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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明消费合作社标准合同

火烧 2006-05-01 00:00:00 三农关注 1025
北京文明消费合作社通过标准合同购米包地模式,推动城乡居民互助合作,创建和谐社会。结合生态、公益、文明理念,促进城乡共同发展的新型合作模式。

北京文明消费合作社标准合同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社会矛盾丛生,中华民族正在经历亘古未有的历史巨变。“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局面曾经成为让前任总理头疼的第一大事,现在“三农”问题又是现任总理的重中之重。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三农”问题的出路和方向日益清晰,新型合作化道路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迈步,“城乡居民互助合作,共同创建和谐社会”的局面即将到来。

2003年中国农业大学何慧丽副教授在河南省兰考县做挂职副县长,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温铁军教授的指导下从事新乡村建设的实践探索,如今已经成功孕育出了一批农村老人协会、农民文艺队、新型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专项经济合作组织。2005年10月河南兰考南马合作社在农业部、农科院和中国农业大学支持下生产的首批无公害大米收获上市,在多方社会力量的帮助下取得初步成效。为了帮助南马合作社建立稳定的产品市场,并推动城市居民的文明消费,坚持“生态、公益、文明、合作”的理念,本着“城乡居民互助合作,共同创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一些自觉秉承社会责任的学者温铁军、何慧丽、汪晖、黄平、黄纪苏、韩德强、祝东力等做发起人成立“北京文明消费合作社”,以标准合同购米包地模式组建消费合作虚拟组织,造福参与该项目的城乡居民。

参加北京文明消费合作社的城市居民通过北京乌有之乡书社与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南马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订立购米包地契约即本合同。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南马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的标准标的物为: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南马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半亩土地生产的无公害大米(300——350斤),具体数量根据届时实际产量由“北京文明消费合作社”和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南马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双方代表确定并发布。

第二条:标的物价格由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双方代表参考市场价格综合考虑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协商确定并发布,让生产者和消费者均获得比市场价格更好的社会福利。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于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之间按照第二条所确定的价格交割标的物,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一次性交割完毕也可以分批次交割,分批次零散交割地点设在北京乌有之乡书社。

第四条:甲方加入“北京文明消费合作社”以签订本合同为凭,签订合同时须交纳壹百元人民币作为定金,由北京乌有之乡书社代收并出具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南马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收据。

第五条:本合同自从签字日起生效,甲方“北京文明消费合作社”社员身份有效期截至2007年10月31日。到期续签者届时按照通知办理相关手续,不再续签者按照办理退会手续,并退给全额定金。

第六条:甲方未到期退出“北京文明消费合作社”时须携带本合同、甲方身份证和定金收据办理手续,提前退出者按照定金的一半退给甲方,另一半弥补乙方损失。

第二章  甲方责任和权利

第七条: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所确定原则和内容在有效期限内购买足量标的物。

第八条:甲方实际购买标的物时履行即时付款义务。

第九条:甲方有权了解标的物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

第十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生产标的物。

第三章            乙方责任和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标的物,确保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乙方负责将标的物及时运送到相关地点。

第十三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说明标的物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情况。

第十四条:乙方负责提供甲方所需要的发票、收据等正式财务凭证。

第四章    特别条款

第十五条:本合同标的物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无论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如何波动。

第十六条:如遇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合同条件提供标的物,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是,为了发扬互帮互助的美德,本合同自动推延一年履约,以使乙方尽快恢复生产,走向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如果甲方在本合同到期前转让本份合同,须得经乙方准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北京乌有之乡书社三者各持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完全准确方才有效。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城乡居民互助合作,共同创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如果履约过程中发生分歧,友好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甲方签字:                    

日期:2006          

乙方: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南马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

义务中介服务单位:北京乌有之乡书社

补充说明:甲方从入会后立即享受乙方单方面提供的暂时性购米特别优惠价格2.2元/斤到2006年10月31日为止,此后按照本合同主体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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