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古代社会的表述
文章结合马克思理论分析中国古代社会,探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皇帝专制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强调土地公有制与生产资料归属的重要性。
中华民族从纪元前二十三世纪开始进入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这个历史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奴隶社会(纪元前二十三世纪到纪元前十八世纪为夏朝;纪元前十八世纪到纪元前十二世纪为商朝;);封建社会(纪元前十二世纪到纪元前八世纪为周朝。);从封建社会到中华大帝国的转变时期(纪元前八世纪到纪元前三世纪):中华大帝国即皇帝专制社会(纪元前三世纪秦朝开始到纪元十八世纪末满清灭亡)。要理解中华民族这四个历史阶段首先有必要弄清马克思关于古代社会的表述。
从纪元前二十三世纪开始中国进入阶级社会。当人们认识中国阶级社会的时候有一个固定的概念就是着眼点于阶级斗争,也就是着眼于统治阶级如何压迫被统治阶级。为了这个目的人们就从历史上寻找阶级斗争的事实。其实这是一种偏颇。为什么存在阶级斗争呢?是因为存在阶级。为什么存在阶级呢?是因为人类分成了劳动者阶级和不劳动者阶级。劳动者阶级是人类为了生存而要从事劳动也就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也就是为人类提供生存资料。不劳动者阶级不但不劳动而且不断地从劳动者阶级那里夺取生活资料,不劳动者阶级不但坐享其成而且还要劳动者阶级服从他的统治。劳动者阶级为什么要为不劳动者阶级提供生活资料呢?是因为劳动者阶级没有或者缺少自己的生活资料。劳动者阶级为什么没有或缺少自己的生活资料呢?是因为劳动者阶级自己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在古代生产资料就是土地。由此可见,当我们认识古代社会的时候,或者说认识古代阶级社会的时候,应该把着眼点放在土地的归属问题上,而不是放在阶级斗争的事实上。土地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是根本,阶级斗争是枝叶,是由土地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产生出来的。
从理论上说,奴隶社会是奴隶主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奴隶则像牲畜一样一无所有,奴隶只有为奴隶主生产才能获得生活资料,才能生存。封建社会是农奴有一片小块土地,土地大部分归贵族或地主所有,农奴只有为贵族地主进行徭役劳动才能够生存。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家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工人则一无所有,工人只有为资本家打工挣钱才能够获得工资,有了工资,工人才能够生存。这种理论上的状态在历史上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发展过程才形成起来的,并不是这些社会已开始就是这种状态。因此我们就要寻找这个发展过程。历史的发展过程并不是按照一定的顺序发展过来的,而是按照当时的具体情况发展的。例如,西方封建社会从四世纪到十四世纪发展了1000多年,才发展到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彻底分离,进入资本主义。而中国封建社会从纪元前十二世纪到纪元前的八世纪发展了400多年,中国并没有进入资本主义而是进入春秋战国的大分裂时代。所以我们要根据实际事实来探讨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的情况。
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形式时指出:“生产的原始条件,最初本身不可能是生产出来的,不可能是生产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或者成为某一历史过程的结果的),不是活的和活动的人同他们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的自然无机条件之间的统一,以及他们因此对自然界的占有;而是人类存在的这些无机条件同这种活动的存在之间的分离,这种分离只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中才得到完全的发展。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依附关系中,没有这种分离;而是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简单地当做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奴隶同自身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而劳动本身,无论采取的是奴隶的形态,还是农奴的形态,都是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的,是与牲畜并列的,或是土地的附属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488页。中国之所以没有发展到资本主义其中主要的原因可能就是没有这种分离或者说没有达到西方彻底分离的状态。
因此我认为探讨中国古代历史的时候没有必要把西方的发展过程硬性地套到中国历史中去,而是从中国的事实出发研究中国的情况。马克思的下边的论述应该是我们认识中国历史的指南针。
我认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第二种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可以用来认识中国的奴隶社会。第三种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可以来认识中国的封建社会。马克思的亚细亚所有制可以用来认识中华大帝国即皇帝专制社会。
“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是由于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在这种所有制下仍然保存着奴隶制。除公社所有制以外,动产的私有制以及后来不动产的私有制已经发展起来,但它们是作为一种反常的、从属于公社所有制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公民仅仅共同占有自己的那些做工的奴隶,因此就被公社所有制的形式联系在一起。这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他们在奴隶面前不得不保存这种自发产生的联合形式。因此,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整个社会结构,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人民权力,随着不动产私有制的发展而逐渐趋向衰落。分工已经比较发达。城乡之间的对立已经产生,国家之间的对立也相继出现。这些国家当中有一些代表城市利益,另一些代表乡村利益。在城市内部存在着工业和海外贸易之间的对立。公民和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已经充分发展。”把这个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和中国的夏朝和商朝连系起来就能够理解中国的奴隶社会。
