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张副院长的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解释想起了黄副院长的嫖宿幼女罪
正当醉驾入刑一说于五月一日起实施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如此的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解释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样就导致法官了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加剧了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法制特色化。或者说这醉驾入刑来想通过醉驾入刑治理醉驾飙车频发,给人们以较为安全的出行环境。那知道张军副院长这一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解释一下子让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文成了浮云。
由张军副院长的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解释让人想起了张军的曾经的同事黄松有副院长。喜好未成年少女的黄松有副院长曾经主持出台过“嫖宿幼女罪”的司法解释。当然了,即使黄松有东窗事发后也未被追究过证据确实的“嫖宿幼女罪”。对于黄松有喜好未成年少女的事情,刑法中本来就有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因而根据此条,奸淫幼女多人的黄松有该定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可能被判重刑直至死刑的。而在改开前,强奸幼女的通常是被挂上牌子,牌子上的名字被打上一个大大的红叉的---枪毙。
作为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黄松有早已为自己留了后路,在2003年就作出了令网友强烈质疑的“流氓解释”,即“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于 2003年1月8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自 2003年1月24日起 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黄松有根本就不“人之初,性本善。”,搞一条禽兽司法解释就将未成年少女安排到妓院就业了,而且这一条司法解释至今依然用于解救黄松有喜好未成年少女之流。
因此估计黄松有的同事张军副院长的“醉驾并非一律入刑”也似“嫖宿幼女罪”一样被延续的。如此之类的解释构成了特色法律体系,让人不耻。
其实何必呢?黄松有、张军们的司法解释不提出来也可以从未成年少女身上获得性福的也可以逍遥醉驾而不入刑的。在特色法律体系下办法有的是。
看看浙江杭州的胡斌案,家里暴发户有了点钱,飙车成了限速七十码就搞定了,用不着法律条文解释什么的。
看看江苏南京的张明宝案,醉驾让几个家庭断子绝孙、断女儿绝外孙,街道垫钱赔偿,再来上【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张明宝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综合以上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什么恶意?什么故意?轻松搞定。
看看浙江乐清的钱云会案,通过被车裂,发文禁止传谣,强行火化尸体再遗失证据,民众只能鸦雀无声,舆论也是死寂一片,根本不需要多上一条法律条文或者解释。
看看江苏盐城的韦吉根案,通过无视酒驾,遗失证据,县政法委书记协商火化尸体,再来拖上一阵子让受害者承受不了,开庭不了就直接宣判,相信一年后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相掐也会很快不了了之的。因此醉驾也可以说没有醉吗。
现在看来即使黄松有为了自己的对未成年少女的爱好主持了嫖宿幼女罪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但最后还是未用得着。那张军抛出了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是否是为了自己爱好醉驾呢?俺看没有这样的必要。除非是黄松有、张军们为了显示特色法律体系的霸道而展示四个字---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