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腐败分子进行1次运动式严打
建议对腐败分子进行1次运动式严打
对某些问题较多、难度较高、矛盾较大的工作,如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威胁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及黑恶势力等等,偶尔施以“运动式集中整治”予以严厉打击,即被某些人指责为“运动式”的执法应属于有关方面的一种执法常态,也是实施其他各项工作的一种常态,是我们攻坚克难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此举无可非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因地制宜从现实出发,分散与集中并取、普遍与特殊兼顾,恰恰是辨证意识在工作落实中的体现,也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没什么可惊诧的。实施集中整治并不必然地等于平时懒政、没有治理和过后就松懈。仅凭主观臆想去下结论,是非常幼稚可笑的。
显而易见,很多工作仅靠日常的治理是远远不够的。比如取缔黑、黄、毒、赌,打击凶杀劫盗的各种犯罪等工作,其矛盾多、困难大、牵涉面广、关系错综复杂、利益纠结缠夹;控拆遍地“开花”的违章建筑,整治蔓延的交通违章和“黑车”泛滥,制裁各类毒污假劣食品等,即便平时抓紧还应对不暇呢!哪容你去“不治”和“懈怠”?因而诸如此类的工作不仅需要平时的日常处置和治理,也离不开间或的突击和强力整顿。实际上,任何工作都不能满足于平时的“按部就班”,尤其是打击刑事犯罪和黑恶势力的工作。必须突出重点带动全面,抓住主要矛盾顾及次要矛盾。很难想象,打击刑事犯罪只能循着某个一成不变的节奏或模式进行,而不允许有必要的“加速度”和随机应变。如果这样就太机械太教条,比“八股”还要八股了。
“运动式”的集中整治即便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也比比皆是,成为一种规律性的体现。譬如一个家庭从周一到周五每天都打扫卫生,但周六还是要突击性地大清理一次,这样的效果更好。不能仅靠每天的清洁就行了。学生在每学期考试前都要集中复习以备应考,然而这决不等于学生平日里就没有去复习和考试。战争也是如此。有阵地战,也有运动战,不能拘泥于只许打阵地战、不许打运动战。打歼灭战时必须突破常规,集中优势兵力。若是平分兵力、各自为战,不说消灭敌人了,连自保都成问题。上世纪40年代末解放战争中的“三大战役”,就是对国民党反动军事力量进行“集中式”、“运动式”歼灭的典型例证。假设说我们只能按照一个月消灭5万敌人的“日常形式”去解决国民党军队,而不允许有集中优势兵力的大歼灭战、大运动战,岂不是太荒谬了吗?
尤其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控制违章建筑滋生和遏制道路交通违规泛化等方面,只靠平时的工作根本无法达成,因而必须辅以强力的突击扫荡,即集中力量于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空间里予以整治。而且违章建筑、车辆交通违规和刑事犯罪等的发生,也并非是循着固定的、一成不变的频次,它们也有着在流动人员激增、社会动荡、节假日等时节暴发的特点。面对这种短时间内突然形成的“犯罪潮”、“违章潮”和“违建潮”,只靠平时的日常治理能行吗?肯定不行!惟有大力度的集中力量的“运动战式”治理方可与之抗衡。除此别无他途。
作为十分常见而又不可或缺的工作与行事方法,实施集中力量的“运动式”整治和打击犯罪是无可非议的。诚然,我们应该警惕和防止那种“一曝十寒”的情形,却也不能武断牵强地否定和指责“运动式‘严打’”并将之视为“平时懒政、不治和过后就松懈”,这两者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定集中整治和“运动式”执法不啻是在否定一个卓有成效的工作方式,客观上等于是在抑制和消减工作的成效。不要计较和纠缠于外在形式如何,能产生效果才是硬道理。犯罪猖獗将导致民无宁日、国无宁日,甚至能毁掉我们的国家!如今有人置基本常识于不顾又跳出来攻击“对刑事犯罪的集中严打”,这已经不是什么新发明。早在重庆率先强力打黑之初,就有报纸大肆指责和攻击,并形成了一股“保黑护黑”为之鸣冤叫屈的逆流。但是,他们并没有能挽救重庆黑恶势力的覆亡命运。对于运动式集中整治和打击犯罪必须坚定进行下去,此乃保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之所系。对集中力量整治和打击犯罪的否定与攻讦,既苍白无力又违背工作的基本规律,并至少在客观上助长犯罪黑潮的加剧和泛滥。
严打之前必须先严打司法腐败.一个腐败的司法机关.就是一个无能的司法机关.一个无能的司法机关.怎能去打击各类犯罪分子.“打铁还得自身硬”这句俗语包含着两个方面的意思。一个是说打铁者要有力气。没有力气抡不起大锤还能敲打烧红的铁吗?另一个意思是说要懂得打铁的技能和技巧。一般的铁匠都是一个大师傅,一手拿着小锤,一手拿钳子夹着烧红的铁块儿。他用小锤子敲打,引导着那大锤的用力的砸。抡大锤的要听拿小锤的指挥,砸哪里、砸到什么程度,都要听从指挥。两个人要配合好,才能既把铁砸匀实了,还能省力气。所以,打铁先得自身硬。这自身硬工夫是要经过长时间的锤炼才能得到的,不是一日之功,更不是手到擒来,必须要流汗,尽力,用心。打铁是这样,司法干部队伍的锻造又何尝不是这样呢?
