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自治两种理论的分歧及对实践的影响
文章分析中国社区自治中两种理论的分歧,探讨业主代表大会与普遍参与论的冲突,强调社会分工对民主实践的重要性,指出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的积极影响及对民主化启蒙的意义。
中国社区自治两种理论的分歧及对实践的影响
——在人民大学“多元文化视角下的社区治理”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大家已经知道了,我的发言也代表了赵恒先生,这个题目就是赵恒先生反复斟酌以后敲定的。赵恒先生是北京市上地西里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也是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者和主要推动者,由于依据了现代民主理论并且结合中国社区的实际情况,两年多来这个小区的业主代表大会实践取得了弥足珍贵的经验,也因此而丰富了我们关于业主代表大会的理论,尽管这个理论目前在中国还不是主流理论。
那么目前关于业主自治运动的主流理论是什么呢?从这次会议大家的发言中似乎看不出来,然而它确实是存在的,而且对业主自治运动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就是所谓的“普遍参与论”,认为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是建立在共有关系上的,属于业主共同自治的范畴,既不能由政府来包办,也不能由少数人当家,凡事应该由全体业主来“普遍参与”,共同直接决策。还主张对业主进行“普遍参与”的教育,甚至把这种“普遍参与”的教育视为民主化的启蒙运动,认为民主就是全体投票,少数服从多数。
除了绝大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主张这种观点以外,中国众多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在政府中的代言人也一致主张“普遍参与论”,甚至关注业主自治这个领域的众多学者也有同样的主张,因而必然地体现在了许多相关的法规之中。
与“普遍参与论”针锋相对的业主代表大会理论认为:
业主共有和共同自治不等于凡事都要全体成员共同直接决策,因为任何制度从根本上讲都是生产力发展也就是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业主自治制度也必须适应社会分工的要求实行分权制衡,应该建立业主代表大会决策和业主委员会执行这样的体制。业主代表大会理论特别强调,民主不等于全体投票,民主的核心问题是对共同事务的“充分讨论”和对管理机构成员的“容易罢免”。所谓“充分讨论”是指议题得到充分和理性的讨论,而不是指的全体成员都来参与讨论。所谓“容易罢免”也是指容易启动充分讨论和表决罢免议题的程序,而不是不讲程序的随意罢免。
简单地说,“业主代表大会理论”与“普遍参与论”的根本分歧在于是否具有社会分工的观念,也就是是否体现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客观要求。
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在目前还是非主流观点,首先是由于目前中国的业主代表大会组织非常稀少,象上地西里小区那样真正按照现代民主理论建立起来的业主代表大会甚至可以说屈指可数。其次是我国的学者在社区问题上普遍缺乏社会分工的意识,甚至觉得社区问题与社会分工问题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所以他们很难自觉地主张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不少人甚至完全没有业主代表大会的概念。
前面提到,“普遍参与论”的鼓吹者主要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每当有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要求的时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都会不约而同地回敬业主说:对不起,我不能接受你的要求,因为你提的是个人意见,不代表全体业主,你要证明自己反映的是全体业主的意见的话,应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去征集百分之二十业主的联名,然后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来决定。
大家知道,中国的单元楼住宅具有严重隔离邻里关系的特点,同一个单元里门对门居住多年也可能不知道对方姓名,在数百上千户的社区里要找到百分之二十业主签名联署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再召集全体甚至哪怕是一半业主来开会几乎都是不可能的,当然也谈不上对议题的充分讨论了,所以所谓业主大会实际上不过是业主投票而已。我想大家应该很容易相信,一个议题表决前是否经过了充分讨论来辨别其中的真实含义,表决的结果一定是很不一样的。
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反映了广大业主的利益和愿望。这一点可以从北京市一个小区2005年进行的一次业主调查的结果看得很清楚,参加调查的有50位业主,其中赞成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有41位,反对的仅有两位,其余9位态度不明。但是“普遍参与论”者不承认这样的调查反映了民意,声称该小区有九百多户业主,只有四十一位赞成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言外之意那两位反对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倒是代表民意了。这次典型的民意调查深深刺激了“普遍参与论”的鼓吹者,他们虽然千方百计寻找“普遍参与论”的根据,但是再也不愿意在其他社区进行是否赞成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民意调查了。
那么“普遍参与论”者都寻找了哪些所谓根据来反对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呢?
