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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废除死刑是逆文明之举?

火烧 2022-12-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指出废除死刑是逆文明之举,认为其是落后愚昧的产物。强调死刑源于自卫与复仇权,而非社会契约论。批判废死派理由站不住脚,主张死刑更具威慑力。

  按语:我国之法律学者理当在国际上发出自己的声音,让西方诸国明白废死的野蛮落后性,并改正其错误;而不是反过来盲从西方蛊惑,在国内造势施压来推广废死。

  近些年来,西方诸国有组织推动所谓“废除死刑”的舆论声浪。其中一部分国家甚至率先“废死”并以此彰显自身的文明的先进性。实际上,废死是逆文明之举,是落后愚昧与野蛮的产物。不论是废死派的始作俑者,还是近世以来的废死派,不论他们声称自己的理由多么高尚,实际上他们的深层动因充满了丑恶,也只会带来更丑恶的结局。

  古典废死派认为,人并没有让渡自身的生命权,所以国家无权剥夺人的生命。这一观点的根基是当时甚为流行的社会契约论,即个人让渡自身自然权力形成政府来保障每个人的法律权利。首先,这一暴论偷梁换柱式的隐含了“之所以有死刑是因为人们让渡了自己的生命权”的观点,然后对此加以否定。事实则不然,我们从历史上对律法经典的描述就可知道这一假设的荒谬。无论是汉谟拉比法典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还是我国历史上“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我们都可以看出,律法或死刑的根基在于事发时的自卫权和事后的复仇权。有一个非常浅显的事实,那就是自卫不是总是有效的,一个人自卫失败,死了或严重受害之后就无法为自己复仇。并且,找到真凶并不总是简单的,每个人根据自身意愿进行复仇,不仅容易引发复仇的循环,而且会对社会的安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如果以社会契约论来解释,死刑的来源乃是每个人让渡了自身天然的自卫失败后的复仇权,将此交给政府,由政府寻找真凶并替自己复仇。甚至于今日,自卫权仍在如美国等国中被奉为圭臬,并广为部分人吹捧,形成所谓”城堡法则“。试想,要求一个人时时刻刻戒备的社会是多么愚昧落后。但万一没有防备,被害身亡,他的自卫权又该如何保障?天然的,其转化成复仇权,并由政府代为执行。另外,既然是社会契约,作为契约,自然应有退出机制,而不能强制所有人永远绑定在契约之内。每个人放弃了自然的肆意妄为的自由权力而加入契约,当他因肆意妄为而触犯内部律法时,其自身首先就违约了,理应自动退出契约,不再受契约内部的保护。

  废死派的第二个理由是,死刑不如自由刑更有威慑。这就更是毫无根据的臆测了。我们完全可以进行试点实验,让每个罪犯,在触犯足以死刑的罪行时,给与他两个选择,一个是执行死刑,一个是执行自由刑法。然后我们可统计有多少比例的罪犯选择死刑,又有多少比例的选择自由邢。以此数据,我们可以轻易判断出罪犯更不愿意接受什么,更害怕什么刑罚。在当今之世,鄙人以为结果会毫不意外的绝大多数选择自由刑。由此可知,自由刑绝对不如死刑有威慑。当然,在遥远的未来,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和人类心态的改变,或许会有那么一天,大多数人宁愿选择死刑而非自由刑。但现在完全不是那样的情况。

  废死派的第三种理由是,死刑的结果不可挽回和弥补,总存在冤假错案,因此要废除死刑。此说法更为诡辩。同样的理念,自卫,暴力如枪支手段的自卫却被大肆吹捧。例如,警察在执法中为了自身安全而杀死无辜之人,此类事件屡见不鲜,远比冤假错案更为频繁。但是,没人鼓吹要取消自卫权。事实上,即使是最善意的行为也没有说保证不会伤害到任何人。所以面对冤假错案,应当做的是竭力减少错案,而不是一废了之。一废了之更显示出了其政府的懒政与不作为。再说死刑不可弥补之论,实际上,时间刑自由刑同样无法弥补,除非我们有能力让时间倒流。认为自由刑可以弥补的,无非是认为时间,可以用金钱来补偿,但生命不可以。此观点极为矛盾,生命实质就是一个人的全部的时间,时间则构成了生命。若生命不能以金钱补偿,失去的时间如何能以金钱补偿?还有不鲜见的情况是,一个人在监狱中去世,虽然他没有遭受死刑,但他全部的时间都被没收了。如果是冤假错案,我们又该如何补偿和挽回呢?按照废死的这条理由,这种情形也是无法弥补的,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应当废除自由刑呢?由此,足见此条理由自身的荒谬以及以此为据废除死刑的更为荒谬。

