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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知道“挥霍浪费”是犯罪

火烧 2009-11-2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指出人大代表不知挥霍浪费是犯罪,质疑其法律及政治素质,批评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的荒谬,强调反腐应从政治路线入手,而非单纯立法。

人大代表不知道“挥霍浪费”是犯罪  

            钟   声  

人大代表尤其是全国人大代表,竟然不知道“挥霍浪费”是犯罪,这可能吗?读罢《人民代表建议设“挥霍浪费罪”》的报道(见《工人日报》2009、11、22二版),有良知者不仅会这样发问,而且难免对全国人大代表和工人日报编采人员的如此法律及政治素质深表怀疑。请看:  

“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浙江)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赵林中最近在北京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  

不知该人大代表是被铜臭熏昏了脑袋、抑或实属无知,还是全国人大和《工人日报》的先生们亦属同类,难道毛主席在“三反”中的著名论述,即“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都不清楚或完全忘记了?要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宪法》里面,早已写就了这样的内涵;甚至无须见诸当今那旨在残害国民的刑法,也足以遏制贪污和挥霍浪费等犯罪。此地无法胜有法。所谓“杀了两大贪,兴廉三十年”,意味该是何等的深刻和发人深省!  

既然如此,全国人大、《工人日报》和那个无知的“代表”何以还要假借“人民”的名义建议设“挥霍浪费罪”?其实,这不过是“脱了裤子放屁——费二遍事”,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挥霍浪费犯罪,而且只能是在包庇和纵容更大的挥霍浪费犯罪、直至为公有制彻底变为私有制做障。“改开搞”31年来建立的无可胜数的法律,对极其明显的不无亡党亡国之险的腐败犯罪都奈何不得,只能任凭其继续祸国殃民,那么所谓“挥霍浪费罪”的形同废纸的法律即使设立了,又岂能不是舍本求末,绝难从根本上解决挥霍浪费犯罪。何况,作为反腐的一项并非主要的内容,挥霍浪费与贪污腐化、中饱私囊、损公肥私、索贿受贿等严重的腐败犯罪相比,实属小巫见大巫,腐败既除,挥霍浪费的灭绝能不就在其中!  

看来,还是毛主席伟大,他老人家所说的“政治路线的正确与否是决定一切的”该是多么英明正确!全国人大及其代表所以搞出如此不可思议的建议,而《工人日报》又不加甄别地予以刊发,其实并不全是因为他们的无知和低能,而是因为他们在一条极其错误的资本主义道路上越走越远、难以自拔或不得已而为之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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