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国际纵横

对欧洲议会涉华人权决议的回顾与若干评析

火烧 2011-05-24 00:00:00 国际纵横 1025
本文详细介绍如何通过优化网站内容、提升SEO排名技巧,帮助网站提高搜索可见性,吸引更多流量。涵盖关键词布局方法、搜索引擎优化技术及长尾关键词挖掘技巧,提供实用方案提升网站排名。
对欧洲议会涉华人权决议的回顾与若干评析


朱力宇 代秋影  

    

    欧洲议会是世界上第一个跨国议会。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持续扩大和深入,欧洲议会的规模和权力也日益扩大。作为欧盟内部唯一的超国家民选机构,欧洲议会长期以来自认为对推进世界人权的进步负有特殊使命。在1979年第一次欧洲议会直接选举之前,人权问题就已经成为其关注的重点领域。欧洲议会通过特别人权决议始于1973年,当年就通过了5个。1979年欧洲议会实现直接选举以后,新披上的“民主”外衣使其更加活跃于人权领域。到1988年,欧洲议会通过的特别人权决议的数量增至117个,其中116个涉及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
    中国和欧盟于1975年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中欧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发展虽然有过波折,但总体发展态势良好。特别是自1995年欧盟公布第一个对华政策文件强调与中国发展长期合作关系以来,中欧关系不断升温。1998年的欧盟对华政策文件将中欧关系提升到“全面伙伴”关系,而以2003年欧盟委员会和中国政府各自发表的政策文件为契机,双方更提出要发展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欧关系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合作局面。但是由于中欧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中欧关系也存在摩擦,其中人权问题始终是影响中欧关系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欧盟内部,积极活跃于人权领域的欧洲议会一直是批评中国人权状况的主阵地,经常在欧盟对华政策上发出不同的腔调。本文拟通过对欧洲议会于2000—2010年间通过的涉华人权决议的回顾和实证分析,研究欧洲议会的“人权观”及其通过涉华人权决议的某些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对欧洲议会涉华人权决议的回顾和实证分析
    欧洲议会在每月召开的全体大会期间定期讨论有关侵犯人权、民主和法治的议题,并且每年发表世界人权报告。欧洲议会是一个国际性论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其提出有关侵犯人权的议题来吸引欧洲议员和欧洲民众的注意力。一旦欧洲议会认为某个事件严重侵犯人权,即会通过特别决议来谴责相关国家的人权状况。欧洲议会已经通过了大量特别人权决议来谴责所谓负有责任的有关国家政府。
    由于中欧之间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而欧洲议会又秉承“西方中心论”的逻辑和思维,所以通过了一系列批评中国人权状况的特别决议。据统计,2000-2010年间,欧洲议会每年都有涉华人权决议通过,这期间共通过了33件。
    欧洲议会通过的33件涉华人权决议,议题广泛,其中11件是有关西藏问题的决议,占总决议数量的33%以上。在欧洲议会看来,西藏问题的核心是人权问题,因此在其每年发表的世界人权报告中,将西藏问题决议视同为人权决议罗列其中。欧洲议会不但为达赖集团提供讲坛,多次邀请达赖到欧洲议会发表演讲,而且其通过的西藏问题决议也公然为达赖的分裂活动摇旗呐喊,指责中国政府对西藏少数民族进行迫害,并进一步对中国的西藏政策指手画脚,要求中国政府给西藏除防卫和外交以外的完全自治地位,承认西藏流亡政府的合法地位。
    在33件涉华人权决议中,有7件是有关欧盟在下一届联合国大会期间应优先关注的人权事项问题。由于1998年2月欧盟理事会决定,欧盟无论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其成员国均将不向下一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或者联署“中国人权问题”提案,欧盟及其成员国此后再未向联合国提交或联署“中国人权问题”提案,所以这7件涉华决议主要是表达欧洲议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不满,呼吁欧盟理事会单独或者联署美国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有关批评中国人权状况的提案。而欧盟理事会之所以做出上述决定,主要是由于自1995年以来,中欧双方都坚持“对话优于对抗”的原则,双方将对人权问题的关切集中在每半年举行一次的中欧人权对话框架内解决。对此,欧洲议会多次提出批评,表示“对话不应为减轻国际压力服务”,呼吁欧盟理事会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中国问题”提案。
    在33件涉华人权决议中,还有4件是有关台湾问题的决议。欧洲议会在台湾问题上与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坚持的“一个中国” 原则和立场不尽相符,多次对此原则和立场表示无奈和遗憾,并经常将“中国”与“台湾”放在对等的位置上。例如,欧洲议会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可以参加的一些国际组织,为台独势力在国际社会的活动护航。此外,欧洲议会的这些决议还称中国大陆对台湾实行军事威胁,大肆抨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对中国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进行指责。
