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学教育你让人情何以堪?
“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著名的“钱学森之问”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反思与探讨。在读过学者型女大法官吕忠梅的那篇《从法学院到法院》一书之后,我在想她的那种“不惟上不惟权只惟法”思想对后辈学习法律的是否有启迪,以及思索为何我们培养不出闻名于世的法学家?对于法学家这个名词想必学习过法律的学生会罗列出一大堆的名字,格老秀斯、孟德斯鸠、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等等,但是你会发现其中你能看到首先什么是法学家,笔者认为关于法在学术上的探索讨论的理论专家.在我国的先秦时期,曾出现过代表一个时代的法学家,比如,管仲,子产,荀子,韩非子,李俚等等。而在这个时期,中国尚未完全统一,各国诸侯争雄称霸,政治统治理论以及是时百家争鸣的繁荣背景都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古代法学的发展.那些沿袭至今的法律思想仍然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说禁锢了法学家的政治思想,必然阻碍社会的法治进化,而智者之间思想的火花碰撞、智慧的学识交流会促进和激发法学的发展。
提及法学的时候,有一个话题是绝对不可以忽视的,即法学院,然而对于法学院的定义又是如何?根据国家对法学院的调控和管理坚持两方面的标准,即设立法学院的最低标准和考核法学院的基本标准,如果达不到最低标准,原则上不允许设立法学院。法学院设立的最低标准有三个方面,法学师资、法学图书资料、法学教学形式。具体而言,一、法学师资即法学教授,按规定,一个法学院应该按十四门核心课程设置,至少应有14位教师,其中教授和副教授应当满6位,且年龄在45岁以下者必须获法学硕士以上学位(非法学专业的硕士不得计入)。学术:每位教师均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省部级研究课题;教授和副教授必须于当年在核心刊物发表3篇学术论文。二、法学院校必须有法学图书馆。法学图书资料是法学院学习的重要条件,它是影响学生知识面、专业水平的重要因素。法学书籍总量不少于4万册,其中1990年—2000年出版的法律类图书不少于2000种,申请当年前5年出版的法学图书不少于5000种,并且每种不少于3册。图书资料室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有合理的图书管理与出借制度。三、必备法学教育设施。如同理工科的实验室,法学专业学生也应该有专业知识运用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场所。具体而言,一个法学院除满足教学必要的教室外,有1座模拟法庭。尤其是对于必备法学教育设施的设置,作为法学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场所,应积极的参与并真实的感受法院进行审判的过程。对于当今法学教育的定位又是如何,笔者结合自身经历以及相关资料的搜索和总结,认为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合成体”,而且教育模式与内容应着眼于培育“法律人”群体职业素养得现实。但是纵观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其侧重点是更为注重传授通识教育和法律基本知识,而职业教育内容方面则较为缺失。于是在缺少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环节的背景下,我国法学院校的本科实践教学“职业化”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内容不仅是注重培养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更重要的是形成法律思维、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而现今的教育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传统的儒家思想影响,中国传统的儒家教育哲学非常强调师道尊严,强调教师以传道、授业、解惑的方式教导学生,强调师生之间的“指导一服从”关系。。笔者认为每年学院组织的寒暑假去公检法或者是律所等单位去进行实习观摩是一种很好的体制,鼓励法学学生更多的去参与其中,更深层次的去接触法律,而非简单依靠来源于书本知识的抽象认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很具有代表性,尤其是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因为以后在从事法律职业时,注重的是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所以说培养法律实务操作能力颇为重要。