一个是所谓的“公益论”,说: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是没有法定收入的公益行为,愿意从事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人当然都是道德高尚的人士,自然是不需要监督的,所以反对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这样的监督机构,而广大业主通过反思三十年前的文革运动和经历了三十年来的经济改革,已经很清楚利益是决定行为的主要因素,也很清楚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的道理,害怕成立监督机构的人谈不上什么道德高尚。这是近年来大量业主委员会日益失去业主支持的重要原因。
再一个是所谓“物权不能代表论”,说“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性,因而不能由他人代表行使,只能自己行使”。大家看是不是很奇怪呢: “有绝对排他性”的物权却不包括委托他人代表的权利,那到底是有绝对排他性还是没有绝对排他性呢?
第三个所谓根据是说“业主大会就是业主决策和监督的组织机构”,所以不需要再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这样的监督机构,就是说,只有全体至少是超过一半以上的业主一起来“普遍参与”才能监督业主委员会,而且要在业主委员会主持下举行所谓业主大会才能监督业主委员会,这种全体都来“普遍参与”的所谓业主大会是组织机构吗?
二百多年前,美国总统托马斯。杰弗逊先生就指出:人民有推选他们认为合适的代理人来处理他们公共事务的自由,也有在他们愿意的任何时候撤换这些代理人及其组织的自由。我国的宪法和民法也是这样规定的。
可以说,推选有专业知识和兴趣的代表组成决策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业主实现全部业主权利的首要权利,正因为如此,试图侵害广大业主利益的势力必然要顽固坚持“普遍参与论”,以便阻挠业主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对他们的罢免,涣散和瓦解业主维护自己权利的意志,譬如“普遍参与论”者对业主们说,只有大家都来参与才能维护业主的权益,但是许多业主在寻求“百分之二十”业主联署这样的事情面前被折磨得精疲力竭,怎么能不心灰意懒?再者,即使找到了足够的业主联名,也会由于无法进行理性和充分的讨论而使得议题难以通过,即使勉强通过了也会由于不少业主并不理解和接受而无法落实实施,因而业主参与投票的热情逐渐降低,甚至不再有兴趣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而人数并不多的物业管理公司则可以得意洋洋的继续侵害业主的利益;“普遍参与论”还可以分化直至分裂业主群体,制造业主之间的对立,譬如面对业主委员会精心炮制的议题,广大业主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又无法开会讨论,也就很难发现其中的猫腻,必然产生不同误解而意见分歧,互相攻击漫骂甚至大打出手,彼此积怨,最后结果就是一派业主要参与赞同的事情,哪怕是好事情,另一派业主也不参与或者反对。所以说,“普遍参与论”是破坏和谐社会建设,引发基层社会动乱的主要思潮。考察一下中外现代史就知道,“普遍参与论”是当年德国纳粹法西斯和中国文革动乱多数人暴政的理论基础,现在“普遍参与论”仍然处于主流地位,突出说明中国仍然存在着出现多数人暴政这样社会动乱的思想基础。
当然,正如那句中国老话说的,吃一堑长一智,一些地方的业主已经开始意识到了这种危害,正在冲破“普遍参与论”对业主自治事业的阻挠,大胆实践业主代表大会制度,最有成效的就是我刚才提到的北京市上地西里小区的业主代表大会,它在刚成立起来的时候,代表们愿意发言的很少,即使发言也是对业主委员会感谢的话多于讨论问题的话,但是随着业主代表大会的经常举行,代表们发言越来越积极和热烈,甚至激烈地争论,这样不仅使得原来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操纵业主委员会的事情再也不能出现了,而且即使是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也不能左右议题了,广大业主虽然似乎仍然不大关心业主代表大会上讨论的事情,但是已经不再担心出现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把业主放在眼里,随意胡来,大家却无可奈何的情形了。在别的小区折腾广大业主的“普遍参与论”在上地西里基本上没有市场了。可以说,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的成功实践,反映了中国业主自治运动极其幼稚的萌芽期正在结束,业主群体的初步成熟开始显现。
一百年前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指出:“中国的现代化要从大众学会开会开始”,我们认为业主代表大会就是训练中国大众学会开会的最佳途径,因为业主代表大会所在的业主自治领域是中国目前受传统习惯势力干扰程度最低的领域,通过业主代表大会的会议讨论的训练,选举、罢免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训练,将会取得既能推进真正的民主化又能够最大限度遏止投机势力煽动动乱的良好效果,这就是业主代表大会理论的要旨所在。