    其余11件涉华人权决议的议题较为分散,或涉及人权领域的某一问题,或涉及某一人士的个案,或将其他领域的问题与人权相联系,皆对中国的人权状况予以指责。
    就总体而言,欧洲议会的上述33件涉华人权决议,以各种借口指责中国的人权状况,在个别问题上甚至强烈谴责中国的人权状况“没有任何进步”,更有甚者,有些决议还干涉了中国的内政。这些涉华人权决议构成了中欧关系发展的“不和谐之音”,不仅对欧洲舆论造成了负面引导,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而且为其继续通过类似涉华人权决议巩固和扩大了所谓“民意”的基础。为防止这种恶性循环,中国的人权研究者有必要进一步认真研究欧洲议会的人权观及其涉华人权决议的生成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争取外交的主动权。
  二、欧洲议会的所谓“理想主义”人权观及评析
    欧洲是西方人权思想和实践的主要发源地。欧洲议会秉持的人权观植根于欧洲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土壤之中,构建于欧洲政治生态和民众认同的基础之上,主要是以“西方中心论”为指导的理想主义人权观——即以绝对理性主义哲学为基础,从一般的、抽象的、普遍的人类本性出发,认为人永远有着共同的属性、价值和利益。①在实践中,有别于欧盟理事会的“现实主义”策略,欧洲议会奉行所谓“理想主义”的思想,相信道德原则在处理国家间关系中具有特殊作用,并认为欧洲的古典文明,即正义、民主、自由、理性和人权,是教化其他民族克服自身缺点,以求其“国际主义立场”的加强,是最终走向文明的最佳途径。欧洲议会的“理想主义”人权观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采用广义的人权概念,其核心观点如下:
    (1)人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即认为人权一方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得排除、忽视或歧视任何一种权利;
    (2)人权具有普遍性。即认为人权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一国不应因国情、文化或宗教差异性而不适用《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
    (3)人权具有相互依存性。即主要强调人权与民主、法治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就人权的一般理论而言,上述核心观点并无不妥,但是欧洲议会企图借助人权这一“杠杆”,通过“捆绑销售”的方式,将“西方中心主义”的人权观和政治模式,作为所谓“普世价值”在全世界兜售,却是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不能完全接受的。
    第二,推广国际人权标准的普遍适用。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念不同,欧洲议会仅仅承认人权的普遍性,而实际上否定人权的特殊性和阶段性。欧洲议会还认为,仅仅承认人权的普遍性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普遍适用的人权制度和共同标准,所以其经常用尚未获得有关主权国家签署或批准的国际人权标准来批评该国的内政。例如,欧洲议会已多次通过决议敦促中国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然而,中国政府和学界的主流观点则认为,人权虽然具有普遍性,但是各国由于社会制度、历史背景、内外环境、文化传统、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不同,在对人权的理解和保障方面,一定会有差异。而每一项人权的产生都有它特殊的历史进程,因而在推进和保障人权的步骤和安排上,不同国家因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的差异,不可能一模一样,一定要分阶段、分步骤、分轻重缓急,既不能一步到位,也不能强求一律。各国总是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发展自己的人权事业的。在国内法领域,各国间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绝对的、抽象的、毫无二致的人权标准或模式。
    第三,积极谋求欧洲人权标准的国际化。从欧洲议会的观点看,该国际化过程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在与第三国签订的对外协定中附加人权条款;②二是通过积极支持联合国机构改革和条约修改,如积极推动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以及不断谋求《欧洲人权公约》中废除死刑规定的国际化。
    中国政府和学界的主流观点则提出,在不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相抵触的前提下,人权说到底主要是属于一个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在国内法领域,各国间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绝对的、抽象的、毫无二致的人权标准或模式。至于死刑,中国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当逐步废除,但是从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看,还不宜于立即废除,而是要慎用。况且,中国的死缓制度,实际上早已经率先在世界上树立了逐步废除死刑的榜样和模式。
    第四,在人权领域,坚持不干涉原则的相对性。1991年6月欧洲理事会发布的《人权宣言》即确定了不干涉原则的相对性,该宣言明确指出,“以不同的方式对侵犯人权表示关切和旨在保障那些权利的要求,不得视为是对一国内政的干涉,同时构成与第三国对话的重要的、合法的部分。”欧洲议会一直以“理想主义”的方式实践着这一原则,因此它不把人权看作是一个国家的内政。现在,欧洲议会内部一般的看法是:干涉的权利确实存在着,而且当人权遭受严重威胁时,干涉是一种现行的义务。
