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事件不准只说法律不说法理
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本来,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不仅已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等等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且,这套日臻完善的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先进的发达国家、法治国家也很相近。与此同时,我们国家也已经形成了一支强有力的分工协作并相互制约的执法队伍,特别是法治观念也在普通人们社会中日渐普及。那么,我却为什么说邓玉娇事件,不准只说法律不说法理呢?因为——
1、 其实,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执法队伍如何,这些都是表面现象,只是形式上的国家法制。而从根本上来说,我们国家今天的法制的已经名存实亡,这才是今日中国之客观现实。首先,我们国家现实的社会中,已经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法的精神实质。比如,早在十八世纪法国人孟德斯鸠就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告诉我们,法的精神就是权力制衡。但是,目前我们国家相当部分地方的一般人民大众,面对的是一个官僚权贵利益集团全面掌控地方权力的社会,那里的权力根本没有什么制衡,一切都是他们说了算。而当官僚权贵利益集团作为法律支配者,而且强大到其权力根本没有什么制衡的时候,此时他们没有理由也根本不会跟人民大众你讲什么法律游戏规则和讲什么人的道德诚信。于是,这时候,由于没有什么力量可以达到相对均衡以相互对抗、相互制约,让国家法治的游戏规则真正发挥效用,在这个环境下任何法律只是没有生命的工具而不足以自行,乃至只能任凭执政者自由的选择性的使用。甚至,国家法律只是执政者他们用来榨取更多利益、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特别是,目前中国很多地方一个更加残酷的现实是,立法在高层,但是执法和司法的权力始终在地方一个官僚权贵利益集团的统驭之下,他们相互媾和结成联盟,形成一种可以保证他们利益最大化的最和谐、最稳定、双赢、可持续发展的地方政治天地。于是这个现实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只要你一般人民大众分子,如果没有足够的识时务头脑,有了与官方冲突的法律诉求事情你就一定被现实碰得头破血流;要是在关键的时候你还想迷信什么法律力量,那你就更加死定了。——同样,在邓玉娇事件上,如果看不到那个地方官僚权贵利益集团存在的可能性,你就看不到整个事件的矛盾真相,在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上,你就走不出一个我们这个现实社会宏观层次的各种因素形成的怪圈。
2、 从许霆案、周老虎案、爬树强奸案到习水嫖宿幼女案和梁丽真案等,我们所亲身经历或知道的一个个残酷的案例,其实无不体现出这样一个道理,在一个官僚权贵利益集团统驭的地方,执政者为了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手段使用可以无所不极。起初,当你寄法律和公正于种种希望之时,他们是小心翼翼的面对当事人的申诉和提供的各种材料;之后,他们却是可怕的变成为两面人,一方面仍然是冠冕堂皇的样子摆设,另一方面却是按照他们利益方面的意志进行暗地活动和暗箱操作的权力使用;到了最后,是让你终于明白,其实你所面对的根本就没有什么现实的法律和公平可言。如此从一次得逞到常态形成之后,执政者在执法和司法上便更加大胆肆无忌惮起来,法律不过是他们手中的玩物和指鹿为马的工具,无论是以它作为压迫盘剥、侵害敲诈、欺瞒掠夺人民大众阶层的当事人的利益,还是把它用于他们地方社会太平的粉饰,他们都可以做到得心应手、随心所欲,不但成本是相当的低,而且几乎没有什么风险。在政令不出中南海的国家大环境下,就更加不得了了。——于是,在邓玉娇事件中,如果地方官僚权贵利益集团的确实存在,由于他们统驭地方的执法和司法的权力,那么这时候,他们就一定最喜欢你给他们讲法律。记住,这时候法律只是由他们摆弄的工具而己,所需的证据他们是可以有选择性提供的甚至塑造的,所以,只要你除了讲法律以外什么都不会,案情就一定会按照他们的意志发展和落幕,乃至他们最后成为最大利益的收获者和取得最后的胜利是无可置疑的。
3、 法律是什么?现在人们只从马克思那里知道,法律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但马克思那是就对立阶级而言。那么,在旧社会阶级对立关系消灭以后的今天的社会主义中国,法律是什么呢,就没有人去进一步认真了。结果,在我们国家司法的实践中,特别是在今天许多地方政府执政的客观现实中,法律经常被异化成为地方官僚权贵利益集团压迫地方人民大众的工具,而且已经是那么的习惯和自然。怎么办呢?因为当前的邓玉娇事件,表面上是邓玉娇案的公民权利与地方政府权力的博弈,实际上可能是中国公民权利与官僚权贵利益集团权力的政治力量博弈。于是,如何突破一个地方官僚权贵利益集团优势把握的宏观层次的特定怪圈,以保证事件的处理最后有一个全体中国公民满意的、国家法律精神与当事人客观利益最大限度统一的最好结果,就成为逼在眉睫的第一重要事情了。一是靠更高层次乃至中央层次权力的及时的和正确的干预下问题的最快解决。但这不是人民大众自己应有的真正胜利。因为更高层次乃至中央层次权力,不会经常在你身边,以后再意外的出现是与彩票中头等大奖的一样的极端困难。因此以后呢?其他地方呢?其他案件呢?你,人民大众的命运还是在他们手里。太可怕了。因此,在我看来,这个问题解决最好的出路在于大家说法律的同时也说法理。处理案件的关键在于能否客观事实真相的返原和和法律精神的体现,处理事件的关键在于能否国家政治本质的返原和全体中国人民意志的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条件下,法律只是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处理人们内部矛盾最重要的是摆事实说道理而不是政府使用权力下大家只说法律;处理一切社会矛盾事件的最高境界,是通过法律与法理统一的问题解决过程,让矛盾双方当事人最后都能够心服口服。——同样,邓玉娇事件的处理,只有在说法律的同时也说法理,然后透过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博弈的现象,其中的主要矛盾才可能在事物本质的同一层次上按照事物的本来辩证法彻底的最好的解决。
