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言论自由之我见
关于互联网言论自由之我见
据新华网报道,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月8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表示,中国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白皮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白皮书说,中国的网站十分注重为网民提供发表言论的服务。
此外,白皮书还陈述,中国现有上百万个论坛,2.2亿个博客用户,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毋庸置疑,这的确是中国公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振奋人心的大好事。能做到依法维护和确保数以亿万计的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的自由,充分体现了一个政府的宽容自信和“问政于民”的群众观点,这不能不说是历史性的进步。
然而,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作为一介草根网民,我不得不实话实说的是,在“中国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和“中国网站十分注重为网民提供发表言论的服务” 这两个方面,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各网站的贯彻落实情况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为此,我想就目前我国互联网言论自由的不足之处谈一些不尽成熟的意见。
在依法维护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方面,窃以为我国一些主流和非主流的大小论坛和博客网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于博文能否公开发表的审定,以及各网站对屏蔽词语和所谓的“敏感话题”的设定各自为政、各自行事,没有一个相对规范的统一标准,而且都是不公开的“暗箱操作”,局内的网编和局外的博主“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比如同样一篇博文,可以在某些网站十分顺利地通过审核公开发表,而在另一些网站却被认为涉及“敏感话题”,遭遇被删除的厄运。某些网站设定的屏蔽内容,在另一些网站则通行无阻。尤其荒唐的是,有很多极为常用的如“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群众路线”等政治术语甚至包括一些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也都被列为屏蔽的禁语。如此“一刀切”的清规戒律,让别人还怎么写政论时评之类的文章?对于博主的言论,网站自行设定的这些超乎法定范围和网站自身有关规定的种种五花八门的限制,无异于自觉或不自觉地非法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样做,还能谈得上“中国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吗?!
此外,还有特别令人费解而不能容忍的是,不少网站竟然对不该限制的言论加以限制,对不该“枪毙”的博文处以“极刑”,而对一些公然违宪违法或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已故伟大领袖,有严重政治错误,内容极其反动的文章和言论,反而为其大开方便之门,一路通行无阻。然而,对一些奋起批驳谎言谬论的帖子则予以删除。试问,这些网站又是依据什么标准审核通过诸如袁腾飞等人的文章和言论的?你们所维护的是什么样的言论自由?试想,依法该给的言论自由不给,违法不该给的“言论自由”任其登堂入室。这样的网络环境,还能发挥它应有的唱响时代主旋律的舆论导向作用吗?!
至于在博客网站为网民提供应有的发表言论的服务方面,虽然网站工作人员已为此付出了他们辛勤的劳动,但仍然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的问题。比如说,对未发博文的审核处理尚有主观武断有失慎重之弊,而且是绝对不公开的“暗箱操作”,而博主对此是没有任何知情权的。局内的网编和局外的博主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久而久之,相互之间势必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和隔阂。就说笔者亲身经历的一件事吧。某日上午,我给一家顶级的主流博客网发了一篇题为《富士康代工中心何以变成“跳楼中心”》的评论,一小时后即被丢入垃圾箱。之后,该文在《求是论坛》、《博客中国》、《007博客》等网站顺利发表。没想到,中午时分该文竟起死回生地在人民网《强国博客》上正式发布了,而且已有十来人的阅读量。更出乎我意料的是,下午该文就像变魔术似的又被出尔反尔地删除了。于是我电询网编是咋回事?答曰:上有文件下达,该文涉及不宜公开议论的敏感话题。问:贵站的首页上不是已推荐了几篇评论富士康事件的文章吗?答:我们正在考虑如何处置的问题。通话至此不了了之。时至今日,那几篇先前在这家博客网上发表的关于富士康事件的文章依然在目。作为一介草博即使再有意见,又能怎样呢?我想,事实本身已说明了一切,无须我再发表任何质疑的赘言了。
总而言之,国新办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之所以是中国公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振奋人心的大好事,因为它凸出强调了“中国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公民在互联网上享有的“言论自由”不是任何言论都可以发表的绝对自由,而是以“依法享有” 为前提条件的相对自由。互联网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责无旁贷地依法尊重和维护所有公民在互联网上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窃以为,要打造这样一个确保公民“充分言论自由”的宽松和谐的网络环境,最为关键的前提条件是:互联网的各项管理工作必须由“人治”转变为“法治”,必须以相关法律的客观标准取代监督管理人员的主观标准,必须以广大网民乃至全国人民的期许取代上级领导的长官意志。唯此,才能确保中国公民“充分享有”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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