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恶意讨薪”与“严惩恶意欠薪”
文章探讨如何通过增设拖欠工资罪来严惩恶意欠薪,防止恶意讨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农民工合法权益,强调刑事制裁的重要性。
“打击恶意讨薪”与“严惩恶意欠薪”
朱忠保
又到年关,欠薪问题再度引起各方关注,处理不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有资料表明,广州市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95%以上均是由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引发的。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率《劳动法》执法检查组来广州检查,副市长苏泽群、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杰明、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同时建议,修改法律有关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增设刑事制裁措施:用人单位欠薪,应轻则“关门”严罚,重则判刑。
广州市增设“拖欠工资罪”,与最近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形成鲜明的对比。北京市政府表面上是要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与稳定,因此对于恶意讨薪者进行严厉打击,但是却不对产生“恶意讨薪”的源头恶意欠薪者进行严厉打击,这不能不令人对北京市政府的出发点产生质疑。
最近几年来,由于故意拖欠广大打工群众的工资,不断发生的跳楼、跳桥、自杀讨薪行为,已经极大地伤害到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因为,如果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就不会发生“恶意讨薪”行为;如果不发生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就不会出现大量的“跳楼秀”、“跳桥秀”、“自杀秀”等,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受到损害。所以,“恶意讨薪”只是恶意欠薪所结的果实,社会不稳定,大量的“讨薪秀”的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如果不从根本上制止拖欠工资的行为,所谓的“恶意讨薪”行为必将继续发生,且极大地威胁到社会的稳定,极大地损害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广州市建议增设“拖欠工资罪”,就是一种真正的从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出发,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举措。
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这些年来我们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是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对恶意欠薪者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最多只是罚款了事。由于处罚的力度太轻,出现欠薪,一般只是要求企业整改,对欠薪严重的企业处罚也不严厉,最多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这不可能对这种恶意欠薪行为产生真正的威慑作用,所以恶意欠薪者于是我行我素,对政府的有关规定置若罔闻,一些拖欠农民群众工资的行为得以长期得不到制止,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于是导致社会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针对欠薪的特点,借鉴国外处理用人单位欠薪轻则“关门”严罚,重则判刑的办法。同时,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从而与国际惯例接轨。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如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有些行业的包工头、个体老板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刑事制裁措施,由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对劳动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只有将恶意欠薪者送上法庭,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遏止这种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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