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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工作问题和治理腐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火烧 2010-10-2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深入剖析信访工作与反腐治理中出现的多重问题,如群众上访受阻、纪检体制不畅、基层腐败滋生等,揭示制度漏洞与执行困境,强调反腐需制度保障与群众监督结合。

关于信访工作问题和治理腐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腐败问题连带着懒于政务,工作不作为,为群众服务观念的缺失等问题很多,给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工作带来压力和难度,对这些部门的工作能力和职责问题也提出了挑战。按理说,信访局应该是一个勤政督办机构,主要接受和处理基层人民群众反映地方部门不合理的土政策,地方干部违背国家政策,给群众造成疾苦和损害,以及政策空白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等。信访局不应兼负廉政机构的职能。近些年企业改革形成的工人下岗工资,企业很多被私人控股,有意减低职工待遇;农村改革开发建设政策中对农村土地征用不合理;以及企业改革中干部歪曲国家改革意图,等问题,信访局接案的不少,难以处理和不与处理的都有,甚至地方暗下指示截扣上京上访的事情屡见不鲜,甚至荒唐地把上访人员按精神病对待强行送到精神病院也见诸于媒体报端。由于问题不易解决,群众就只有试图以多取胜,就有时发生集体上访和集会事件。地方政府害怕受到中央指责,故意压制上访而用一些荒唐阻拦的方式,这些问题在一个时段内比较严重。当今虽然国家政策上支持群众向当地信访局反映问题,并要求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可是许多问题还是得不到有效解决,总受到一种无形的力量阻拦。
    牵涉到违法违纪性质的案件,信访局应该进行分类分别移送纪委、监察、公检法司等部门,或者在工作程序上直接告知信访人应该到哪个机关去反映,该保密的一定做好保密,保证上访人的人身安全和政治安全,但这方面也缺少立法,只是见到信访条例中有关严厉打击诬告的规定,使得不少人明知受害而不敢轻易上访,因此上访群众自觉学习法律的多了,被迫中受到了普法教育,甚至还成为业余律师,也算是自谋职业多了一个技能,也不知道这种被迫出的一技之长算不算是荒唐的地方腐败造成的?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信访局工作职责范围相对笼统,加上社会人事关系复杂,难免发生混淆案件性质的可能,导致应该按纪律查处的案件,却作为一般纠纷和改革中的一般工作失误责任来对待,将上访者反映的问题又给返回到原地方原单位行政主管局。原来的责任本来就同行政主管局有关,然后行政主管局又“责令”原单位限期答复上访者,这样导致连行政诉讼法也用不上就把问题回归故里。这就不得不让上访者总是处于尴尬境地,最终也使腐败者逍遥法外。结果是形成上访者不是被“制服”,就是上访者不能忍受冤屈而再度越级上访。越级上访后的结果,就又是发生了案件回归故里的那一幕。这样就可以想象上访者上访道路的曲折和艰辛,以及信访部门的作用和效率怎样的。
    每次案件都回归故里,每次都得不到解决,积年累月耗尽了上访者的心血,而且还使得原单位领导这案件的制造者,对上访者记仇和耻笑。所以哪有上访者不伤感的道理?伤感的过久积压就会自然产生愤恨,又能愤恨谁?又该愤恨谁?又敢愤恨谁?自然就是基层把问题不断上交,把矛盾不断上交,导致上访者对我们的人民政府不满的情绪,这就自然影响政府的声誉,这其实也是一种矛盾升级形态。
    公安司法移送到地方检察院的案件,检察院有关人员言称科室缺乏办公经费,涉案人利用人事关系网就将“经费”送达,数额由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这自然是犯案人单位公款的变相记账支付,以此“摆平”案件,不少单位的领导干部都昂头挺胸地宣称自己什么事都能摆平,还宣称举报者个人岂能搞倒组织。中纪委开通网络实名和匿名举报后,案件处理由于实行分级管理,检举案件还是被转回到原地市县,不少还被转到或转交到基层单位行政主管局的纪检室,这样就不得不受主管局领导对案件的主宰,这也是纪检体制上造成的问题。地市县基层部门中的人事关系的腐败格局又重新左右着案件的处理,使得检举案件不得而终。