    中国政府和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世界虽然在发展,经济的全球化虽然也为人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和变化,但是国家还没有消亡,世界仍然分为许许多多的大小国家,因此在人权问题上必须尊重各国主权。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除了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诸如殖民主义、种族灭绝、武装侵略、国际恐怖活动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由于为全世界一致反对,需要由国际社会干预和制止外,基本上只能由各国自己来处理。人权高于主权实际上已成为强国、大国推行霸权主义的理论根据。所以,中国始终坚持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对于一个民族来说,首先是国家的独立权;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
  三、对欧洲议会涉华人权决议成因的若干分析
    欧盟是一个兼具超国家与政府间组织架构的特殊国际行为体,作为欧盟主要机构之一的欧洲议会,其“理想主义”人权观的形成,与其自身的运作体制和欧盟的权力构架是密不可分的。本文对欧洲议会涉华决议成因的分析也主要从这方面展开。
    第一,是欧洲议会权力扩大的需要。
    欧洲议会的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的代表机构——共同大会,当时其仅是一个“民主点缀”的机构。该机构的设立并非是出自那些联邦职能主义者的设想,而是出自部分成员国议员的建议。西方强大的“政治文化惯性”,使得这些议员认为有必要设置一个代表机构,以便国家议会对欧共体高级机构实施必要的民主监督,从而使得共同大会这个代表机构在欧共体初创时即占有了一席之地。
    初创时,共同大会的权力十分有限,仅为监督机构,也是地地道道的辅助机构。但是,共同大会成立伊始就开始了扩大权力的努力,并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如积极参与共同体的制度设计,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机制等等。除此以外,欧洲议会还积极活跃于人权领域。由于人权不是欧共体初创时重点关注的问题,这就为欧洲议会把人权纳入自己的影响领域提供了机会。欧洲议会在人权领域积极活动还有一个特殊原因,即:通过把人权视为自己的活动领域,把人权与其他政策联系起来,能够扩大在那些本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务方面的权力。借助人权的“渗透”功能,欧洲议会逐渐扩大了自身的活动范围和影响力,为扩大权力夯实了基础。
    第二,是欧洲议会民主选举的需要。
    欧洲议会是欧盟内部唯一的直接民选机构。参选率的高低是衡量欧洲议会“民主代表性”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而受现行选举规则影响,欧洲议会的社会动员能力有限,因此定期通过具有某种轰动效应的决议,是欧洲议会议员争取个人政治资本和“曝光率”从而获得更多选票的捷径。有关批评中国人权状况的一部分决议就是由这类议员挑起,经过辩论并获得通过的。基于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制度差异以及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欧洲民众对中国人权状况了解有限,又受达赖喇嘛等分裂集团的蛊惑,所以相当一部分欧洲民众对中国存在误解和偏见;而欧洲议会的涉华人权决议的谴责措辞,则在某种程度上迎合了这部分人的心理。欧洲议会因此也成为欧盟内部批评中国人权状况的主阵地。
    四、中国的应对策略
    中欧建交以来,中国高度重视中欧关系,虽然出现了一些复杂情况,但总体而言,双边关系发展势头良好。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中欧之间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根本差异,认真研究欧洲议会的涉华人权立场并仔细分析其产生原因,拿出我们行之有效的对策。结合中欧双方的国情和现实情况,提出如下几点想法和对策建议。
    第一,创新国际宣传方式,引导国际舆论。欧洲议会的有关决议,反映了欧洲议员及其不少民众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误解和偏见。这其中除了其固有的意识形态偏见和价值观、人权观的优越感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欧洲议会的涉华信息来源主要来自各类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和类似达赖喇嘛这样的善用“欧式”话语体系表达自己主张的分裂集团或异见人士。且不论这些分裂集团或异见人士的反华立场,就是某些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资料也绝非客观。这些非政府组织多为欧美国家人权人士发起,西方的价值观、人权观和民主政治传统深入其“骨髓”,因此其本身对中国人权状况就存在“先天性”的偏见。再加上此类非政府组织多为欧美国家的议会或者其他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实践中必然肩负为欧美“人权外交”提供证据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此类非政府组织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关注和报道是带有明显倾向性的,往往无视或者忽略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而将关注焦点集中于中国人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有鉴于此,我们要加强国际人权宣传,力求客观公正地展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成就和面临的问题,让欧洲议会议员和欧洲民众有渠道了解一个客观全面的中国人权状况。另外,我们要加强国际交流,特别是民间国际交流,鼓励欧洲议会议员和欧洲民众来中国看一看,亲身感受一下中国的人权状况和中国民众的需求,力争引导有利于中国国际形象的正面国际舆论,为中欧关系健康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一个和平融洽的国际氛围。