而有一种教学模式可以很大程度上利于法学学生的学习——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临床实习的模式。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并深刻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在一本法学刊物中看到一篇对于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的介绍,目前我国的法律诊所教学方式大致可分为模拟性的诊所教学方式、参与式的诊所教学方式、参观性的诊所教学方式、处理非讼业务的诊所教学方式、代理当事人处理诉讼业务等五种教学方式,然而这几种教学方式各有利弊,不好统一,仅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西北政法大学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进法律人才模式的培养,以及强化法学实践教育。特开始法律诊所式教学,据学校资料介绍,从2000年9月开始,截止到2010年7月,十年间,律所共计开办46期;结业学生总计1335人,案件法律咨询总计16948件,援助代理各类案件总计411件,已结案件总计337件,普法宣传总计39次,学生撰写结业总计1324篇,国内外诊所学习交流总计27次,各项调研总计83次,而且学校有诊所教师17位,且大多数拥有着十年的法律诊所教学研究经验。当然罗列这些枯燥的数据似乎没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数据可以反映出法学教育模式的一种尝试以及在其中过程中的结果。作为“未来的法律人”的法学院学子们,必须真正的参与到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之中,并且在老师的指导下大胆努力的去进行尝试和开拓,以正确的理解法律的功能和在现实中是处于何种地位。诚然,对于此种模式的教学,仍然在很多方面存在着问题,例如最为基本的问题,即成本问题,其他的如教学资金匮乏、师资力量不够等均是围绕此问题而展开。社会中的观念问题、现有的法律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及其他问题都在某些程度上对此种教学模式产生影响。就如走路一样,当我们走到某个路口的时候,会在选择下一步如何去走,法学也是一样,笔者鉴于我国的法学现状,思考法学的教育模式是否需要做出一些尝试和大胆性的改变。
每一门学科都有其特点,而我们法学学科尤其凸显的是法律本身与现实具有极其密切关系的生活性、实践性兼理论性。作为进入法律实务操一个最为重要前提则是通过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中国目前实行的这套司法考试制度借鉴的西方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时间上和发展上可能有些不太成熟,不过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健全,司法考试的制度会趋于完善。恐怕很少有人知道,其实在古代中国已经有了一套法律人才选拔考试制度,即发端于隋唐时期的明法科考试。明法科是科举考试科目之一,其属于专业考试范畴,主要是对考生国家律令和儒家经义等基础知识的考察,以选拔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其来源大致和我们现在的状况相类似,一种是生员——律学专修生,他们或来自国子监所辖的律学馆,或在地方官学中明习律令,并且通过国子监或官学“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另一种则是来自于民间的研习者。明法科的创立,可谓是唐代的一个创举,虽然并非如明经、进士那般读书入仕快,但也不失是一种选拔做官途径。但远在西汉,就已有因明习法律而被选拔做官的先例,《汉书·郑崇传》记载:“父宾,以明法令为御史。”同书《薛宣传》记载:“(薛宣)以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但是,这都属于辟召性质,既没有固定科目,又不定期举行,也不考试。而确定出固定的科目,每年定期举行一次,而且从举送、考试到任用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程序和规定,则是从唐代明法科方开始的。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制度发展到唐代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唐代明法科,可谓是我国法学专业考试制度的真正起源。,毕竟基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目的,对于古代的法学教育我们也是可以借鉴的。从客观实际及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现代化、科研活动与司法实践等这些方面都值得我们区、去不断的探索、研究和改革。(一)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对于法学本科教育性质的问题,在我国学界主要有三种见解,即职业教育说、普通高等教育说、平衡教育说。同时由于法学职业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和法学本身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思辩性、以及为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又要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二)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现代化。