    如果是农村村民在农忙季节上访就更是艰难,上访者整天奔波于上访之路,顾不上良田耕作收割,常使赖以生存和指望换钱供养学生的粮农产品烂到地里,加重了家庭生活负担。不管是不是普遍,但是这样的情况一次也不应该发生。 
    反腐败思想认识上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在反腐还是不反腐,怎样反腐有利还是怎样反腐不利,是重视预防还是重视惩治,是重中央指令还是重制度建设,等等,这些纷杂的讨论现象中,悄然混杂着“严惩腐败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混帐逻辑,企图制约反腐败行动,将反腐败理论和工作引向歧途。甚至产生了“制度设计大于反腐行动”,以建立制度取代反腐行动这种极端错误的形而上学和脱离实际的做法。
    各种工作的总结,都由官员完成,都由官员逐级向中央汇报。在官员严重腐败环境下,官员对人民群众反腐民意的总结,代表人民群众意愿的呈报当然就不多,他们只愿意鼓吹自己的成绩,对问题的总结也是表面文章。导致人民群众要求解决的民生问题和反腐败问题,根本不能解决。大量的官场,只研究干部管理层面的预防腐败机制,而不考虑群众民主监督,这仍然是官僚主义作风。官僚主义本来就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官僚主义也就根本不会去反腐败。反腐败工作如果失去了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没有建立健全和应用这种根本就不能脱离的监督方式,那就是脱离了人民民主。在官僚腐败的盛行下,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方式遏制腐败,就不能顺利体现。脱离了人民民主这个内容,专政的国家机器就被官僚腐败所掌控,那么专政的对象自然就是人民群众了。因此,人民群众反腐败的要求就总得不到兑现,甚至被举报的腐败者是毫发无损。很多情况下,是眼睁睁看着腐败者逍遥法外,反倒举报人常常被报复,报复也自然是让举报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办法最多。
    很多时候群众无奈就找到媒体反映,欲通过媒体曝光而督促问题解决,但是地方主流政治媒体和宣传媒体都不敢接受群众这类要求。甚至来采访的中央媒体也常被地方党政阴阳阻拦,甚至地方党政暗中示意地方市民“谁让曝光,谁说真相,谁负责,谁就丢饭碗。”广大反腐群众在这样的环境下缺乏反腐支持,只能运用间接的互联网信息手段,艰难地向党中央反映反腐要求。地方腐败者竟然不断设法阻碍人民群众的反腐意愿。然而越是被阻拦,人民群众向党中央要求惩治腐败就更越发强烈。如果不是互联网帮助了人民群众的反腐行动,那么人民群众的反腐意愿就很难向党中央表达。可是,很多情况下人民群众反腐激烈的言论,仍然常常不能发表,网上留言常常被删除。中央只要有新办法与人民群众联系,就同时伴随着隔绝这种联系的现象。越是这样,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呼声就更高。
    对腐败不能有效遏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很大。关于反腐机构种种对案件处理的职能交叉和不合理程序,相当于放纵了地方基层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行为和腐败行为,就愈加扩大了腐败气氛。犯案之后反正都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反正都是能“用人事关系摆平”,反正都是“通过翻案拉关系的过程能够巩固与纪检监察人员的关系并扩大交际圈”,反正都是“前有车后有辙还害怕什么”等。这种负面环境条件使得本来就有不良思想意识的基层领导干部,哪个不来试着捞一把?犯案人疏通人情买贿过关后,必然对上访举报者鄙视,必然还想再捞回贿赂所用成本,就越加用公款高档请客吃喝玩乐,以巩固扩大关系圈来预备今后再犯案时“防患于未然”。这样吃喝玩乐的行为,酒过三巡之后自然就介入低俗、庸俗、媚俗之列,于是“三俗”场所就有了保护伞,就助长了“三俗”盛行。
    案发后,如果中纪委不亲自下来工作组,案件的处理往往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结果,谁关系网不硬谁就最“倒霉”,或者这时就加深了买官卖官关系和官方圈内的交际往来,或者大鱼就要再算计小鱼地进行“腐吃腐”“黑吃黑”一把,这种手段十分灵验。锅里水满又被加热自然就溢出,于是曝光了个别地方纪检书记、地方党政要员、地方政法委书记,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贪污腐败,以及其中进行包二奶、强奸等伤风败俗的案件,就发生了这样的终极腐败现象。这样的负面环境,无论对于乡村还是城市,能允许“屈原”安身立命的有几处?能容许“莲花”不染污泥的有几池?让百姓怎么看待现实?对现实中“缺乏财力、缺乏关系、缺乏后台”的地方部门单位的“三缺”干部挂在嘴边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不花公家钱,心里坦荡荡”,“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之类的积极表白,多被看作是自我安慰。
