于所办的事没有决定权。上级可以让下级讲话,可以征询下级的意见,但是不需要服从下级的意见。纵向集中制的这种特征,使得它只适合于君主制和作为执行机构的内部制度,而不适合全体成员有权决定重大事务的社会群体。如果纵向集中制越出作为执行机构的内部制度这个范围,在全局范围起作用,它必然会使整个组织的权力机制同君主制一样。
  本来,由部分公民组成的各个政党内部实行什么样的组织原则,是各个政党自己的私事,与党外公民无关。然而,如果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政党执政,长期不变,情况就不同了。在这种条件下,执政党内部的组织原则在实际上就成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并且是核心的一部分。执政党内部的民主集中制就使得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也成了民主集中制,实质就是集中制,全体选民所共同拥有的主权就在实际上被取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宪法的这些内容看,我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不仅中国,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内容,因此,它们的政治制度全都是民主制。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却又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种说法与宪法条文的上述实际内容是不相符合的,是自相矛盾的。出现这个矛盾的原因,是起草者没有搞清楚我国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实行的并不是同一个原则,机力机关实行的是民主制原则,而执行机关实行的是集中制原则,这是两种不同的原则,不应该把不同机关实行的不同原则合在一起,混称为民主集中制;是起草者没有搞清楚什么是民主制,什么是民主集中制,没有搞清楚我国宪法叙述的政治制度究竟是民主制还是民主集中制即集中制。而这样混称的客观效果则是,为用集中制取代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制埋下了伏笔,留下了通道。
  在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授权制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并不能真正决定国家权力机关上层人员的命运。国家上层人员的命运是自我决定的。他们作为一种统治集团实体,已经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实际上是自我产生的(尽管有时要履行选举手续),又通过培养和指定接班人的方式自我延续,自我传宗接代。国家上层人员是否忠于全体公民,能否很好地为人民服务,主要地取决于他们个人的觉悟、品质和能力等个别情况,而不是取决于使这些人升到国家机关上层的政治制度的选择机制。这样,就难免在实际上形成一个不受选举制形式约束的、全体公民无法监督也无法影响其命运的特权阶层。这个特权阶层才真正拥有主权。
  东欧和苏联现实社会主义制度垮台有多种原因,其在政治上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没有实现。公民在实际上处于无权地位。它们的政治制度实质上就是西方国家所攻击的极权制度。在这种制度内,处于上级的人享有比处于下级的人多的各种利益。一个人要想获得较多的利益,或者想对社会和国家多起一些作用,除了在等级的阶梯上向上爬以外别无它途,并且这种制度使得向上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依靠对上级的人身依附来实现。当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还处在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尖锐的阶级斗争中,无产阶级政党的工作必须以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严格的集中制还是斗争获胜的需要的时候,他们通常对于自己队伍内部的这种不平等,这种对上级的无条件服从不但可以忍受,而且可以不介意。而当人民已经取得国家政权,急风暴雨式的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已经过去,无产阶级政党的工作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或者不应该再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后,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人民对这种制度就难以忍受了,其不满就越来越强烈了。在新的条件下,这种制度使得相当多的公民不把这个政权看成自己的政权,而看成当权者们的政权,它稳固与否,倾覆与否,与己无关。因此,当资产阶级政治势力起来推翻这个政权时,不但绝大多数公民都有袖手旁观,而且还有不少人参加了反政府的行列。
  民主集中制或者集中制究竟起好作用还是坏作用,取决于实际上掌握着主权的少数最高领导者的立场、品质和能力。因此,民主集中制要求英主,要求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是忠诚于无产阶级利益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卓越的政治家。然而,民主集中制本身却保证不了产生英主,保证不了最高权力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手中,保证不了最高权力掌握在卓越的无产阶级政治家手中。不但保证不了,因为它是上级选拔下级的制度,除了才干和品质之外,上级往往是依被选拔者对自己个人忠诚与否来选拔干部的,因此,它反而还在实际上排斥真正优秀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具有无产阶级领袖素质的人进入各级领导岗位。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党内,除了第一代领导人是杰出的革命家和政治家外,以后能够提拔上去的人大多是听话的、圆滑的、平庸的,甚至是善于拍马钻营、看风使舵和欺骗上级的人。在和平建设时期,即使提拔上去的不是利禄之徒,也大多数是事务官僚,基本上不懂政治,不会处理阶级关系,不会从事无产阶级政治斗争。东欧和苏联已经发生的事实告诉人们,民主集中制阻止不了修正主义上台,阻止不了资产阶级代理人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一旦修正主义者和资产阶级代理人篡夺了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民主集中制立即就成了他们推行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镇压党内外马克思主义者,复辟资本主义的很方便的现成工具。修正主义统治集团不需要对党的组织制度加以改革,利用民主集中制直接就可以建立起资产阶级独裁。
  当然,正如本文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的那样,民主集中制也并不是一无用处。当环境和形势需要无产阶级政党以阶级斗争为纲,需要党像军队一样行动的时候,像斯大林说的那样作为"工人阶级的有组织的部队"带领无产阶级进攻和退却 的时候,例如在非法的状态下夺取政权,已经失去政权需要重新夺回来,或者虽然不需要以阶级斗争为纲,但是面临民族战争、大规模灾难等等时,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很恰当,很有效的。至于执行机构内部的集中制,即使是在整体上实行民主制的时候也是需要和可以的,执行机构内部的集中制同整体上的民主制从来就并不相悖。
  因此,恰当的做法应该是,无产阶级政党在需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情况下,以及在非常规的情况下采用民主集中制,而在不需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情况下,在常规的情况下采用民主制,只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不实行下级服从上级的集中。在民主制中,上级机关无权向下级组织发布命令,只能同下级组织协商办事。当协商无效时,上级机关只能通过召开本级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的方式,经过辩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使问题得到解决。
民主与科学不是同一个范畴。就像君主个人的决定可能正确可能错误一样,多数人所做的决定也可能正确可能错误。民主制同君主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在民主制中,多数人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而在君主制中,多数人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因此,尽管多数人也可能做出错误的决定,然而,从社会全体成员的角度来看,民主制仍然比独裁制对自己有利。何况,当多数人根据自己利益发现自己做出的决定有错误时,民主制可以使他们在相对较短的期限内由自己及时纠正错误。因此,尽管民主制也有不足之处,仍然应该是在党和国家中位于最下层的人们所选择的制度。

199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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