    第二,进一步打造人权保护的中国模式。从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通过以来,人权的普遍性理念已经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人权保障事业,并于2004年将“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人权保障成为国家的宪法义务。然而,人权理念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世界各国人权保护模式的完全同一性。况且在欧美国家,人权保护模式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区别。因此,遵守《联合国人权宣言》和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并不阻碍我们积极探索人权保护的中国模式。恰恰相反,中国特色的人权保护模式能够丰富国际人权保护实践,在保护我国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民主的同时,为其他国家提供可资借鉴的人权保护路径。而目前最重要的打造人权保护的中国模式的工作,就是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并且准备今后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总之,我们要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保护模式,将人权、人民民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机结合起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之路。
    第三,增强社会主义制度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现象,因此它的根源只能从社会经济基础中去寻找,任何离开社会经济关系去寻找人权渊源的观点都是错误的。③因此,我国要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之路,经济是基础,必须坚持将发展放在所有工作的第一位。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还认为,人权是由人的自由和社会群体的认许两种因素所构成,④二者缺一不可。人的自由的最初形态是由主体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主观的东西,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发展;而它要变成客观现实的东西,还必须取得一定社会群体的承认,其中关键是取得国家法律的认可和承认,而能否客观公正地反映广大人民的需求,取决于政治体制的民主和法律体系的完备。总之,要想增强社会主义制度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在坚持发展第一的基础上,还要以人为本,继续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实行依法治国。惟其如此,我国的人民才能生活富裕,我国的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并最终实现民富国强。这也是让欧洲议会议员和欧洲民众客观全面了解中国人权状况的基础。
    (朱力宇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代秋影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 董俊山,“西方人权观发展的三个阶段”,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1年03期,第40页。
    ② 1995年5月,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一项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标准范本。其中规定:人权的定义及解释以国际和区域人权协议作为双方参考标准。这些协议主要包括:《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欧洲安全及合作会议决议《赫尔辛基最后协议》、《哥本哈根内部文件》、《一个新欧洲的巴黎宪章》及《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和人民权利宪章》等。
    ③ 参见吕世伦:“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人权思想”,载《法理念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页。
    ④ 参见吕世伦:“人权理论研究的新进展——读《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载《法理念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7页。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373期,摘自2011年第1期《人权》)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