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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文英致陕西省委、省政府领导的 公开信

火烧 2014-11-06 00:00:00 网友杂谈 1034
桑文英因维权遭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多次上访无果,反映陕西省高院与相关部门处理不力,维权陷入绝境。

 桑文英致陕西省委、省政府领导的

 

公开信

 

我叫桑文英,西安市人,原西安石棉厂退休职工,现住西安市长安大学本部南院。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走过一段上访的路,后认识了我市同为上访人的孙礼静,由于共同的遭遇和处境,使我们彼此有了了解和共同的语言。2009年,在我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时候,孙礼静恰逢被北京警方拘留的困难时期,为了感谢孙礼静曾经对我的友谊,我赶往北京,奔走在各相关的部门之间探寻其下落及案情,在获知将被处以刑罚的时候,多次奔走在西安与北京之间,又为其聘请律师及提供经济援助。到其一年六个月的刑满释放之后,本来就患有的青光眼,由于延误治疗,发展的更为严重,行动已经非常不便,为了继续申诉和上访,孙礼静提出委托我做她的代理人(其实更早的委托是在孙礼静入狱期间的200910月,我就接受了孙礼静之子李智的无转委托权的委托,代为进京处理寻母及相关事宜),代为反映、交涉、协商相关的问题。于是我就带着我的丈夫和无法离开的老父亲继续的奔走在西安与北京之间、西安的各相关部门之间至2012年下半年,与西安市信访局达成了基本解决框架协议。

2013年的两会前,我与孙礼静的丈夫李宝文进京上访,被接到久敬庄,当时陕西省人社厅叶厅长和西安市信访局杨局长承诺给我们报销路费,两会后解决问题,并将我们送上回西安的接访车,然而在回西安之后的35,西安市新城公安分局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为由,直接将我送往看守所、将我刑事拘留(见证据一),在家属的请求下,于322变更为取保候审。在领导承诺的条件不能兑现的情况下,410,我购买了3张赴京的火车票,准备赴京,同日将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411,新城分局以我“与上访人员孙礼静接触”为由,依据《治安条例处罚法》第60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天、罚款贰佰元的处罚(见证据二)。

我对以上处罚不服,向新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新城区政府逾期不作答复,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我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西安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依法驳回的情况我开始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陕西省高院于814日对西安市中院开出《转办函》(见证据三),然西安市中院置之不理。无奈,于95日向陕西省高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举报,该中心向西安市中院法官违法违纪中心通报了情况,但至今不能解决问题,使我陷入维权的绝境。

在穷尽合法手段,在西安市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只好进京上访。

20131018,陕西省信访局驻京办事处向西安市信访局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函,内容为: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15日内将受理情况、6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上访人,同时将处理结果及附件扫描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然而,一年也没有任何答复。

2014811,我向陕西省信访局询问结果,得到的答复是:所“反映西安市信访局违法、行政复议市政府不理采(睬)、行政诉讼法案(院)不立案等问题,不属于信访机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814的再访,答复是:“你来访提出的事项,不属于本级机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2014818,我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处上访,得到的答复是:“请到西安室接谈∕咨询”。而接谈的是律师,律师的答复是“如果对法律方面有什么不明白,我们可以帮忙,但你提出的是具体问题,我们无法、也无权答复”。

至此,正常的信访也走进了一个死胡同。

关于孙礼静的问题

孙礼静,1946年生,二级盲残,因被扣发养老金而上访多年,2009年因“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2011112日。孙礼静刑满出狱后,2011420日,又接受孙礼静永远有效的委托,“负责我的一切事宜”。面对一个盲残老人的信任,我无法推脱,义无反顾的承担起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何况,这是法律明确赋予公民的权力。对此,我认为,这还不仅仅是帮助孙礼静个人的问题,这也是帮助政府解决与公民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好事,也是一个公民报答党和政府的机会,何乐而不为呢?至于在与政府谈判的过程中,尽量为孙礼静争取利益,这也是于情于法不违背的。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事情进展的比较顺利,已经达成了基本的框架——一次性补偿孙礼静80余万元。

然而,匪夷所思的现象出现了,西安市信访局局长、包案领导杨晓东却撇开代理人,直接飞往浙江宁波,找到孙礼静及其女儿,以解聘代理人为条件,增加对孙礼静的赔偿——增加的数额是一套八十多平米的经济适用房!最后私下交易的结果是赔偿了103万元和一套80多平米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市场价,粗略估计不低于 140 万元!

面对这种匪夷所思的现象,无法不使人合理的质疑:撇开代理人是为了便于暗箱操作不能排除权力腐败的嫌疑!

正在我无比困惑、,无法找到合理答案的时候,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了,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面对着所指出的:“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回首走过来的路和面对的尴尬处境,欣慰前途光明的同时,无法不对西安市政府的作风距离党中央的要求差距之大感到痛心和羞愧,陕西省依法治国、建设法制政府、公正司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还有艰难的路要走。下面结合自身的问题看西安市政府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拖拉推诿、有法不依、无法乱为的问题。

政府是国家的执法机关,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机关,法制社会的政府必须是法治的政府,没有法治的政府,就不可能有法治的社会。法治政府的内容有许多,标准也有许多,总的原则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和具备严格的权力约束机制和不为、乱为的处罚机制。

处理孙礼静的上访问题,对于西安市政府处理信访问题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既存在严重的不作为,又存在严重的乱作为。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孙礼静的问题是政府应该解决的问题,但是却造成了孙礼静的多年上访,而且被逼迫的走上了“非正常”上访的道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给党和政府的事业和本人及社会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和无法挽回的损失。这些可以避免、本不该发生的事情的出现,西安市信访局的责任首当其冲,西安市的领导也难咎其责。

在接下来的处理解决阶段,我们很难说是依法行政还是以言代法,更无法找到一丝的程序正当和过程公开透明。

本来,孙礼静已经履行了合法完善的委托代理人手续,而且已经进入实质性的协商和基本形成了框架性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西安市信访局的领导却抛开代理人,直接飞到宁波与孙礼静达成远远超出框架内容的协议,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能明白其中的为什么!我桑文英一定要弄明白的是,解决孙礼静的问题到底是不是依法?为什么不能公开?西安市政府距离“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还有多远的距离?

