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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来人社部在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上另搞一套

火烧 2011-04-19 00:00:00 网友时评 1034
文章质疑人社部在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上长期违规,违反宪法与法律,对抗中央政策,未落实国家干部待遇,引发对法律与行政权力的争议。
   同志们、朋友们,从人社部给人大代表的答复,我们看出人社部是处处违法,致宪法与法律于不顾、凌驾于法律之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9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军官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不同前者是国家干部”。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是中共中央中发(2001)3号文件,第3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请问这些法律作废了没有?如果没有作废那么人社部就是违法,国家高级行政机关违法十几年简直是对法律的蔑视,,对人民的蔑视,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蔑视。
           同志们、朋友们,从人事部给人大代表的答复,我们又看出人社部处处对抗中央的政策,把自己管辖的部门变成凌驾于中共中央中央政府之上的独立王国。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下发的《政务院财政部字(1952)第180号令》“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2;《国字(1965)333号》“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3;《国发(1975)129号》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4;《国发(1975)170号》”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仍属国家干部“。5;《国发(1982)24号》团职转业干部的职位安排,因工作需要未安排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职务的,应与地方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6;《厅发(1983)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同地方干部一视同仁”。7;《【83】国转办2号》“自从197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129号文件以来,凡军队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级别待遇”。 8;《国发【1985】135号》“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的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应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之和减去10元的数额确定”。 9《国发1989】52号》“1989年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原则上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关于享受地方相对应职务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10《国发】1991】29号》“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政策规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11《国发【1992】34号》“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安置政策”。“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工资以本人1992年4月1日前在部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工资、各种补贴】按《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套改,转业到企业的干部,其基本工资安置上述办法套改”。 12、中共中央《中发【1998】7号》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军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发【1985】19号》的规定执行”。

 “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凡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的,应参照原在部队时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  13《中发【2007】8号》“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加强组织领导,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请问这些政策作废了没有?如果没有明文规定作废,人社部为什么不执行?又是凌驾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之上吗?

          同志们、朋友们,从人社部给人大代表的答复,我们又看出人社部处处对抗中央历届领导人,就没有把中共中央的总书记,当成回事。江泽民指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军转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干部还要包下来”。

      当时的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同志在同一天讲话时说;“具体怎么包,就是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应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就是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

       “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这些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重要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

       “ 即要不折不扣的执行中央文件,又要在实践中不断的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自觉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以任何理由打折扣搞变通”。

       “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军队是人民军队,我们的军官是国家干部,我们的军转安置工作应当而且也能够做的更好”。                                                                                                               

            这两届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依然健在,可是人社部就是不听。人社部是吃了什么雄心豹子胆,如此胆大妄为?可是在我们社会主义特色的国家,为什么能容忍这样的无法无天的人胡作非为?由于人社部的榜样,其他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也都在各行其是,什么土地的红线啊,什么安全生产啊?什么形象工程啊?什么豆腐渣工程啊?什么社会治安啊?楼价啊、物价啊、甚至反腐败啊都是上头有政策,下头有对策。

            人社部如此的对待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是故意制造一批在党的教育培养下成长起来的、一心一意为党工作几十年,对党对人民忠心耿耿的一个群体和党、国家的矛盾。是想把他们逼上梁山,制造矛盾、搅乱社会。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一个觉悟高、懂法律、有政治头脑的群体,他们相信党相信政府,他们只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是为了一个身份两个待遇,他们是文明上访,不骂人、不打人、不障碍交通,不扰乱社会秩序。人社部想把他们逼上梁山是不会得逞的。

          人社部在答复上访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时说,“改革就是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如果牺牲了部分人甚至是多数人利益,那么改革就是失败的。改革的真实目的是让每一个人都受益。

       下面是人社部答复的原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军官转业安置司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同志有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好企业军转干部及革命老干部福利待遇的建议收悉。现就我司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军转干部工作有关问题向您作以下答复:

        党中央、国务院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高度重视,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明确工作方针和原则。2002年8月,经总理办公会研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批准,以人事部、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等6部门名义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从“切实保障基本生活待遇、认真解决养老问题、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积极提供就业帮助和服务、个案解决特殊困难、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等6个方面,明确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政策。2003年9月,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03〕29号),进一步明确了82号文件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规定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几年来,按照中央政策和有关要求,各地结合实际,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企业军转干部“三拖欠”(工资、养老金和医疗费)清欠率、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到了100%,在职的收入水平均达到了省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退休的收入水平均超过了省或当地基本养老金水平,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大多数实现了再就业,个别存在特殊困难的,通过走访慰问、个案帮扶等措施予以了妥善解决。目前,解困工作长效机制已经建立,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已经得到有效解决,绝大多数企业军转干部对此表示满意,且总体保持稳定。

        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出台政策,优先予以解决,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特殊关心爱护。但是,仍有少数人对现有解困政策不满,要求“恢复”“干部身份”,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也即所谓的“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并频繁组织策划非正常上访,制造负面影响,向党和政府施压。

        针对这一不合理诉求,中央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在报经中央领导同志审阅后,专门下发了《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明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打破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在体制机制、管理方式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大一统’的格局,逐步实行了分类管理体制。企业一律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再比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其工资待遇也不再比照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级别确定”;“在当前政企分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少数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对于少数人串联煽动非正常上访的行为,还需要我们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企业军转干部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关怀,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同时也真诚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您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军官转业安置司
        联系电话:(010)84207706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人社部的这个答复,是没有依据和脱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法律、是脱离了中共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不顾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一再强调政策的连续性。自作主张打折扣、搞变通。是造成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上访和状告人事部的主要原因。(2002)82号文件的依据是什么?况且82号文件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这和法律和政策授予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和待遇是两回事。人社部是唯恐天下不乱、破坏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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