“第三种所有制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古代的起点是城市及其狭小的领地,而中世纪的起点则是乡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而征服者的入侵也没有使人口大量增加,——这种情况决定了起点做这样的转移。因此,与希腊和罗马相反,封建制度的发展是在以宽广的多的地盘上开始的。。。这种所有制与部落所有制和公社所有制一样,也是以某种共同体为基础的。但是作为直接进行生产的阶级而与这种共同体对立的,已经不是古代世界的奴隶,而是小农奴。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以及与之有关的武装扈从制度使贵族掌握了支配农奴的权力。这种封建结构同古代的公社所有制一样,是一种联合,其目的在于对付被统治的生产阶级;只是联合的形式和对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有所不同,因为出现了不同的生产条件。”把这个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和中国的周朝联系起来就能够理解中国的封建社会。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的亚细亚所有制,研究的是东方世界自然也就适用于中国。
因为资本主义的前提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彻底分离。在西方世界封建社会一般认为纪元四七六年(南 宋暴 君刘昱被杀前一年),西罗马帝国亡。从这时起西欧进入封建社会。到纪元十四世纪进入资本主义。西方封建社会存在1000多年。这个彻底分离是在这1000多年中慢慢地产生出来的。中国不同,纪元前八世纪周朝灭亡以后,中国进入春秋战国混乱的年代,到纪元前三世纪秦朝统一了中国,用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中国的封建社会便灭亡了。代之而起的是皇帝专制社会。马克思称之为亚细亚所有制。
亚细亚所有制的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土地皇帝所有制,或者说土地公有制。这种土地公有制的特点就是“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做自己的财产;这就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同一。因此,劳动者甚至不依赖劳动就拥有客观的存在。个人把自己看做所有者,看做自己现实条件的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并且,根据这个前提是从共同体出发,还是从组成公社的各个家庭出发,个人或是把其他个人看作同自己并存的独立的所有者即独立的私有者,而在这些独立的私有者之外,原来囊括一切和保罗所有人的公共财产本身,则作为特殊的公有地与这些数量众多的土地私有者一起存在。”“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做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做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这种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价值,——虽然他们也可能创造剩余劳动,以便为自己换取他人的产品,即他人的剩余产品,——相反,他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的生存。”
在这个土地公有的形式中,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村落: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所以,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或者也可以说群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和占有再生产这种生活自身并使之物化的活动(牧人、猎人、农人等的活动)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做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财产。每一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做所有者或占有者。
通过劳动过程而实现的实际占有是在这样一些前提下进行的,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已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例如,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在大多数也西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村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对这些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村落)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不言而喻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
因此,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的财产的情况下,这种公社(村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一个小公社(村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想结婚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村社)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一切条件。公社(村社)一部分剩余劳动属于最终作为个人而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而这种剩余劳动既表现在贡税等等的形式上,也表现在为了颂扬统一体——部分是为了颂扬现实的专制君主,部分是为了颂扬想象的部落体即神——而共同完成的工程上。
这类公社(村社)财产,只要它在这里确实是在劳动中实现出来的,就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各个小公社(村庄)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而在公社(村庄)内部单个的人则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能够使劳动过程本身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能够成为整套制度。
其次,部落体内部的共同性还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由各个家庭彼此间发生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公共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在这里,与这些乡村并存,真正的城市只是在特别适宜于对外贸易的地方才形成起来,或者只是在国家首脑及其地方总督把自己收入(剩余产品)同劳动相交换,把收入作为劳动基金来花费的地方才形成起来。
以上就是马克思关于东方亚细亚所有制的表述,把这个表述和中国两千年的皇帝专制社会联系起来我们就能够认识中国的亚细亚所有制。
劳动者201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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