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人类都认同的普世价值”实质上是根本不存在的
文章指出所谓全人类认同的普世价值实为空洞口号,关键概念如平等、自由、民主等存在文化差异争议,揭示普世价值不存在的实质。
疯僧在楼下转了一个帖子《全人类都认同的普世价值有哪些?》,原作者提出了五个他认为属于“全人类都认同的普世价值”:
“1、人和人生来平等,人性尊严和价值是一致的,不受任何种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有差异。
2、人享有拥有财产的权利,追求自由、幸福的权利,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
3、为了共同发展福利,人们愿意结成同盟,组成国家,而国家的管理者——政府必须在人们的监督和掌管之下。
4、出于同情心和人道主义,人们要更保护弱者,让社会更公平,使不同群体之间合理有序的共同存在。
5、为了最多的人考虑,可以用民主的办法让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最起码的利益不应受侵犯。”
这五条“普世价值”的共同特征是:“看上去很美”,但全都是内容空洞的口号。只要涉及到关键概念的含义,这些所谓的“全人类都认同的普世价值”就都不存在了。
让我们一条条地来看。
第一条:“人和人生来平等,人性尊严和价值是一致的,不受任何种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有差异。”
看上去很美。但是,这个表述涉及到“平等”“人性尊严和价值”这两个关键概念。
“平等”是什么含义?“人性尊严和价值”又是什么意思?对这两个关键词汇的理解,显然并不存在“全人类都认同”的说法,而恰恰是“受种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有差异”的!
第二条:“人享有拥有财产的权利,追求自由、幸福的权利,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
这一条里的关键概念有四个:“财产”“自由”“幸福”和“表达自己意愿”。
“财产”的争议性要小一些,但也不是没有。比如,劳动能力算不算财产?身体健康算不算财产?换句话说,人有没有无条件地“拥有身体健康”的权利?
至于对“自由”和“幸福”的理解,就更加是“受种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有差异”了。
“表达自己意愿”则涉及到表达意愿的方式问题,这方面的争议就更大了。有人就认为,贴大字报不应该属于“表达自己意愿”的方式,必须取消。工人闹罢工,算不算合理的表达方式?如果算是的,也有个规模问题:罢工的规模在多大范围内属于合理?
第三条:“为了共同发展福利,人们愿意结成同盟,组成国家,而国家的管理者——政府必须在人们的监督和掌管之下。”
这里的关键概念是:“福利”和“监督”。
哪些东西应该被列入“福利”?有人就认为,衣食住行都不该算作福利,尤其是住房,一定要统统“产业化”才放心。哪些“监督”的方式是合适的?有人就认为贴大字报和批评斗争这样的监督方式是不合法的,必须取缔。
第四条:“出于同情心和人道主义,人们要更保护弱者,让社会更公平,使不同群体之间合理有序的共同存在。”
这一条的关键概念是:“弱者”“公平”“合理”。
如今谁是弱者?很多人认为农民工是弱者,但也有不少专家说官员也是弱者。“公平”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普世”的公平标准?“合理”看起来很合理,但是,合什么“理”?有没有普世的“理”?这些显然都是“受种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有差异”的。
第五条:“为了最多的人考虑,可以用民主的办法让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最起码的利益不应受侵犯。”
这里的关键概念有四个:“多数”“民主”“服从”“最起码的利益”。
有人可能觉得奇怪:“多数”怎么还会有争议呢?大家还记得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吧。按照选民的票数计算,小布什少一些;按照“选举人票”计算,小布什又多一些。那么,究竟哪个算“多数”?最后是最高法院的九个法官来投票,五个支持选举人票,四个支持选民票数,5:4,于是“选举人票”胜出。但是,既然如此,这次投票为何不也来个“选举人票”,比如依照法官所属的政党来投票,而要以实际票数为标准了呢?