  废死派的第四种理由是,我们可以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手段对罪犯进行教育。首先,这违背了死刑是被害人的复仇权的理念。当然被害人可以放弃自身的复仇权,也就是说我赞同可以允许每个人自由公开宣布放弃复仇权,这样当其被害时,可以不追究罪犯的死刑。但这一情况绝不是其他人可以越俎代庖做出决定的,废死派一揽子的想要剥夺所有人的复仇权,这是与每个人的自由意志与选择理念相悖的野蛮之举。再者,这个理由脱离现实过于严重,实质上已经变成了对发展较落后国家的镣铐,实乃天下之大恶。现实是,在多少国家中,遵纪守法的公民,因为贫困,尚且得不到充足,良好的待遇。如今却要常年花费巨资去供养应当死刑之罪犯,岂不是劝人犯罪?部分欧美国家能实现的根源在于,他们通过几百年的殖民和掠夺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物质财富,足以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安慰和拉拢,并且有足够的财政给罪犯提供良好的待遇而不引发广大民众的强烈抵触。如果,此政策施行在贫弱之国,这个国家无法从外部吸血来负担这一切,这个政策必将导致国家更为混乱,实际上是祸国殃民的乱政。

  废死派的第五种理由是,废除死刑更加“文明“。这个观点荒谬到不值一驳。直接废除死刑实际上更野蛮落后。真正的文明是,即使有详尽的死刑的律法,但是没有人会触犯这些法条,从而使得事实上再也不需要执行死刑。我把这种情况成为真废死。真废死才是一个社会文明的体现。而不是通过取消死刑法条来进行假废死。觉得废除死刑能更加文明的想法,就如同觉得废除一切法律就能避免一切犯罪一样。根源上,这种想法以为罪恶是法律带来的,没有法律,就没有犯法也就没有罪恶了。

  我国国内废死派还有一个理由是与世界接轨,毕竟那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废死了,说明废死肯定是先进理念。这种观念的背后是我国近代以来的各种失败所引发的全面跪倒在西方面前的殖民地思想遗存。事实上,仔细考察废死在西方的渊源,可以发现其根源。从中世纪开始,西方各种封建王国林立,从那时起法律逐渐沦为了贵族压迫底层农奴的工具。到十八十九世纪时,情况恶化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从雨果,狄更斯等人的作品我们就可以一窥当时欧洲诸国的所谓法律的面目。滥刑滥杀可谓是司空见惯。盗窃之类的罪行也会遭受死刑。在当时那种情况下,贝卡利亚呼吁废除死刑,甚至于在其著作中用宗教理念为背书,不过是物极必反,为了打开窗而呼吁拆屋顶罢了。贝卡利亚本身不应当受到苛责。能努力去解决自身时代的问题已经足够了,我们不能苛求前人考虑几百年几千年以后的事情。但是,在当今时代,如果有人食古不化,刻舟求剑,拿着治疗三百年前西欧社会的药方作为今天我国的济世良方,那真的是对历史和人民的犯罪。

  今天的废死派还有些理由,比如说死刑多集中于贫困,少数群体,这不公平。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少数群体因为历史上的压迫而贫困,缺乏教育,缺乏收入。真正解决问题应当要当年的压迫者付出足够的代价来拉平今天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后代的差距。但我估计这样太困难了,他们不敢想通过这样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只能废除死刑来掩饰,眼不见为干净。事实上,不止死刑,多数的刑法都会倾向于这些弱势群体,废除死刑只是转移矛盾,道德上的自慰罢了。更有甚至,有废死派网站上宣传群众的意见不应当构成阻碍,领导者应当引导人民支持废死。这更是把落后贫穷的国家往绝路上引导,用心过于险恶。同时这一条也暴露了其对人民民主的鄙夷,可谓是“顺我者民主自由,逆我者野蛮落后”的经典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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