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意见
关于《刑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意见
1一、 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修改为: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除外,国家公职人员退休后故意所犯罪行与原职权密切相关的除外;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理由:
国家公职人员犯罪,应当比照一般公民重处,也是震慑国家公职人员,除其犯罪幻想,警醒他们。
2 三、 将刑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建议修改为: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犯罪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但担任国家公职的人员除外,退休的国家公职人员所犯罪行与原职权密切相关的也除外。
理由:
同上略。
3四、 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建议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但是国家公职人员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理由:
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比照一般公民,应当重处,有重大立功的,才能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有利于促使他们服刑期间检举揭发,深入自觉改造,立功赎罪等。
4十一、 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对犯罪分子决定宣告缓刑,应当考虑其缓刑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管的条件。
建议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宣告缓刑;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但是国家公职人员犯罪后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的除外,国家公职人员退休后所犯罪与原职权密切相关而犯罪后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除外。对犯罪分子决定宣告缓刑,应当考虑其缓刑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管的条件。
理由:同上。
5十五、 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建议修改为: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但是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服刑期间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理由:
促使原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分子服刑期间检举揭发,促进他们深入自我改造和提高,真正做到立功赎罪。
6二十二、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建议修改为: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社会损害或者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理由:
矫正社会道德;为故意蓄谋杀人填堵法律漏洞。
7二十四、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建议修改为: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家公职人员组织、参与或者提供保护、便利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家公职人员组织、参与或者提供保护、便利的,造成极其重大损失或者损害的,从重处罚,可以判处死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理由:略
7 另外建议:
增加条款内容:
国家公职人员职务性犯罪的,应当追缴其犯罪时起的工资福利。
提议:
希望广大网友积极投入到刑法修正案草案的征求意见活动中来。地址:全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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