“民主”的争议很多,就不说了。“服从”怎么会也有争议呢?因为涉及到“服从”的条件:是不是只要多数了,任何决定都必须无条件服从?这就立刻涉及到“少数人最起码的利益不应受侵犯”。那么,哪些属于“最起码的利益”呢?抽象说来,似乎是清楚的,一旦具体,争议就来了。例如,茅于轼教授就说,穷人的廉租房就不该有单独的卫生间,因此穷人的“最起码利益”就不包括“单独的卫生间”。
综上所述,所谓“全人类都认同的普世价值”,其实基本上是一句空洞无物、毫无用处的废话。所有的关键概念的含义,都是““受种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有差异”的。因此,“全人类都认同的普世价值”实质上是根本不存在的。
“1、人和人生来平等,人性尊严和价值是一致的,不受任何种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有差异。
2、人享有拥有财产的权利,追求自由、幸福的权利,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
3、为了共同发展福利,人们愿意结成同盟,组成国家,而国家的管理者——政府必须在人们的监督和掌管之下。
4、出于同情心和人道主义,人们要更保护弱者,让社会更公平,使不同群体之间合理有序的共同存在。
5、为了最多的人考虑,可以用民主的办法让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最起码的利益不应受侵犯。”
这五条“普世价值”的共同特征是:“看上去很美”,但全都是内容空洞的口号。只要涉及到关键概念的含义,这些所谓的“全人类都认同的普世价值”就都不存在了。
让我们一条条地来看。
第一条:“人和人生来平等,人性尊严和价值是一致的,不受任何种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有差异。”
看上去很美。但是,这个表述涉及到“平等”“人性尊严和价值”这两个关键概念。
“平等”是什么含义?“人性尊严和价值”又是什么意思?对这两个关键词汇的理解,显然并不存在“全人类都认同”的说法,而恰恰是“受种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有差异”的!
第二条:“人享有拥有财产的权利,追求自由、幸福的权利,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
这一条里的关键概念有四个:“财产”“自由”“幸福”和“表达自己意愿”。
“财产”的争议性要小一些,但也不是没有。比如,劳动能力算不算财产?身体健康算不算财产?换句话说,人有没有无条件地“拥有身体健康”的权利?
至于对“自由”和“幸福”的理解,就更加是“受种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有差异”了。
“表达自己意愿”则涉及到表达意愿的方式问题,这方面的争议就更大了。有人就认为,贴大字报不应该属于“表达自己意愿”的方式,必须取消。工人闹罢工,算不算合理的表达方式?如果算是的,也有个规模问题:罢工的规模在多大范围内属于合理?
第三条:“为了共同发展福利,人们愿意结成同盟,组成国家,而国家的管理者——政府必须在人们的监督和掌管之下。”
这里的关键概念是:“福利”和“监督”。
哪些东西应该被列入“福利”?有人就认为,衣食住行都不该算作福利,尤其是住房,一定要统统“产业化”才放心。哪些“监督”的方式是合适的?有人就认为贴大字报和批评斗争这样的监督方式是不合法的,必须取缔。
第四条:“出于同情心和人道主义,人们要更保护弱者,让社会更公平,使不同群体之间合理有序的共同存在。”
这一条的关键概念是:“弱者”“公平”“合理”。
如今谁是弱者?很多人认为农民工是弱者,但也有不少专家说官员也是弱者。“公平”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普世”的公平标准?“合理”看起来很合理,但是,合什么“理”?有没有普世的“理”?这些显然都是“受种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有差异”的。
第五条:“为了最多的人考虑,可以用民主的办法让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最起码的利益不应受侵犯。”
这里的关键概念有四个:“多数”“民主”“服从”“最起码的利益”。
有人可能觉得奇怪:“多数”怎么还会有争议呢?大家还记得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吧。按照选民的票数计算,小布什少一些;按照“选举人票”计算,小布什又多一些。那么,究竟哪个算“多数”?最后是最高法院的九个法官来投票,五个支持选举人票,四个支持选民票数,5:4,于是“选举人票”胜出。但是,既然如此,这次投票为何不也来个“选举人票”,比如依照法官所属的政党来投票,而要以实际票数为标准了呢?
“民主”的争议很多,就不说了。“服从”怎么会也有争议呢?因为涉及到“服从”的条件:是不是只要多数了,任何决定都必须无条件服从?这就立刻涉及到“少数人最起码的利益不应受侵犯”。那么,哪些属于“最起码的利益”呢?抽象说来,似乎是清楚的,一旦具体,争议就来了。例如,茅于轼教授就说,穷人的廉租房就不该有单独的卫生间,因此穷人的“最起码利益”就不包括“单独的卫生间”。
综上所述,所谓“全人类都认同的普世价值”,其实基本上是一句空洞无物、毫无用处的废话。所有的关键概念的含义,都是““受种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有差异”的。因此,“全人类都认同的普世价值”实质上是根本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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