2010年06月08日《新京报》以“山西轮奸案变‘通奸’5名政法人员因说情受审”为题报道了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主审判庭,4名警察、1名检察人员进入被告席,他们涉嫌在一起轮奸案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去年9月29日,三名青年将女子谢某灌醉后轮奸。谢某于10月1日报案。当天,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马典军、张有福被抓捕归案,一名逃脱。
卷宗显示,一名嫌疑人家属在受害人报案后,曾想私了,便联系运城市公安局民警郭开管。郭又找到在运城市检察院工作的陈勤章,疏通办案人员,让谢某又给警方写了一份证明,称其同意与三人发生性关系。
毋庸讳言,近年来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很大,对老百姓的心理影响更大。如“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等等。但是令人震惊的是此类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至少在当地是平常事,更为震惊的是在办案人员眼里是小事。“这次正好遇上当地政法系统进行自查自纠,案子被严格、高调处理。”,“有干警透露,若平时,此类案件也许不算个事。但没想到这次检察院会提请公诉。”,5月19日,“说情团”案开庭时,有近400名运城市公检法部门及各单位干部旁听庭审。庭审时,有人窃窃私语:“这是在杀鸡给猴看”。
“平常事”与“杀鸡给猴看”的之说,透露了两点意思:一、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是一个普遍现象,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在司法人员眼里并不是一个大不了的事情,碰到点子上了“杀两只鸡”只是吓唬猴子,猴子可不必多虑。运城市政法委书记崔克信说,这种现象得以存在,也和“与司法内部查处不力有直接关系”。
近些年来,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司法的重要性如西方哲学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据此笔者认为,归根结底,司法信任危机是由司法不公造成的。
司法公正关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捍卫和坚守,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因此,对司法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约束,应该严上加严,以“零容忍”来挽救“司法不信任”的普遍社会心理。如果,有一天,当司法人员都抱怨当公检法的官越来越“难”了,那才是司法之幸、百姓之福。
司法制度腐败是社会乱源,一个社会腐败,首先是因为司法制度腐败。司法腐败比其他腐败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更恶劣,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对保证法律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负有重要责任,因而其自身的公正与廉洁就显得尤为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得到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相对提高。然而,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如影随行,相伴而来。虽然,每界新的中央领导人上台后都在花大力气予以整治,但取得的成效却总是不能令人十分满意。如今,各种腐败对社会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社会风气的破坏有增无减。各种腐败中祸害最大的莫过于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就是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利益。他们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在他们眼里,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的事情都能干得出来!