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把P2P纳入民间借贷管控:违规担保也要担责

P2P(网络借贷)正式被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来进行规制。 东方IC 资料
在最高法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中,P2P(网络借贷)正式被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来进行规制,这也是P2P首次被纳入司法文件。
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分别对P2P涉及居间(信息中介)和担保(信用中介)两个法律关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一点。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网络借贷)P2P只能作为信息中介。但从现实角度考量,最高法仍对P2P平台涉及担保做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与此同时,杜万华还就“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问题进行介绍。他说,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
《规定》明确: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杜万华说,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杜万华表示,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
他进一步介绍,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
“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杜万华说。
对此,上海一P2P平台负责人评价最高法的《规定》“接地气”:一方面从司法角度鼓励P2P平台做纯信息中介,一方面又对P2P现实情况做出规制,防止那些不规范的P2P平台逃避责任,保护投资者。
“虽然十部委的文件中规定P2P平台必须作为信息中介,但目前因为行业仍处于野蛮生长阶段,即便一些大的P2P平台也在变相承担着信用中介的作用(也即担保)。”上述P2P平台负责人表示,“因此,对待做信用中介的P2P,与其强调‘不能做’不如强调‘怎么管’,最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能让它们更为清楚地认识到担保的法律后果。”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岳采申进一步解释称:P2P应定位为信息中介,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如若P2P平台在合同中承诺了担保,这虽然不符合监管规则,但仍是民事借贷交易关系,平台仍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P2P平台违反了监管规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债权债务担保的民事责任。
在PPmoney互联网金融平台董事长陈宝国看来,《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网贷平台的定位、投资者保护等均给出了明确规定,将促进网贷行业进一步合规、良性、有序与健康发展。同时,网贷行业将进入新一轮洗牌期,实力雄厚且合规稳健的平台有望胜出。
他同时表示,上述规定与之前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网贷平台的定位相同,均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身份。不过,《规定》还直面了当前大多数网贷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担保承诺的现状,同时,给了网贷平台更多的操作和发展空间,有望促进国内网贷行业多元化发展,纯信息中介与承诺担保模式的平台将共存共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百舸争流,共同推动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另有法律人士告诉澎湃新闻,最高法将P2P也纳入司法解释,与十部委发布意见有关。
该意见第8条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报道综合自澎湃新闻、证券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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