    很大程度上和一定意义上,与其说,是农村干部钻了政策的空子产生了腐败现象,侵吞了国家土地财产利益,不如说,是需要查找农村经济体制上,乃至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普遍个体化的缺陷,以及应该严厉查处地方的阳奉阴违,与中央精神不配合的乱作为现象。地方保护主义、地方超级发展主义、地方腐败捂盖子主义,所引发的不易控制的“自然”腐败问题和故意腐败问题,这些都是城市工作部门和农村同时一并出现的问题。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很明白具体:“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加强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领域专项治理。健全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查办大案要案组织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行为。完善重大案件剖析制度和通报制度,发挥查办案件惩戒功能和治本功能。”可是,对照起来,却是腐败随着经济发展而形式更加多样化,腐败贪污数额更触目惊心,这使我们感到反腐败的任务更加艰巨。“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行为”,腐败者利用权势对举报人进行反向诬告,的确见到反腐不成反被抓、被判入狱,腐败者有问题也不被查处。    尤其是城市建设与农村建设利用土地贸易往来产生的腐败关系,虽然明显的看出其中领导干部大发横财,可是有时却很难界定是不是违法乱纪,好像很多都不违背政策,虽然群众对此有所不满,但也难以找到相应的检举或诉讼依据,这也是对城市单位领导在开发建设上的腐败事实,在推脱责任或关系圈的保护下不易查处的原因。使得腐败者感到自己的行为天经地义,也就更加放肆。
    国家应当重视有时在经济政策上,对干部腐败行为的模糊允许,造成了预防腐败工作不能达到某些工作部位,导致出现一些腐败干部飞扬跋扈,不可一世,有的竟成为上访举报者的“死对头”。加上有的执法人员监守自盗,就致使腐败者在这样的社会负面环境下,更能自由穿梭于“法网恢恢”之间,使“疏而不漏”成为笑谈。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尚有遗漏,并且制度和法律是在新式犯罪行为之后,才能总结完善的情况下,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尤其是“惩治教育”的方式,就是预防腐败工作中极其必要的工作。同时也应该考虑,纪检监察信访部门,这些政治体制的机构,是不是适应于不断深入改革开放下的现实中国国情?是不是需要对勤政、廉政部门的职能交叉问题抓紧予以改革?
    有网友提出对腐败要“严打”,法律要严。但是,腐败与反腐败不定为“阶级斗争矛盾”的性质,反倒是官僚“内部的人民内部矛盾”,怎么“严打”?“严打”靠谁?谁来打谁?严打,用不用人民民主专政?既然是“官僚人民内部矛盾”,也就不能用和用不上“这个专政”,那么“法律”怎用?法律,还能脱离专政、在专政之外,来惩治腐败么?法律,本身就是一个专政的工具,工具是谁掌握?明显是党的领导下的官员掌握么。要想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党就必须明确划清人民内部矛盾与腐败问题的界限,就需要建立民主性政治体制机制,让广大的人民群众主动监督,达到官员自觉接受监督,让官员干部受到约束,感到警钟长鸣悠悠于耳。特别在农村,倡导集体主义思想,运用集体经济观念,开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运营,以民主性政治体制形成的监督机制,达成干群之间和谐,预防一切矛盾的产生与发展。(后续纪检机构垂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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