通过对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现状的分析,论证了改革教学方法的必要性,分析、设计了案例分析教学法、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读书指导和专题报告法、课堂讨论法和直观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古人云:因材施教,在改革教学方法的同时,我们要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多媒体来构建多层次的教学环境,以增加教学的针对性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训练学生的职业思维,共享教学资源,扩大教学规模,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三)法学本科生教育中的科研活动与司法实践。为加强法学本科的高素质教育,开拓学术视野、提供多维视角,培养高深专门人才,我们应组建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加强学术论文的写作,创办学术刊物以培养创新和科研人才。为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实现法的价值和法学教育的服务功能,我们应认真组织好模拟法庭演习、法律义务救助服务和法律教育实习(如148法律服务中心)。要求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四位一体,将司法实践真正落到实处,几种实践要协调运用,不可偏废,同时还主张重新调整教育实习的时间,加强实习的针对性。 (四)学生专业能力的考核与评价。学生的专业能力主要通过法律知识能力、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法律信息的驾驭能力三方面来体现。分析了我国法学本科生专业能力的现状与不足及其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学生的专业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应从学生被招收入学到毕业离校的全过程进行整体设计、科学考核与评价,换而言之从生源上抓,即入学时严格招生考试,提高入学条件;就读期间,客观、全面地设计考试形式;对学生的选修与必修课程要以学分制与学年制进行综合管理。对比外国的大学招生为“宽进严出”,我国的“严进宽出”则是有一些弊端和不足,在此就不再赘述。
在我们学习法律的学生心目中,法官是匡扶正义的职业,它是法律人的梦想。不管法官怎么清贫,不管他遇到什么问题,学生依然把做法官当作是他们的梦想,法官选拔每年都有很多人报名,通过选拔考试,很多人放弃其他的到法院工作,进入法院后发现知识不够用,又该怎么办?正如前面所述,学生的专业能力主要通过法律知识能力、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法律信息的驾驭能力三方面体现 。 故而,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并非在于本科就可以认知和满足的,因为法律是在发展的,其知识需要去不断的充电,不断的学习。而对于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校所学哪些课程?笔者认为14门核心课程的设置,对于学习起到了一个指引和导向作用。笔者认为西方国家的教育体制可以借鉴,如法国,在法国法科专业是读7年,读完4年后,有3年的时间实习,这种教育体制保证了法科学生是最优秀的青年,从最优秀的青年中选拔出来的人才是社会最有智慧的人才,这是法官对人的要求,除了法科专业还有医学专业也是如此。看到国外教育,作为法学专业的老师和学生我们是不是应该想想外国的这种制度是否有它的合理性?他们为什么这么做?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深思。
著名法学家台湾大学教授王泽鉴先生曾问及为何大陆不给法学院的学生开设法律解释学,他认为法律解释学是学生走入法院的第一步,是最重要的,为什么都不开,感觉我们虽然开了理论部门法,但没有开对现行法解释的课。老师对法院的法官了解不够,都想做法官,它是神圣的职业,那到底需要什么能力才能支撑呢?行业有各种分类,但能够称为职业的并不多,因为职业要求具备几个条件:第一,它有属于它自己的技术、技巧,需要经验积累,很多待人传承的东西。第二,必须要有完整的理论,必须有东西支撑它的发展,经济学家不是职业,是学者,法官是职业,是技巧和理论,他们从何而来?我们应对法律要有基本认识,法律是具有社会理性的,把社会关系抽象为简单的条文,一百多条法律用于十三亿人口,不叫理性吗?一部法律怎么样运用于我们的社会实际生活中,那么条文法律变成社会公用的,法是理性,是世俗实践的理性,用于生活。而学者对法律规律进行了分类,分为:一、纯粹的知识理性。二、实践理性。什么叫纯粹的知识理性?我们在法学院学的概念、体系、原则、制度经过对法律条文的反复的抽象和梳理形成了最抽象的东西,然后变成系统性的东西,所以把这部分成为知识性的理性。那么这些知识理性是用最系统化理论加以表达,教材是知识对大家的灌输。什么叫实践理性?它如何在社会中变成判决的依据呢?大家又如何在社会中遵守信念,遵守法律,使之成为约束行为的条文呢?第一,徒法不能自行,说明法律用人执行,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是把条文直接运用到实践,把条文变成现实法,把理论法变成实践法,把抽象法变成具体法,把死法变活法,那么法官工作是怎样的呢?用一位学者的话说“法官是行走着的法律。”