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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官员广东原统战副部长获减刑

火烧 2015-08-05 00:00:00 社会民生 1025
广东原统战副部长黄少雄因受贿获无期徒刑,后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案件反映职务犯罪处理及减刑标准,凸显法律平等与反腐决心。

  昨日上午,广东省高院在梅州监狱,对广东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原党组书记黄少雄减刑案进行宣判,裁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宣判后,黄少雄平静地签下“无意见”。据此,今年62岁的黄少雄,如果从此没有其他减刑,可能需服刑至83岁,将于2036年1月出狱。

  2001年至2009年,黄少雄在担任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36万元、港币110万元、澳币5万元。2011年7月4日,潮州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黄少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黄少雄分别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梅州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揭阳监狱认为黄少雄确有悔改表现,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向省高院呈报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但根据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对“三类”罪犯从严把握减刑条件,黄少雄系职务犯罪,且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规定,应在执行刑罚三年以上方可提请减刑。因黄少雄刑期执行未满三年,广东高院认为不符合减刑条件。

  2015年3月,梅州监狱认为黄少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共获得嘉奖35次,被记功3次,表扬6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并积极写稿,在《潮汕新报》上发表过11篇文章,且无违规违纪行为。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梅州监狱建议,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少雄符合减刑条件。对罪犯黄少雄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黄少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舆论看到的是,曾经位高权重的高官,在法庭上忏悔、哽咽、痛哭,如果再有一次机会,他们乞求的是以清醒的头脑、干净的生活,为心中未竟的事业继续奋斗。忏悔因为自己的“堕落”毁了家庭、毁了孩子。在失去自由的日子里,也会问自己:“我怎么堕落成今天这个样子?”一些人认为,这是贪官面临人生绝境时的虚伪表演,不值得同情和信任。还有人认为,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在政治生命宣告结束的时候,这些人的感言多少透露出人生的教训和悔悟,不应该轻看和蔑视。能够充分对自己的过去进行反思,进而对社会其他成员发出警告和提示,也是法庭公开审理案件所传递的“正能量”。

  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强调法律精神的同时,唤起久违的操守、底线意识,也是反腐面临的重要社会课题,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法一视同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同样改正错误也有新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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