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受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他们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采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的态度。使得中央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他们对腐败知情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陷害和报复。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做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
司法和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是人们判定一个社会是正义还是邪恶的最直接的窗口。比如人们常说的“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就是人们通过旧中国的司法腐败对旧中国的基本认识;“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则是人们通过司法对新中国的切身感受。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层出不穷。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每当社会治安恶化,犯罪分子猖厥,中央就对刑事犯罪开展一次严打斗争,每打一次,国家就稳定了十多年。现在贪官污吏十分猖厥,由单个贪官发展到群体贪官,由贪几万元发展到贪几千万元,党风政风每况愈下,清廉的人受到排斥打击,腐败分子越贪越升。党和政府威信遭受严重损害!目前的腐败问题已经到了官逼民反的程度,亡党亡国迫在眉睫,不用铁腕反腐不行了,中央应该对贪官污吏也开展一次严打斗争,扭转目前危局
中国目前的腐败现象;1.官商勾结,贪官和商人联合疯狂的掠夺国家和人民财产,甚至打上打死与之据理力争的百姓,这种现象从乡镇到县市到处都有,新闻也不断暴光,不用举例。2,贪官为了一己之利出卖国家秘密,给国家造成严重政治和经济损失。3,贪官保护黑社会,和黑社会沆瀣一气,人民被黑社会凌辱伤害,甚至杀戮,有怨无处伸,有状无处告。重庆的前司法局长文强成为黑社会的保护伞,使黑社会横行重庆。垄断合法和非法市场,连赌场也不放过,让起弟熄掌控。4,贪官为了金钱,让很多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猖獗,给人民身体带来严重损害,甚至夺取消费者生命,毒奶粉,假药品,让儿童,患者身受其害。前药监局长郑筱庾,掌握医药审批权,疯狂受贿,让无数假冒伪劣药品堂皇进入卫生系统,害国坑民,民怨沸腾。5,贪官买官卖官,让真正德才兼备的好干部不能够得以提拔,长期下去,贪官墉官成为干部队伍的多数,我们国家还有什么希望,我们的党还有什么希望,无数烈士用鲜血换来的红色江山,将付诸东流,人民和党员能不痛心。6,一些贪官,把妻子,儿女先送到国外,自己在国内捞钱,人民叫他裸官,他把贪污的金钱带去国外,享受荣华富贵,贪官和富人这样移民,将对我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官员腐败问题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历史上改朝换代均与官员腐败有关,在这里我就不多说了。我建议中共中央应开展一次严厉打击贪官污吏行动。
但是在开展严打贪官之前.必须来一次大赦贪官.若不给贪官一次出路.中国就不可能有出路。
以前的贪官污吏,其实大部份还是因以前的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谁天生就会去贪污受贿呢?
如果不让中国以前的贪官污吏放下包袱,他们天天担心被查处,无心执政,国家怎么发展呢?
如果外国手里掌握着贪官污吏把柄,他以公布来威胁,中国的贪官污吏们怎么对外国强硬呢?
如果没有切合实际的办法,天天只喊惩治腐败的口号,中国腐败问题怎么能得到彻底解决呢?
对于怎么惩治腐败要有切合实际和稳妥的措施,以免造成官员恐慌国家混乱.1993年韩国“总统”金泳三以身作则,在腐败积重难返的韩国闪电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反腐风暴中,数千名官员受到惩处,包括国会议员、法院院长、部门长官、空军和海军总长等高官显要,一度造成政局恐慌。中国如果经历这样的反腐力度,政治和社会能不能继续保持稳定的局面,是个很现实的问题。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严惩警察腐败,三年间两百多名警员入狱,最终导致1977年香港警员上街游行冲击廉署。在此压力下,港督当夜颁布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港督为了让廉署这个重要机构生存下去,做出的一次艰难但正确的让步。既要破除官员的心理抵触又要避免社会动荡的现实考虑,
