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机场权证的欺骗成功,关键不是沪法院的误判
白云机场权证的欺骗成功,关键不是沪法院的误判
简评(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号判决书的违法责任。
(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号判决书判道:
“本案系争的权证最后交易日信息,《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为‘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也就是说,权证最后交易日由权证交易规则直接规定的,只要权证存续期间确定,权证最后交易日就能推算出来,即使无专门公告也不影响投资者对该信息的获取。故权证最后交易日信息不属于上述《证券法》所规定的应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范畴,若发布公告,也仅属提示性质。
第二,权证做为证券衍生品种,《证券法》并未就权证信息披露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 。
就以上判词,做如下简析:
一、首先说明,(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号”判决书中的“只要权证存续期间确定,权证最后交易日就能推算出来”的判词,是完全正确的。
1、这话已经说明,权证一上市,白云机场就应该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七条“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和券法第七十条“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的规定,把“最后交易日”,像披露“行权期间”一样,按规定通过“互联网”,保证投资者随时查阅。白云机场却没有做到。
2、(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号判决书的“即使无专门公告也不影响投资者对该信息的获取。故权证最后交易日信息不属于上述《证券法》所规定的应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范畴,若发布公告,也仅属提示性质”。
“若发布公告,也仅属提示性质”,这话已经肯定了白云机场没有发布“终止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但要声明:这“终止交易的提示性公告”,是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的:“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是法定的,不是白云机场想不发,就不发的。
沪法院就这样把白云机场制定与发布“最后交易日”信息所遵守的规定,错判成“投资者”自己到规定中去查找‘最后交易日’”。这本末倒置的结论,是证监会要白云机场拿着证监会信访办两次违法答复误导促成的。
二、以上(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号判决书判词说:“第二,权证做为证券衍生品种,《证券法》并未就权证信息披露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证券法(老证券法)第二条……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卷委托暂行办法第四条:“网上委托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以上两条规定,已经明确说明“权证”就是“网上委托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这明确说明,(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号的判词“第二,权证做为证券衍生品种,《证券法》并未就权证信息披露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是严重失误。
证监会为么把自己两次违法违规答复,故意提供给白云机场做错判依据呢?
失控的权证案 “http://blog.sina.com.cn/zs8848”,是凭借证监会的“陈……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特此函复”的“函”,才使其有条件由信访程序,转为行政讼。促成《历史在见证:上交所正式成为第一被告》的发生。
证监会为么拒绝http://blog.sina.com.cn /cm87539416博主,直接向白云机场提及索赔的诉讼请求呢?
原因只有一个,在人们完全了解白云机场掠夺案真相的今天,证监会担忧,白云机场权证案的败诉下场,会丢尽证监会的脸面……
2010年10月26日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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