4、 在说法律的同时也说法理,最重要的是首先保证实践上法律工具形式与法律精神内容的统一而不走偏。因为一切官僚权贵利益集团从来把法律在当作工具使用而无视我们国家法律的精神实质。比如,社会主义国家法的精神首先是实现公民的国家主人的地位和权力、保证人们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而这一精神通常是体现在人们法理的建立和描述的过程中。而官僚权贵利益集团的一个致命伤是,他们可以把法律在当作工具使用,但他们的所作所为肯定与我们国家法律精神实质相违背。这时候,我们只要强调在说法律的同时也说法理,就可以让他们的权力一开始就功能尽失。因为权力可以使用法律工具,却无能为力于法理的描述一二,乃至不得不退避三舍地没有权力滥用的机会。特别是,由于邓玉娇事件背后的现实联系和社会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过邓玉娇个人命运如何的本身范围,而且是以网民为代表的全国民意已经是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无罪释放的要求,这时候,只要在说法律的同时也说法理,我们人民大众就可以提出落实我们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法律精神要求,就可以伸张不准任何维护地方政府面子的案情发展的正义,还可以必要提出法律向保护邓玉娇权益方面倾斜的要求,甚至,可以提出修改一切相关法律的史无前例的极端要求,以达到保护已经是中国人民大众权益代表和中国今天社会正义化身的邓玉娇无罪释放的目的!
5、 除此之外,在说法律的同时也说法理,一个非常关键的利害关系是,国家法制不再是少数所谓精英们可以垄断的专利,而是整个社会人们都可以普遍的基本掌握的、以摆事实讲道理为表现的大众政治,从而彻底改变一切官僚权贵利益集团可能的把持法制地为非作歹的传统习惯。即使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只要在说法律的同时也说法理,执政者的权力就没有一手遮天的可能,与此同时他们也就没有“做案”的条件。所谓“做案”,就是执政者使用权力按照自己倾向的主观意志和目的,进行案件的有关证据的片面搜集和客观事实的人为塑造,乃至官场之所以可以黑就是首先黑在这里。这大概也是我们国家法制实践的环节中存在的一个世界上绝无仅有的中国特色。以邓玉娇案为例,现在网民最想知道的是真相,可是巴东警方至今却迟迟不肯公开办案进程取得的事实真相;先后的三次通报,表现更多的却是在玩弄文字游戏,乃至存在着他们欲盖弥彰和可能正在“做案”的嫌疑。这时候,如果只是说法律,后果肯定是,网民的任何主观努力和任何律师个人的有限力量,是根本不足以与执政者力量抗衡的;经过案情的客观事实的人为塑造之后,最后失望的必然是即使数以亿计的网民和最后失败的必然是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与执政者意志对抗的人们。但是,只要有说法理,人们一开始就可以追究公安机关必须负起案件事实返原的具体责任,和可以提出案件的事实调查过程必须接受公众监督的合理要求,从而保证一开始就不给任何人做案的机会。其次,只要有说法理,法官案件的审判要重视的就不仅仅是证据,还要重视客观事实的整体性、逻辑性和合理性。这样,邓贵大一伙行为的强奸性质,即使证据已经被毁,但仍然可以联系其他方面的各个要素,通过逻辑过程的推理来返原事实或者了解真相。其三,通过说法理,让案件事实得以充分展示和我们国家法律精神得到充分张扬,完全可以避免执政者权力意志膨胀之下可能做出连他们人格和常识都没有的案件审判决定。
6、 邓玉娇刺死一名官员刺伤一名官员,已经成为轰动全国和引起网络民意群情激愤抗议的事件,最后的判决结果如何必将产生两种天差地别的社会效应,因为其中聚焦的主要矛盾,其实是以网民为代表的中国民众的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力量与中国今天政府牌子后面的官僚权贵利益集团的政治力量的博弈;其中事关的是全体中国人民大众未来的命运前景和我们国家未来的政治走向,乃至最后的结果所产生的影响决定要远远超过邓玉娇本人权益的范围。所以,这已经是我们国家发生的一个重大事件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孤立的案件,对待这个事件已经必须站在国家政治的层面和高度上。于是,通过这个事件其中涉及的各个方面的种种法理的探讨和描述,应该是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精神借此开始落实和体现的时候了,应该是我们国家全民政治素质文明借此教育提高和全社会法律法理知识借此宣传普及的时候了。当然,其中包括,应该是国家有关方面借此进行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宗旨、内容、方法的科学研究和理论体系的建立、完善的时候了。所以,在严格的国家现实政治意义上,对待这个事件就是根本不准只说法律不说法理。
最后,我要说的是,在邓玉娇事件上,代表全体中国人民大众的正义力量,要做的事情实际还很多,但首先就是不要陷于一个有利于地方官僚权贵利益集团的社会宏观层次怪圈和人们自己传统的思维习惯中。要充分认识到这场正义力量与邪恶力量斗争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更不要低估有些人的无耻和残酷。与此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在这个事件中说法律的同时也说法理的至关重要性,在于开拓正义力量今后能够继续不断发展的未来道路,在于争取这场斗争的把握性和主动权,在于争取从根本性上解决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会主义法制问题,在于中国人民大众阶层争取在这场斗争中最终取得最后的、最大的和最全面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