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法院强制执行下的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
剖析法院强制执行下的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
徐庆春 2011.4.29
今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尽管目前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法律尚未出台,但学界、法院、政府也都认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同样实用于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集体土地征收也应当遵循国有土地征收同样的原则。
尊重农民的物权、知情权,依法界定公共利益;征收的程序必须做到公开、透明,让民众广泛参与,与民众进行充分协商;必须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决定。可以说这是社会一大进步,让农民看到了一线希望,觉得党和政府能为百姓心中支撑起的一片天空。
4月22日,湖南株洲横石村农民汪家正为法院阻止强拆自焚事件。新拆迁条例正式施行没有多久,条例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并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公安部日前也规定禁止民警参与拆迁。为什么还会出现百姓自焚的事情?
实际上,近年来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恶性拆迁事件,更多的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民的宅基地)上。比如在唐福珍自焚事件和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被拆迁者舍命保护的是自家建造的小楼,而拆迁者想征占的则是楼下的宅基地。
今年,新拆迁条例正式施行,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也未能阻止地方政府非法侵占农田非法强征强折的脚步,4月10日新华社又报道了一起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悲剧:贵州省黔西县村民许光祥因对拆迁安置补偿有异议,多次阻挠施工未果,在施工工地服农药自杀身亡。可以说,如果不对征占农民土地的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这类拆迁悲剧仍会继续上演。而除了致人死伤的拆迁悲剧,农村土地征收和补偿矛盾更多地表现为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撤村并居”、“两分两换”,成千上万的农民被赶上楼、赶进城——城市里能拆的地方已经拆得差不多,一些地方政府转而将推土机开进农村,征收、拆迁攻防“主战场”向农村转移,农地和农房成为被强征、强拆的主角。
就湖南株洲横石村农民汪家正为法院阻止强拆自焚事件来说,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能造成被拆迁人以汽油自焚来阻止法院的强拆,这足以说明,法院执行的强拆也失去了公平、公正,如果不是这样,谁会以命抗争呢。法院作为三方来执行强拆同样发生自焚事件,笔者认为主要根源在于法院执行权大不过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基层法院得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揭开事件背后的真,细分析可能是以下三种原因所造成的。
一、法院没有对土地征收拆迁程序严格的审核没有监管等于零
就新的拆迁条例不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 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没有取得国务院的审批,就是非法侵占基本农田。湖南株洲法院,本身在执行上就是一个错误,不能单凭省、教育部、发改委的批件,在手续不全的前提下,就进行强制拆迁。在对横石村农民房屋强拆中,根本就没有审核强折是否合法,监管等于零。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株洲法院在作出对横石村农民房屋进行强折时,是否审核政府对农民依法进行了合理的补偿。《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31日 国发﹝2006﹞31号)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株洲政府是否给农民落实了社会保障,保证了农民的长远生计。
还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 22 号令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明文规定,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株洲市政府是否在征收农民土时进行了听。没有听证,本身在征收程序上就是非法的。等等相关的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都落实了没有。
法院作为,政府与农民的第三方,是公正的中间人,应当对政府的征收是否合法作出判断,法院作为第三方中间人,不对政府只对农民,这是不公正的。
因此,株洲市法院进行的强制拆迁是违法的。公民的物权,在法院披着合法外衣下,进行非法的强制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抗争不过公权,才会汽油自焚。
二、基层法院顶不住来自地方政府、领导的压力
如果不对地方政府的土地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即使是出台在多的法律,也无法阻止地方政府的非法强征强拆,因为地方政府的权力都凌驾法律之上,有法不依这是强征强拆的主要根源。基层法院顶不住来自地方政府、领导的压力,现行的体制,基层法院吃的是地方政府财政的饭,自古以来,无论是谁,你吃谁的饭,就得为谁说话,自然法院也不会为农民说话,而失去了公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正也没有侵害我的利益,如果真的求真弄不好,我院长头上的乌纱帽会丢的,拆拆去吧。这种体制下的三方由法院来执行强征强拆,同样是做不到合理公正的,所以,有人说新拆迁条例删掉“90%被征收人同意,才能进行拆迁”的条文,由三方法院来执行拆迁,是法律的一次倒退。
三、官商、法院勾结,只为自己利益腐败,谁还会来管百姓的死活
说到这里,我们先说说房地产市场的居高不下房价。在房价的成本中,大家都知道其中最大的成本是地价成本。众所周知,这几年土地成本涨幅是最高的,面粉比面包贵的怪事比比皆是。地方政府低价征地又高价卖地,简直是一本万利。地方政府大多依靠卖地生财和卖地发展,去年全国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是29397亿,同比上年增长106.2%。各方利益在土地诉求上太多了,这些多耗费的成本,都最终要转嫁到房价上去。去年,财经杂志就指出,“低价收储,高价拍卖”的土地储备制度被证明是一个神奇的杠杆: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并辅之以“招拍挂”的供地方式,政府成为土地出让的最大受益者。
土地价格偏离公允越来越高,这些偏离的利润,就成为各地土地财政的来源。这样的发展道路,是不能持续的,因为地价上涨终究会形成土地泡沫,最终殃及整个房地产市场和经济。在地价上涨过程中,被动迁的农民没有随着利润的增加获得多少好处,因此,才会出现那么多的矛盾冲突,这些冲突在更多层面是利益冲突。垄断利益与市场竞争的利益,被人为地阻隔,现在的地价反映的都是垄断价格,而非市场价格。
以上这只是说了房价中公开成本,实际上在房价成本中还有个隐形成本,就是腐败成本,这是房价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消费者来买单。开发商为了获得项目、获得地皮,就不停地各个部门行贿受贿,地方政府主要领导、银行、什么土地部门、什么规划部门、什么什么部门,大把大把的银元进入贪官污吏的手中,现在再加上法院,你想房价能降下来吗?这也是房地产开发商不愿意降价的主要原因之一。说好听的是为了地方的GDP,更多的都是为了个人的私利。如果没有利益,太原规划局行贿笔记外泄涉及60余名省市官员、杭州原副市长贪污1.6亿元案或牵出更高级官员等新闻案例,更多实例这里不想一一列举。贪官污吏所有的人,所有的部门都忙着为自己搂钱,农民的利益自然就没有人顾忌了,也就成这个社会任人宰割的羔羊。
以上分析,可能是湖南株洲横石村农民汪家正为法院阻止强拆自焚的原因,一个人生路都被人断了,也就只能以命来抗争了。农民有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去斗争,不过,再不作去傻事了,不要将汽油泼到自己的身上自焚,要自焚,就先将汽油泼到非法征地干部身上,烧死两个赚一个。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以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让笔者感动,可见党和政府牵挂的事正是人民群众期盼的事,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要通过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效果中体现出来。这是对地方政府工作最有力的考核指标。温总理说让人民生活得有幸福感,百姓坚信党中央、国务院是百姓可以依赖的好政府,是百姓心中的一片天。可我们的地方政府就这样的非法强征强拆,百姓无法生存连命都不保,还何幸福感?不能为百姓支撑一片天,那同过去旧社会的国民党政府有什么区别呢?新闻再不要看政府强征强拆逼的百姓无活路自焚的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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