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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党内财产申报规定”与普世的“全社会财产公示法律”有什么不同?

火烧 2010-08-02 00:00:00 网友时评 1032
文章对比中国党内财产申报规定与全球普遍实施的财产公示法律,强调其性质与执行差异,并呼吁尽快通过人大立法实现全民财产公示,以提升反腐效果与社会监督。

 

JEFFRY:中国的“党内财产申报规定”与普世的“全社会财产公示法律”有什么不同?

 

   

经过几十年全社会的强烈呼吁,中共中央政治局23日做出了关于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决定。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细化了报告程序。  

虽然拖得太久了,显得有些被动,失去了最佳时期,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党的威信;虽然“犹抱琵琶半遮面”,我们难免有些失望;但亡羊补牢,无疑也算一个进步。

   

这一党内的“财产申报规定”和全民期待的国家“财产公示法律”有着相当大的距离且有着性质上的区别。
官员财产公示一直以来被称作终极反腐的利器,是全世界公认的“阳光制度”。自1776年瑞典制定历史上第一部财产公示规则,1883年英国通过通过第一部关于财产公示的法律以来,如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官员财产公示法律并建立了相关制度。从预防官员腐败的角度,我们完全可以说,财产公示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  

而中国公布的这一规定仅仅是党内的一个文件,不是国家法律,而且具体执行是通过党内的某个部门,并不是由国家机构(包括司法系统)和全社会监督管理,也不受专门法律的约束(因为我们至今没有立法)。

这一规定在全世界都是独一无二的,大概这也可以归为“中国特色”吧。

   

按照“规定”走下去,我们一定会出问题,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做的是:

   

第一,尽快实现人大立法,而不是下发一个党的规定文件

   

人大立法和党内规定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官员公示财产这不单单是一个政党内部的私事,因此决不允许私了。各级官员是纳税人养活的,他们的权利是广大人民群众给的,掌握着国家的全部行政资源和公权力的各级官员如果贪腐,那么他们侵占的是全体人民的资源和财产,他们的行为毒化的是全社会的风气,毁坏的是国家的形象。对于官员的道德操守全国人民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法律的诉讼权。腐败不是简单的党内违规违纪而首先是违法,必须要要依法处置。  

向全社会公示财产接受社会的监督本应是各级官员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一种向民众示好的善举。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王汉斌明确建议就国家工作人员申报财产制度立法,据说而后每届人大都有相关提案提出,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受到阻挠,一拖就是23年,至今还没有立法。人们很不理解这是为什么。迄今为止所有的官方的解释都显得苍白无力,人们不得不怀疑其中有什么鬼。

   

  

第二,应该尽快从国家领导层开始执行,而不是从下面开始,更不宜一下子全面铺开

   

腐败是从上面开始的,如果上面是清廉的,下面的腐败不可能如此猖獗,这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常识。因此执行也必须从上层开始。

   

1)从上面开始简单易行  

官员公示财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据说一再拖延的理由之一是“此事太复杂,牵扯的因素太多”“怕有政治风险”。既然这样我们可以先易后难,从国家领导人开始。国家领导人数量少,可能问题也少,情况应该简单,操作起来相对容易。加之他们的知名度高,影响大,从国家领导人开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说这做还有政治风险,那我们还能相信谁呢?  

  

先从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政协主席副主席开始,这不足百人。  

然后是国务院各部部长、副部长(包括同级各委办领导),各省省长、副省长(包括同级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领导)。人数估计不足千人。  

而后总结经验逐级向下,扩大到厅局级。这还有什么难度吗?  

关键是想不想干,敢不敢干。

   

  

2)从上面开始有利于恢复中央和国家领导人的威信  

由于长期以各种理由拖延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立法和执行,人民群众极为不满,多年来坊间有很多传闻,人民又无法证实这些传闻的真伪,这些传闻势必严重的降低了国家领导人和政府的威信。如果这些传闻是不真实的甚至是谣言,待这些高层领导财产公示之后就可以不攻自破。但是拖延财产以及相关情况(亲属子女的工作和经济状况)的公示,人民就有理由质疑高官的道德诚信,这对于建立中央的权威是十分不利的。近年来我党处于建国以来威信最低的时期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受阻有直接的关系。  

我国官员的贪腐越来越猖獗,几十年来越反越腐,人民群众不但对反腐不力有怨气,而且越来越从国家制度层面和高层领导的作为和表率上找原因。

   

  

3)从上面开始有利于推动全国的反腐工作  

如果国家领导人能率先垂范,通过公示财产和社会监督得到清廉的“社会公证”,就清晰的画了一条线,使全国的反腐领导有了清廉高尚的道德形象,一定有利于恢复和重建人民群众的信心,有利于反腐工作的推进。  

反腐,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中央的态度,上行下效,国家领导人带头,哪个敢不服从。

   

  

第三,要实行全社会的监督

   

“申报规定”和“财产公示”有两个性质上的区别。一是报告对象不同,二是监督检查标准和组织体系不同。“党内申报规定”,官员面对的只是党内某个部门的审查和党纪党规的处置;“财产公示法律”,官员面对的是全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的准绳。几十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提着自己的耳朵是离不开地球的”。“官官相护”,“潜规则”,“灰色地带”让我们的很多规定和政策大打折扣。美国司法系统揭示美国公司对我国企高官的行贿案,我国有关部门说要调查,可至今没有下文。对中央各部委的财务审计报告已经出炉,问题之多之大令人震惊,最后只是一句“要求进行整改”就轻轻带过,这能让人信服吗?

   

官员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全社会公示财产,才有可能实行全社会的监督,全世界 100多个国家都是这样做的。人民不需要“遮阳伞”,需要的是完整摊在阳光下。

   

在法律面前官员公示财产,无非有两种可能:守法或违法。而违法又有两种情况:一申报不实,他就触犯了隐匿财产罪;二申报真实,但财产与本人应得收入不符,属于贪污、受贿或其他非正当所得,那就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阳光照耀下贪官难以遁形,但在这样的“遮阳伞”下我们就很难说清了。

   

  

人民的忍耐是有限的,再拖就会更加激化社会矛盾,我们必须尽快拿出一个官员财产公示的立法和执行的时间表,给历史一个清晰的交代。

   

已经从上届拖到了本届,难道还要再拖到下届政府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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