如果人民不放过一次贪官污吏,那么后果很严重,这些大量的资本转移到它国,肥了敌国,当然他们情感上也不愿意流落他乡,愿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他们不愿意坐牢,就是他们坐牢,也只能增加人民的负担,更何况谁会傻到坐以待毙,如果人民不能原谅,就这么对峙下去,腐败一代接一代,人民最受伤,其后果就是经济趋向崩溃,最后受伤的还是老百姓,重新积累资本,还有消耗多少资源,多少环境的代价。如果人民原谅了,那么资本留在国内,或者流出的资本重新流入国内,无论怎样,他们的后人都会生活得很自在,这是现实,有钱哪里不能过好生活。我和大家一样恨贪官污吏,但不能意气用事,应当考虑到最有利于百姓着想,他们坐牢与不坐牢,我们又能得到什么,如果这些资本都留在国内,自然有利于人民,所以,我认为人民原谅更有利于人民,不过要有个条件,他们必须退回非法所得,希望大家理性思考这个问题。我认为;只有赦免以前的贪官污吏,才能惩治以后的贪官污吏.在法律上实行赦免制度:对之前的贪官污吏在规定时期内退还不法收入的,不论干部职级,不论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对没有按期退还不法收入的,政治上,一律开除公职,并存档备案,永不叙用;经济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标准处罚。
为了国家的稳定.发出通告;对以前的贪污腐败.违纪犯法的官员.采取不惩处的办法.让他们30天内自首.交出以前的不法收入[可以设立一个公开退款帐号.让他们向公开帐号退款],不追究任何责任.不撤职.不公开,还要为其保密.解除他们的顾虑,对不自首的一定要严惩.其实现在这些贪污腐败分子,大部份还是因以前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谁也不会天生就会贪污受贿.违纪犯法的.给他们一次自改的机会.以免他们携款逃跑[出国].迫急了还可能给我们国家带来混乱的.为了国家的稳定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样做会得到全国人民及党政官员拥护和理解的.让现有的贪污腐败.违纪犯法的官员放下包袱,专心地执政,否则,他们天天担心受怕被查处,他们还可能天夭只想怎么不被查处。那里有心执政呢?官员无心执政,国家怎么发展呢?政府怎么为人民服务呢?另外,他们不自首,查他们是不容易的。若不这样做.中国的贪污腐败问题永远得不到彻底解决的.赦免以后要制定新的制度预防腐败.新的制度应遵循以下八点。
1.尽快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而不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对预防对腐败和辅助惩治腐败有很大作用,已被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所证明,我国应该吸收这个人类文明成果。在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全世界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对“官员财产申报制”立法。官员定期公示财产在公众面前接受监督质疑,包括上任时、卸任时公布财产的对比,对官员行为有很强的约束作用。权力要受监督。各新闻媒体要天天刊登司法举报机关的地址.电话.方便举报人举报.这样会给那些想贪污受贿.违纪犯法的党政官员很大的压力的.要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只要发动人民群众,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是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的。
2.立法规定.按贪污受贿一万判刑一年计算,二十万以上包括二十万的判死刑。只有严厉的刑罚才能让官员清正廉洁。
3.要激励人民群众举报.按贪污受贿官员被查处金额的百份之五十奖励给举报人,[也许有人说奖励太多,我认其实不多,如果没举报人的举报,大部分贪官污吏是很难被发现的,且举报人是担着被打击报复风险的],另外,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对保护举报人不当的司法人员要从严惩处,还要规定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应直接去查处.不能当中转站.转到当地去查处.转来转去往往又转回到被举报人手里去了,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一定决不能犯官僚主义.
4.司法机关还要主动出击.不能在机关里等着举报才去查处.另外,以后不要只抓大案要案.不抓小案.其实大要案都是从小变大的.这和一个人生病一样.小病不治变大病就不好治了.