——在人民大学“多元文化视角下的社区治理”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大家已经知道了,我的发言也代表了赵恒先生,这个题目就是赵恒先生反复斟酌以后敲定的。赵恒先生是北京市上地西里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也是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者和主要推动者,由于依据了现代民主理论并且结合中国社区的实际情况,两年多来这个小区的业主代表大会实践取得了弥足珍贵的经验,也因此而丰富了我们关于业主代表大会的理论,尽管这个理论目前在中国还不是主流理论。
那么目前关于业主自治运动的主流理论是什么呢?从这次会议大家的发言中似乎看不出来,然而它确实是存在的,而且对业主自治运动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就是所谓的“普遍参与论”,认为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是建立在共有关系上的,属于业主共同自治的范畴,既不能由政府来包办,也不能由少数人当家,凡事应该由全体业主来“普遍参与”,共同直接决策。还主张对业主进行“普遍参与”的教育,甚至把这种“普遍参与”的教育视为民主化的启蒙运动,认为民主就是全体投票,少数服从多数。
除了绝大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主张这种观点以外,中国众多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在政府中的代言人也一致主张“普遍参与论”,甚至关注业主自治这个领域的众多学者也有同样的主张,因而必然地体现在了许多相关的法规之中。
与“普遍参与论”针锋相对的业主代表大会理论认为:
业主共有和共同自治不等于凡事都要全体成员共同直接决策,因为任何制度从根本上讲都是生产力发展也就是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业主自治制度也必须适应社会分工的要求实行分权制衡,应该建立业主代表大会决策和业主委员会执行这样的体制。业主代表大会理论特别强调,民主不等于全体投票,民主的核心问题是对共同事务的“充分讨论”和对管理机构成员的“容易罢免”。所谓“充分讨论”是指议题得到充分和理性的讨论,而不是指的全体成员都来参与讨论。所谓“容易罢免”也是指容易启动充分讨论和表决罢免议题的程序,而不是不讲程序的随意罢免。
简单地说,“业主代表大会理论”与“普遍参与论”的根本分歧在于是否具有社会分工的观念,也就是是否体现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客观要求。
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在目前还是非主流观点,首先是由于目前中国的业主代表大会组织非常稀少,象上地西里小区那样真正按照现代民主理论建立起来的业主代表大会甚至可以说屈指可数。其次是我国的学者在社区问题上普遍缺乏社会分工的意识,甚至觉得社区问题与社会分工问题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所以他们很难自觉地主张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不少人甚至完全没有业主代表大会的概念。
前面提到,“普遍参与论”的鼓吹者主要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每当有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要求的时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都会不约而同地回敬业主说:对不起,我不能接受你的要求,因为你提的是个人意见,不代表全体业主,你要证明自己反映的是全体业主的意见的话,应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去征集百分之二十业主的联名,然后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来决定。
大家知道,中国的单元楼住宅具有严重隔离邻里关系的特点,同一个单元里门对门居住多年也可能不知道对方姓名,在数百上千户的社区里要找到百分之二十业主签名联署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再召集全体甚至哪怕是一半业主来开会几乎都是不可能的,当然也谈不上对议题的充分讨论了,所以所谓业主大会实际上不过是业主投票而已。我想大家应该很容易相信,一个议题表决前是否经过了充分讨论来辨别其中的真实含义,表决的结果一定是很不一样的。
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反映了广大业主的利益和愿望。这一点可以从北京市一个小区2005年进行的一次业主调查的结果看得很清楚,参加调查的有50位业主,其中赞成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有41位,反对的仅有两位,其余9位态度不明。但是“普遍参与论”者不承认这样的调查反映了民意,声称该小区有九百多户业主,只有四十一位赞成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言外之意那两位反对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倒是代表民意了。这次典型的民意调查深深刺激了“普遍参与论”的鼓吹者,他们虽然千方百计寻找“普遍参与论”的根据,但是再也不愿意在其他社区进行是否赞成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民意调查了。
那么“普遍参与论”者都寻找了哪些所谓根据来反对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呢?
