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问路在何方?——中国民间反腐败和维权力量发展问题初探
敢问路在何方?
——中国民间反腐败和维权力量发展问题初探
反腐败和维权大多都密切相连,因为腐败必然导致侵害一部分人群的利益。近几年来,我国的民间反腐败和维权力量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许多方面和许多地区都有民间反腐败战士的足迹。然而,由于民间固有的社会性、自发性,目前,我国的民间反腐败力量的发展已经遇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作者朱以山作为民间反腐败力量的一员,现结合自身的经历,试就中国民间反腐败维权力量发展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如果能够对中国民间反腐败维权力量发展能够有一点促进作用的话,作者也就满足了。希望诸位同仁和各界人士不吝批评指正。
首先,关于民间反腐败力量的社会地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紧接着又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在总纲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此可见,《宪法》已经赋予了“人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具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监督、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社会力量和个人可以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湖南华夏廉洁文化研究会(新创办有《清风杂志》)即属于社会团体,笔者2006年创办的希望信息咨询调查中心即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当然,社会力量和个人也可以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沈阳的姜焕文创办的沈阳克罗尔民事调查事务所属于此类。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已经充分赋予了民间反腐败力量维权存在的基础和条件。
其次,关于民间反腐败维权力量的收费问题。
收费不但有法可依,而且有利于民间反腐败维权力量的发展壮大,有利于为国家节省和积聚反腐败资财,有利于受益者认真选择服务优良的单位和个人,有利于民间反腐败力量的优胜劣汰。收费方式既可以协商,也可以自愿,更可以明码标价。最好就是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因为我们搞的是市场经济吗!收费者没有必要犹抱琵琶半遮面。更何况,从事民间反腐败和维权,不但困难重重,而且风险极大,应当得到应有的高额回报,笔者深有体会。最近,由于收费较低,甚至不收费,笔者就有点招架不住,因为当事人觉得没有成本,就会随便使唤你,这必将导致反腐败力量的浪费,我将于近期出台收费最低标准,低于此标准的非公益事业一律不予受理。当然,收费不仅是民间反腐败维权力量发展生存的必需,更是考验当事人是否信心和决心坚定的试金石,连基本费用都不想出的人,他自己都不想付出,我们没有必要当冤大头。
早在1999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印发了《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十九条规定:“中介机构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可以收费。
当然,收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服务业或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并依法纳税。
我认为,暂时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民间反腐败力量,都可以收费,至少可以收取撰稿费,我们国家没有规定写稿和投稿要办证照,作者有权获得稿费。差旅费和出差补助应当参照公职人员或律师的办理,完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每月收入高于国家规定的1,600元时,要在此月10日前依法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偷漏税款绝对数在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的百分之十以上,就可以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再次,关于民间反腐败维权力量的联合作战问题。
民间反腐败维权力量应当广泛的进行合作,进行合作有如下好处:一是有利于凝聚民间的反腐败力量帮助党和政府办一些大事,反一些大腐败;二是有利于大家互相交流经验,达到共同提高;三是有利于按照专业和地域有效地分工合作及其资源共享;四是有利于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可以大家共同努力,攻克难关,从而提高民间反腐败维权的声望和影响。
第四,关于民间反腐败维权力量的自律维权问题。
目前,我们国家没有专门为民间反腐败维权行业设立的法规,但是,从事民间反腐败维权行业的人士并不是没有法律法规可依。从事这一行业人士除了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外,还要求从业人员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品德优良,而且,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应当达到能够较娴熟地运用语言文字,掌握基本的和常见的法律法规,有胆识,会操作电脑等等。大家可以一起公约,共同遵守。
另外,同行之间互相攻击不足为取。如果一个人总去骗人,大家也就不会再去找他,何况,那个人是骗子,那个人是拐子,自有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下定论,大家相互攻击和谩骂,只能降低自己的威信,只能使还很不成形的民间反腐败维权力量削弱,也让别人小看我们。当然,从事民间反腐败维权的人士也会滋生腐败,也在我们反对之列。用一刀切的方式要求所有的间反腐败维权的人士,是难以行得通的。
我们没有现成的路,我们只能自己去摸索,只能自己去探索,相信,中国的民间反腐败事业定能兴旺发达起来。
最后,祝愿全国的民间反腐败维权的人士紧密联合起来,向一切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猛烈开火!!!
2006-9-12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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