5.立即修改法律法规.对自首的行贿人及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不要定罪.按一般的举报人对待并给予状励.对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要与受贿人同罪对待。此举是解决行贿受贿问题的最有力措施.最了解受贿人就是行贿人!现在对行贿人的处罚比受贿人还严厉,简直就是逼着他们结盟!行贿若无罪,受贿人就会自危,怕行贿人过河拆桥而不敢受贿.行贿人也就无处行贿了.行贿受贿问题也就解决了。
6.成立一个真正有权的巡查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法院.公安部组成.不定时.不打招呼地到全国各地明查暗访.并有权直接查处各地各类党政官员的违纪犯法案件.此举一能克服各地党政官员天高皇帝远的思想.二能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三还能体现中央的权威.这个钦差大臣之制度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从古到今.好多大案要案,冤假错案.大都是钦差大臣出来才得以解决的.巡查组到地方时,要先暗访几天,然后通过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暂驻地址.电话.方便举报人举报.这样也就是真正人民监督官员。上级监督下级才是真正的监督,无权的人民群众监督有何用?人民借中央的权力监督党政干部行为.中央使用人民监督党政干部行为.才能真正强有力监督党政干部的。
7.加强党政官员的思想教育及法律教育,让他们有执政无私为民的思想及知法守法。决不能让官员有做官是为了名利的思想,犯了法才知犯法的法盲。
8.以后的司法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下真正独立.不受地方任何干涉.也许有人会反对司法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下正独立.那如果最高司法机关出现贪官污吏怎么办?我认为司法独立要在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下独立为好.司法机关官员的权力不但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的。另外,现在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管理一府两院,那如果全国人大机关里出现贪官污吏怎么办?由谁去查处?我看全国人大也应在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领导下行使权力。你若想全国人大真正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那我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总书记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更好些。中国领导人要集权才有权威.有了权威才能使令出中南海,现在中国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政令不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不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使中央的决策得不到实行.解决不了这个根本问题.中央的方针政策再好也是没用的.中央不能搞集体领导了,集体领导导致政权各行其是,责任不易分清,出了事无人负责。且导致政权何无权威,全国政协委员杨志福曾当面向总理温家宝念出了一段近些年流传的民间顺口溜——“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国务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他认为,夸张的顺口溜反映的虽然不是主流,但问题也的确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北京中美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胡锦涛总书记集权,让胡锦涛总书记任中国的全国人大委员长,让他拥有立法权及有监督一府二院的执政执法权。使中国的最高权力真正归属全国人大。中国决不能再搞集体领导了,集体领导往往给人认为反正什么都是集体决定的,无所谓,出了事无人负责,无法追究责任,集体领导还导致政权无权威,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他是不会有私心的。因为连国家都是他自已的,他没有理由去贪污受贿什么的,他会为国家和人民着想负责任的。无序的民主会使公民走上街头,举行集会,从而可能引发政局的不稳定;使一些在非民主条件下很简单的事务变得相对复杂和烦琐,从而增大政治和行政的成本;无序的民主往往需要反反复复的协商和讨论,常常会使一些本来应当及时做出的决定,变得悬而未决,从而降低行政效率;无序的民主还会使一些夸夸其谈的政治骗子有可乘之机,成为其蒙蔽人民的工具,无序的民主还可能破坏法制,导致社会政治秩序的一时失控,在一定的时期内甚至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增长;无序的民主也可能破坏国家的和平,造成国内的政治分裂;中国要民主也是要有序的民主,真正的民主是有序的民主,有序的民主要有个主持的领导人,这个主持的领导人就是国家主席,人民群众有什么建议可以向国家主席提出,国家主席把人民群众个人的建议在网络及各新闻媒体公布出去,让大家讨论,或开会讨论,从中吸取受到多数人赞同的去做就行了。这就是有序的民主。也是真正的大民主,对于下任国家领导人由谁来当,也可遵循这个办法,在国家主席主持下实行有序的民主选举,由国家主席指定几个接班人,把指定接班人的理由及接班人的情况公布于众,从群众的意见中择优录取,这样的权力移交会顺利及稳定,而且也是真正的民主的。最近泰国和吉国乱纷纷,伊拉克和阿富汉乱得就更不用说了,这些国家无一不是民主多党制国家,从中完全可以看出中国的目前政治制度的好处。若向集权方面改革一下将更好。其实治理一个国家是十分容易的,首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得要有个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就是中国的国家主席.中国的国家主席就应该集权,统管中国的党军政法。并主持制定法律,严格依法治国,实行政权责任制。国家主席只要把军队.国务院.法院及各省的领导管好就行了,有权对干不好的军队.国务院.法院及各省各市县乡村的领导随时撤换,国家主席要知道军队.国务院.法院及各省各市县乡村的领导干的好不好,可以自己亲自或派自己的亲信出去明查暗访.设立国家举报中心,直接查处举报问题。并设立一个吸纳民意的国是众议院,时刻关注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军队.国务院.法院及各省各市县乡村的领导也遵循国家主席的管理办法就行了,一级一级地下级对上级负责,比如一个村出问题就追究村领导责任,一个乡出问题就追究乡领导责任,一个县市出问题就追究县市领导责任,一个省出问题就追究省领导责任,可以细化规定一下省市县乡村领导的责任制度,这样的政治结构可以做到权责分明,有序稳定。司法独立。真正民主。
中美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