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立法腐败.
我国97年《刑法》新增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8年8月31日...刑法修订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为“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存在不少发人深思的问题: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悖罪刑一致原则。突出地是量刑太轻。对重罪者无法加重处罚。以原商城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副处级侦查员,谢声明的案件为例,他家来源不明的财产总额达到210万元,最后能定案属受贿的不过1.4万元。,结果对其全部非法财产只查清了不到0.7%,还有99.3%没有查清。
二,就立案标准而言:贪污5千元既可立案,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50万元才能立案: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立案标准相差一百倍。(岂非儿戏?)
三,从量刑标准看:按《刑法》规定:犯贪污(受贿)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管涉嫌犯罪金额多大,都只能叛“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因此不少贪官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都大于贪贿数额。如江西赣州市公路局原局长李国蔚受贿197万元、而财产来源不明367万元。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收受贿赂1200万元,另有68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清来源。
四, 违背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反而得到重刑处罚;拒不交代则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如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原局长由于3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妻赵青梅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免予刑事处罚。这合理吗?这不是与我国几十年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背道而驰吗?。不说明赃款来源,本来属于不交代问题,是抗拒,应从严处罚,不但不从严,反而从轻处罚。
五,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于量刑太轻,界定方式模糊,不仅愈来愈难发挥刑法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的作用,而且成了腐败分子的“保护伞”“救生圈”。因此,造成涉案金额的不断攀升,财产来源不明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案件已屡见不鲜,更有甚者超过几千万元。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并非“说不明”,只是当事人不予说明,因为说明了就意味着判重刑,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最多判几年,因此,只有傻瓜才会说清来源。
实践进一步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刑罚规定,是“童牛马角”,(辞海:童牛马角是说没有角的牛,有角的马,比喻违背常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刑罚规定,既不符合常理,使国人难以认可,不利于打击犯罪,与加大反腐力度南辕北辙。
再说,我国立法的权威可以说没有弱智,都知道这条规定与加大反腐力度精神,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执法原则相抵触.为什么还要出台并完善这条法律?这不是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