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融资为主符合我国实际
间接融资为主符合我国实际
作者:王国胜
在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在直接融资的情况下,资金提供者者直接把资金投向特定的资金需求者,也就是直接对资金进行投放配置;而在间接融资的情况下,资金提供者者以金融机构为中介,首先将资金交给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将资金分别投向资金需求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应当采取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资金配置方式。
第一,这有利于资金的充分筹集。
从金融机构的数量、规模和能力来看,我国以银行为主进行间接融资的各类金融机构已经设立了大量的覆盖城乡的营业网点。这些为数众多、遍布各地的营业网点完全有能力把大量零散的社会资金很方便的筹集起来,积少成多,聚沙成塔,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间接融资所需要的资金来源来看,我国人口众多,虽然人均可用于储蓄的资金不多,但集合起来能够形成相当大的数额。这种可用于储蓄的资金的分散性,只有通过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集中起来,才能形成有效的资源。
从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对金融业务的影响来看,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的发展为在互联网上形成规模巨大的融资平台创造了条件,为最大限度地把零散资金集中起来提供了可能。这些零散的资金并不是以投资为目的而沉淀和积聚起来的,但它们的沉淀和积聚却能够成为(也只能成为)间接融资的重要来源。
第二,这有利于资金的合理配置。
资金的合理配置要求正确地选择资金需求者。只有能够满足社会需要并且能够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资金需求者才应当得到资金供给。为此,需要对资金需求者进行鉴别和选择。
必须实事求是的看到,大多数人特别是大多数普通劳动者,作为资金提供者很难具备进行这种鉴别和选择的能力。这不仅仅是由于个人的知识、技能、经验、时间、精力、信息等方面的不同和不足,而且是由于此类任务的复杂和所涉及的资料数据的庞杂,往往需要团队协作才能胜任。人人都能成为巴菲特不过是一种虚假的宣传。
与大多数普通资金提供者相比,金融机构由于工作性质和人才构成,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具有更丰富的经验;由于人多智广和团队协作,更容易了解市场需求、了解产业结构的变动、了解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更善于了解资金需求者的情况。因此,一般来说通过它们能够更好地对资金需求者进行鉴别选择,从而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资金。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大数据的利用创造了条件。这使得能够充分获取和利用大数据的金融机构,在资金需求者的鉴别和选择上具有大多数普通资金提供者不可比拟的优势。
第三,这有利于资金成本和风险的降低。
资金需求者得到资金的成本与资金提供者承担的风险是紧密相关的。比如,在股权融资时资金需求者就需要承担高于债权融资时的资金成本,换句话说就是要付给资金提供者更多的回报。这是因为资金提供者进行股权投资比进行债权投资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对资金需求者进行鉴别和选择(当然主要以其经营的项目为依据),这就减少了投资失误的可能(当然不可能没有失误),从而也就降低了作为资金提供者自身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资金实力一般比较雄厚,运作的资金规模较大,投资的项目较多,通过分散投资可以使自身非系统风险得以降低。这两点都是大多数普通资金提供者个体所无法做到的。
资金提供者自身风险的降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必然会相应地降低资金需求者的资金成本。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资金成本都会降低。在这里说的其他条件,既包括社会的无风险资金成本,也包括所投资的具体项目的性质和特点。
第四,这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资金的充分筹集、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资金成本和风险的降低,毫无疑问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不仅如此,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间接融资在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方面也表现出独特的优势。中小微企业一般缺乏可用于抵押贷款的财产,而互联网的大数据和云计算可以大大提高无须抵押的信用贷款的可行性,这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支持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创业型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间接融资对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有利的。从大多数普通资金提供者的角度看,他们的资金财产往往是长期积攒形成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为子女教育、解决住房、医疗养老等以后的刚性需要而暂时储蓄的。一旦发生严重损失,会给他们的生活造成实际困难。以金融机构为中介参与间接融资,特别是以储蓄存款、购买金融债券等方式参与间接融资,承担的风险很低,对于广大普通劳动者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是有利的。当然,间接融资的收益要低于直接融资。但真正能够通过直接融资,比如投资股市获得高收益的毕竟是少数,但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稳定却会影响大多数。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间接融资为主决不是不要直接融资。直接融资也有独特的优势。如在股权投资的情况下,资金提供者承担的风险较高而资金需求者承担的风险较低,资金提供者只能转让而不能撤回资金从而有利于资金需求者的经营,等等。当然,资金需求者得到的好处,是以给予资金提供者较高的回报、更多地接受资金提供者的管控为条件的。但这也有益的方面。比如,高回报能够鼓励一些投资者投资于高风险的创业创新项目,这有利于分担风险,促进创业创新;再比如,投资者的管控有利于约束经营者的行为,这对于一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基础性项目的合理运营有积极作用。在这样一些领域必须充分发挥直接融资的积极作用。但从总量上说,无论是融资总量还是项目总量,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都只能处于为辅的地位。实际情况也是这样。直接融资的比重过高会影响间接融资有利作用的发挥,从总体上说会弊大于利。
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区别并不等同于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区别。在间接融资的条件下,金融机构与资金提供者之间一般是债权融资,但金融机构与资金需求者之间既可以是债权融资,如发放贷款;也可以是股权融资,如购买股票。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金融机构为中介,是否先由金融机构把社会资金筹集起来。实际上,金融机构先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再以投资者的身份进行直接投资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如许多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主要筹集社会资金投资证券市场,其投资对象既有股票(股权投资)又有企业债券(债权投资)。这种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其实也属于间接融资。因为它们实际上发挥着投资中介的作用。在这里有一个众所周知的重要现象值得注意:以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水平,一般来说,要优于大量以普通资金提供者为主的散户。这是否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证明,间接融资为主更适合我国的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