法官是一个把条文法律转化为实践中法律的人。前提是有好的理论。任何一个国家法官都要做到既要有知识理性,有要具备实践理性,这样才能严格遵守法律原则,把案件判决好。著名青年法学家吕忠梅教授曾在在《从法学院到法学》一文中提及过一段很有意思的笑话:一和尚化缘,建自己的庙,一直到60多岁,和尚的钱攒得差不多了,打算建房子。庵里的道士说我年轻,我给你建房子,你化缘,到时你回来钱就够了,道士说他认识个人房子建得很好,和尚相信了道士,把钱给了他,很放心去化缘了。两年后,和尚回来了没有看见庙,只见到了道观,道士说只答应建房子,没有说建庙,和尚说我的房子当然是庙了,寺庙和道观分别有协会管,有宗教事务管理机关。管理机关的局长说谁盖的归谁,用谁的钱盖的归谁。和尚不服提起诉讼,进入法院就是宗教的财产归属之争,经过协商后,房子所有权给了和尚,但建筑物是按道观建的,布局也不一样,后来双方要求调解,给和尚划地,由道士出钱建庙,这问题没有专门的解决条文,事实上就是财产权纠纷。第二,法官到底从事什么,对自己的地位如何定位。若从事司法,那么他起到什么作用呢?答案是“定分止争”。司法是解决责任,分清是非,简单化的司法职能,诉讼是简单的转化器,把矛盾变成最简单的吵架方式。原告被告吵架,应按诉讼规定吵,把宗教冲突和政治冲突以法律上吵架的方式解决,使所有原来有气的人的气消掉,把握对立的环节点,这是法律社会平稳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 法官需要最优秀的群体,需要知识、能力、智慧、信仰,而并不是人人都有智慧。学习法律中有的人能把法律倒背如流,考试时得高分但是不能理解,而且实践方面也不行。有的各方面都好,但是没有信仰,没有道德会去干坏事。做法官必须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为什么需要智慧?其实学习法律是学习法律思维的过程,作为未来的法律人,我们应当学会用法律分析问题的过程。但要学会分析问题首先要学会观察问题,去发现是不是法律问题。智慧来自专业思维的养成,有著法官不仅要熟知法律,把法律运用到生活中是要专业技术的,法官很多情况需要智慧的,这种智慧来自知识的学习,还来自经验的积累,来自自己思考。为什么国外法官年纪都偏大,因为社会经验多,知识包括法学领域里,部门法相互之间关系是怎么样的,部门法与实践关系是怎么样的。所以在处理案件时方可做到游刃有余。例如有时看似同一类案件,但各个地方的判决不一样,为什么?是经济水平不一样,是法官对法律理解不一致,这些通常是矛盾的减压阀,是社会的稳定剂,是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守护神。这时法官作用不在于案件而是案件的判决对整个社会带来的不公。例如在判断“药家鑫”是不是激情犯罪时,很多学者对此的意见不统一。尤其是在和同学讨论此问题之时,谈及现在舆论对于此类案件的监督和媒体的介入尺度是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干扰司法的审判和公正。如若法律只注重知识,而对法律实践很欠缺,则对于法律现在我们的很多实习都变成了一种形式,第三,讲的是法官的道德,如果一个法官不是一个把法律当作信仰的人,他非常容易以法律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谋取自己的成果的更好的手段——司法腐败。所以法官这个职业是一个极其需要坚守道德的职业,如果一个人没有很坚强的道德在这个职业上干得越久他走上另外一条路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也是目前很大的一个问题,法学院和法院有很多不衔接的地方,对于学生的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知识的教育还有更重要的是做人的教育,那么我们现在虽然占了很多课很多资源,不足的是如何把政治教育和我们的法官职业的教育结合起来,如何能他成为一个有职业操守的人。
另一个方面就是我们法学院的课程,如何在现有的课程基础上进行一些改革,使得学生能够在知识系统化的基础上能够获得更多的实践理性的培养,强烈要求法学院要开法律解释的课程。另外一个,法理学的课程尽可能的放在大三大四,因为法理放在一年级上实在太浪费了,因为大一的时候什么都不懂,等到大三想学的时候课程早就开完了,对于这个方面。笔者认为我们学院做的很好,因为在大一初学法律时,接触的是《法学导论》,为以后的学习《法理学》打下了基础,也对于法学的法系、实体公正等做了一个概要的学习。另外一个则是法学院需要高度的重视实践课程,真正的把实践课作为法学院培养的极为重要的课,哪怕是到法院去听听案件,去法院实习完整的跟随一两个案件会有大不一样的改善。不要把实习当作一个可有可无,更不要把它形式化。鉴于法律教育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对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尤其是转型时期的中国,一直都很重视法律教育。眼下正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需要市场经济,需要立法的变更,需要体制的变更。
或许在我们真正走入社会后,一样会有迷惘、有错失、有矛盾、有彷徨,可是,只要心里保存着对所有正义的、善良的东西的执著追求,只要是在心底对自己骄傲的说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我保留着一份纯真坦荡的责任感,并把它们酝酿成内心深处一种不断向上延伸的力量,我们就可以问心无愧地说:“我们学过了,我们做到了,我们无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