一个是所谓的“公益论”,说: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是没有法定收入的公益行为,愿意从事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人当然都是道德高尚的人士,自然是不需要监督的,所以反对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这样的监督机构,而广大业主通过反思三十年前的文革运动和经历了三十年来的经济改革,已经很清楚利益是决定行为的主要因素,也很清楚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的道理,害怕成立监督机构的人谈不上什么道德高尚。这是近年来大量业主委员会日益失去业主支持的重要原因。
再一个是所谓“物权不能代表论”,说“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性,因而不能由他人代表行使,只能自己行使”。大家看是不是很奇怪呢: “有绝对排他性”的物权却不包括委托他人代表的权利,那到底是有绝对排他性还是没有绝对排他性呢?
第三个所谓根据是说“业主大会就是业主决策和监督的组织机构”,所以不需要再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这样的监督机构,就是说,只有全体至少是超过一半以上的业主一起来“普遍参与”才能监督业主委员会,而且要在业主委员会主持下举行所谓业主大会才能监督业主委员会,这种全体都来“普遍参与”的所谓业主大会是组织机构吗?
二百多年前,美国总统托马斯。杰弗逊先生就指出:人民有推选他们认为合适的代理人来处理他们公共事务的自由,也有在他们愿意的任何时候撤换这些代理人及其组织的自由。我国的宪法和民法也是这样规定的。
可以说,推选有专业知识和兴趣的代表组成决策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业主实现全部业主权利的首要权利,正因为如此,试图侵害广大业主利益的势力必然要顽固坚持“普遍参与论”,以便阻挠业主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对他们的罢免,涣散和瓦解业主维护自己权利的意志,譬如“普遍参与论”者对业主们说,只有大家都来参与才能维护业主的权益,但是许多业主在寻求“百分之二十”业主联署这样的事情面前被折磨得精疲力竭,怎么能不心灰意懒?再者,即使找到了足够的业主联名,也会由于无法进行理性和充分的讨论而使得议题难以通过,即使勉强通过了也会由于不少业主并不理解和接受而无法落实实施,因而业主参与投票的热情逐渐降低,甚至不再有兴趣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而人数并不多的物业管理公司则可以得意洋洋的继续侵害业主的利益;“普遍参与论”还可以分化直至分裂业主群体,制造业主之间的对立,譬如面对业主委员会精心炮制的议题,广大业主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又无法开会讨论,也就很难发现其中的猫腻,必然产生不同误解而意见分歧,互相攻击漫骂甚至大打出手,彼此积怨,最后结果就是一派业主要参与赞同的事情,哪怕是好事情,另一派业主也不参与或者反对。所以说,“普遍参与论”是破坏和谐社会建设,引发基层社会动乱的主要思潮。考察一下中外现代史就知道,“普遍参与论”是当年德国纳粹法西斯和中国文革动乱多数人暴政的理论基础,现在“普遍参与论”仍然处于主流地位,突出说明中国仍然存在着出现多数人暴政这样社会动乱的思想基础。
当然,正如那句中国老话说的,吃一堑长一智,一些地方的业主已经开始意识到了这种危害,正在冲破“普遍参与论”对业主自治事业的阻挠,大胆实践业主代表大会制度,最有成效的就是我刚才提到的北京市上地西里小区的业主代表大会,它在刚成立起来的时候,代表们愿意发言的很少,即使发言也是对业主委员会感谢的话多于讨论问题的话,但是随着业主代表大会的经常举行,代表们发言越来越积极和热烈,甚至激烈地争论,这样不仅使得原来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操纵业主委员会的事情再也不能出现了,而且即使是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也不能左右议题了,广大业主虽然似乎仍然不大关心业主代表大会上讨论的事情,但是已经不再担心出现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把业主放在眼里,随意胡来,大家却无可奈何的情形了。在别的小区折腾广大业主的“普遍参与论”在上地西里基本上没有市场了。可以说,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的成功实践,反映了中国业主自治运动极其幼稚的萌芽期正在结束,业主群体的初步成熟开始显现。
一百年前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指出:“中国的现代化要从大众学会开会开始”,我们认为业主代表大会就是训练中国大众学会开会的最佳途径,因为业主代表大会所在的业主自治领域是中国目前受传统习惯势力干扰程度最低的领域,通过业主代表大会的会议讨论的训练,选举、罢免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训练,将会取得既能推进真正的民主化又能够最大限度遏止投机势力煽动动乱的良好效果,这就是业主代表大会理论的要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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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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