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事件法》不能如此厚府薄民
学习公报:《应对突发事件法》不能如此厚府薄民
作者 苏 杜
2007-6-20
国家的《应对突发事件法》正在由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对于其全部法律意义人们还无从知晓,不过,从媒体相关报道中,人们还是能够对之有所认识。而要人们对《应对突发事件法》有所印象,并在山西黑窑、九江断桥、唐山装甲、广深沉路一系列“突发事件”频频“突发”的当口,先行“心有前悸”并以之约束行为,大约也是主流媒体做此报道的用意之一。我写这篇帖子,就是在对自己严加了约束,确认了有关《应对突发事件法》报道是政府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的信息,新闻媒体报道的也是真实情况,决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之后,才敢对它加以评论了。
其实,说是评论,那是自己抬高自己,这算得什么评论,充其量不过是一句牢骚罢了。我想说的,就是这么一个标题,《应对突发事件法》再重要,也不能如此厚府薄民呀。“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这是一个“通则”,不仅要约束“任何单位或个人”,更要约束“任何一级政府或任何一个政府发言人”。“政府”或“政府发言人”发布的信息,应当是“统一、准确、及时”的,但是不是“统一、准确、及时”的,那又完全是另外一回事。这样说,绝不是在“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教育部发言人就不是以“部长是不是满意”为标准。最近关于房价、扩招、降价这些“非突发事件”的若干政府信息,也可以为证,它们就不断地出尔反尔,甲部门说乙部门数字不对,乙部门驳甲部门标准不准,对甲有利的它就装聋作哑,对乙不利的它就责你误传。都是信息发布主体,发布标准就得统一,不能政府一开口就是“统一准确及时”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开口就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嫌疑,天生的必在接受审查之列。
《应对突发事件法》是一项单一法律,但是它再单一,我想,也得体现立法的本意是主要为了民众而不是主要为了政府。孟子还说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我们的“肉食者”谋起事来,还不如这位老先生,倒过来了。民众一句话犯了龙颜,二句话触了国体,那非得倒霉不可。现在,这《应对突发事件法》,固然不失其为法之一种,但字里行间,不免透出一阵阵轻民气,真要实行起来,免不了是一部《定民罪免官责法》。
我还想,这《应对突发事件法》,虽然是一部单一法律,但对“事件”何以“突发”,也应当多少有所涉及,否则,无论将民罪定得如何统一、及时、准确,官责免得如何统一、及时、干净,“事件”还是免不了“突发”。鲁迅这位“死得及时”的老爷子说过,不在沉默中灭亡,便在沉默中爆发。实际上,在沉默中灭亡的事是很少的,大部分是要在沉默中爆发的。6只狼狗,几个打手,一把铁锹,可以让几十个奴工沉默,但你无法让整个社会沉默,这意思,用俗语来说,就叫手大捂不过天来。《应对突发事件法》如果对“事件”何以“突发”无所涉及,只是应以捂,对以盖,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先行设定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给予“警告”,恫以“追究”,施以“刑责”,协以“罚款”,那只能使“事件”更多更利害地“突发”出来,最终证明,此“法”要令民众在沉默中灭亡,一定是无效之法。即便是因为嘘声一片,“肉食者”删除了“罚款”,删除了“媒体不得擅自发布”的条文,那“罚款 十万” 与“不得擅自”还长在脑子里,长于捂盖的两手还在反云复雨,“事件”照样“事件”,“突发”还是免不了“突发”。谓予不信,且在此法“确保通过”之后,甚至复补以《清理随便评论法》之后,再拭目以待,如何?要知道,老虎有打盹的时候,狼狗也有疯狂的时候---上帝叫它灭亡的前夕;天不语,天道也难犯,昨天煤矿爆燃赖它有气,今天高路下沉怨它下雨,这倒是“统一、及时”并自封为“准确”了,然而,老天爷就总是在沉默中代人受过吗?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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