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犯罪”和犯罪“依法”孳生
“依法打击犯罪“和犯罪“依法”孳生
钟 声
真是“新官上任三把火”。新疆公安厅刚刚更换主头,立即针对该地新近发生的“针刺”犯罪事件发出公告,宣称要“依法打击”。虽然如此宣称无可厚非,但在下以为,日后这样的“依法”还是少提为佳。因为对于“针刺”等诸多犯罪,从快、从重、从严打击,所谓的“依法”就在其中或无须提及了。
很显然,作为执法的公安机关,针对任何犯罪所展开的打击活动,本身就是在“依法”执法。实施犯罪的歹徒绝不敢也没有任何权利控告你违法,平安得到保护的人民更会赞颂你是真正的在“依法”行事。何况,时下诸多犯罪恰恰是在各级公检法机关屡屡宣称“依法”打击的环境中孳生的,倘若世人反唇相讥,你们“依法”打击还到处孳生犯罪,不然会怎样?不说明你们的所“依”之“法”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或恰好与孳生犯罪不乏重大关系?
以疆独分子“7.5”暴乱犯罪为例,近二百名同胞惨遭杀戮,当地公检法机关何以没有“依法”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如此,你让世人怎么相信你那“依法”打击犯罪会给社会带来平安?再就暴乱后新疆再次发生大都针对无辜的汉族群众的大规模“针刺”犯罪而言,公安机关即便不高调宣称“依法”,而是发现一个,立即就地严惩甚至正法一个,谁又能说这不是“依法”而是违法?!要知道,“此处无声胜有声”,只有坚决打击和制止犯罪的行动,才代表真正的法律!才是足以令犯罪分子望而生畏的严格的“依法”!
本人早在从事法制工作时就对现行法纪制度尤为质疑,写下了《关于“人治”的论辩》、《关于反腐败的“制”的问题》(见乌有之乡《钟声文集》、毛泽东旗帜网和实践共产主义等网站),意即果真能够消除和制止腐败等各类社会犯罪,不在于各种法纪制度条文的多寡,而在于足以体现它的实际行动。反之,各种法纪制度屡屡“健全”不止,所谓“依法”打击犯罪漫天价高喊,可就是不能从根本上打击、消除和制止各类犯罪于萌芽,到头来还不是空话一句、废纸一张?!
什么才叫真正的法律、“法制”和“依法”?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被资改派精英诬称为“法律不健全”、“要人治不要法制”的年代,何以国泰民安、各类犯罪绝非像当今这样不断孳生而是日趋减少?须知,足以体现绝大多数工农兵学商群众意愿的法纪制度,才是真正的法律和法制!而“依”这样的法纪制度为准绳来治理国家,来打击和制止各类犯罪,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因为这样的法纪制度在人民心中而非多限于墙上或书本里,甚至一经发现极少数人违法犯罪,无须公检法机关介入就可能提前被广大人民群众给以制止。
(附新华网消息)
新疆公安厅发布公告称依法打击针刺犯罪活动
2009年9月7新华网
新华网乌鲁木齐 9月7日 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7日发布公告,公告称:为了有效防范、依法打击“针刺”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特发布公告。
公告指出:无论使用何种工具,针刺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秩序,都是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故意谎称被针刺,制造恐怖气氛,扰乱社会秩序,属违法犯罪行为,也应依法惩处。
公告要求各单位、社区、经营场所等要加强管理及内部防范,教育所属人员自觉承担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发现“针刺”犯罪活动和可疑情况,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执勤武警报告。各级公安机关要协同武装警察部队,公秘结合,多措并举,切实强化防范、打击措施。
公告明确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针刺”犯罪活动,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逃跑的,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任何人不得谎报警情,不得在涉案现场围观滋事、煽动民族对立,不得妨碍公安民警、武警依法执行公务,严禁殴打违法犯罪嫌疑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惩处。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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