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法官宣告:删除“不得主张共产主义”的规定,保障言论自由
台湾大法官宣告删除《人民团体法》中禁止主张共产主义的规定,保障言论自由。立法院初审通过相关修正案,符合宪法与国际公约精神,确保人民结社与言论自由权利。
台湾大法官宣告:
删除“不得主张共产主义”的规定,保障言论自由
为保障言论自由 台立法院初审通过删除“不得主张共产主义”
联合早报网(2011-05-17)
(台北综合讯)为落实宪法保障人民言论和集会结社的自由,台湾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删除《人民团体法》中“人民团体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相关规定。据台湾媒体报道,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将《人民团体法》中第二条“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及第五十三条“申请设立之人民团体有违反第二条或其他法令之规定者,不予许可;经许可设立者,废止其许可。”等条文删除。
为了符合大法官解释意旨,并落实《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台湾行政部门配合修正《人民团体法》、《工会团体法》、《商业团体法》、《土地法》等11项法律,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昨天也顺利通过初审。
函请立法院审议《人民团体法》的行政院指出,《人民团体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团体的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但司法院大法官已宣告这项规定与宪法保障人民结社自由与言论自由意旨不符,应予删除。
提案删除第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民进党籍立委高志鹏说,《人民团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是使主管机关在许可设立人民团体以前,得就人民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的政治言论内容进行审查,并作为不予许可设立的理由,显然已逾越宪法规定人民的结社与言论自由,有违宪之虞。
国民党立委、内政委员会召委吴育升指出,《人民团体法》修正草案删除人民团体不得主张共产主义及分裂国土相关规定,确保言论自由。
他表示,自2008年6月大法官解释宣告《人民团体法》相关规定违宪后,内政部放宽规定,至今已有台湾共产党、中华民国共产党、中国共产联盟、台湾民主共产党等四个以共产党为名的人民团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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