(二)、西安市政府是公民普法、用法的叶公。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没有全体人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自觉遵守和坚定捍卫以及全民普法和守法,法治社会的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守法、用法的前提是普法,没有艰苦的普法过程,就不可能严格的守法和正确的用法,因此普法的目的是为了做到守法和用法。

桑文英在维权的过程中感到了法律知识的匮乏和懂得了用法的重要,明白了“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道理,因此也找到了自己社会责任的定位,既要自己守法,也要努力宣传普法。

法治的根基是道德的底蕴,不能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就没有资格奢谈法治。

桑文英认为,代孙礼静解决自己诉求上访以及与政府交涉协商、讨价还价,首先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也是履行社会责任——敬老助残的本职行为,更是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公民义务。因此,不应该遭到政府拘留的惩罚。

对我拘留十天的惩罚,不仅仅是对我个人身心的摧残,实际是对正义的亵渎,我不禁要问,给老人反复的洗脚是学雷锋的行动、是高尚的,帮助盲残的孙礼静表达诉求就是犯法,就应该惩罚?彰扬公民助人做好事,做了好事却予以惩罚,西安市的某些领导不是叶公又是什么?不是与党中央的要求对着干又是什么?

二、西安市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面对这样精辟的判断,不知西安市的公、法机关的领导是何感想?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在对桑文英拘留的问题上,我不明白是否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问题,但我知道提起行政复议不受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受理是不正常的,没有行政权力的干预是不可能的!

(一)、西安新城分局涉嫌违法办案。

1201335,新城分局在我拘留之后,向我的父亲和丈夫送达的《拘留通知书》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将……桑文英刑事拘留。”我们打开《刑事诉讼法》的第60条,其原文是“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此新城分局对我实施拘留适用的法律错误。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行为、后果结合的罪型。行为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的传播;后果方面必须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二者缺一不能成立。

本案的案情是,我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交谈的时候因为多种原因,情绪失控,言辞过激,既不是明知编造,也没有故意传播,故意传播是指向社会人群进行传播,而我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表达,怎么会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呢,因此本案的事实不符合所列的罪名——名不符实。

3、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1)、西公(新)行决字A[2013]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拘留的起止日期没有明示、对执行方式和期限没有明示,明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第四款的规定。

2)、拘留处罚缺乏事实依据。我10日购买了至北京的火车票,当天即向相关的单位进行了通报,但并未离开西安,既然没有“离开所居住的城市”的事实,就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行为,那么凭什么对我予以处罚?

3)、当我将赴京的情况汇报之后,得到消息的机关,应该就请示的事项,作出明确的答复,在未经批准或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才能给予处罚,否则也是错误的。

4)公民间的委托和接受委托的代理行为,是法律授予的人身权利,即使是杀人、即将被剥夺生命的罪犯,也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力,接受委托的律师也有为其做无罪辩护的权力。

孙礼静出于对我的信任、我出于自愿接受她的委托,这是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力自由,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剥夺,我是孙礼静的民事行为代理人,相互接触是必须而且正常的,什么法律规定了我们之间不能接触?上访人比杀人犯还可怕吗?连杀人犯的权力也没有吗?

(二)、新城区政府不作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作为的问题。

在新城公安分局乱作为的情况下,我相信政府,向新城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新城区政府逾期不作出答复,符合了《行政诉讼法》规范的主体条件,因此我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的济助,然而西安市中院既不依法立案,也不依法驳回,将我推出了法律救济的大门之外,无法得到法律的济助,这是依法行政呢,还是依法办案呢?在我向陕西省高院反映之后,虽然省高院两次致函西安市中院,却不能纠正西安中院的错误,难道这就是依法治国吗?就没有法律制裁了吗?

桑文英认为,不管如何法度的国家,不管是高官还是平民,都必须遵循法纪,不管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还是叫做“遵纪守法”,总之不能随意而为,否则“国之不国”。新城区公安分局、新城区政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政者们,有法不依、违法乱行,在朗朗的中华竟然不能受到法度的制裁,足见17年来“依法治国”的成绩不容乐观、足见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和重要。

三、应该质问的问题。

一个法纪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国家,不要希骥和谐,也不可能长治久安。谁能告诉我,到底我犯了什么错误、为什么给予不公正的处罚,是“学习雷锋”帮助残疾人有罪、还是依法作为代理人、帮助政府调处社会矛盾有罪?孙礼静的问题到底该不该解决?不该解决为什么解决?该解决、就应该依法解决而为什么不依法解决?发生在孙礼静身上的问题属于企业的问题,应该由企业的资金来解决,为什么由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买单?这是依的什么法?能够向社会公开吗?帮助解决有什么错误,怎么就应该拘留?到底是倡扬人们做好事还是打击做好事?你们能够给我一个回答吗?

四、值得深思的问题。

科学规范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必要的,但没有严格的监督和违法严惩制度,说的再好、定的再严谨也是白费,在当前,似乎说的好和制度定的好,已经不十分重要,关键的是看如何对违反者的惩罚。

政府公信力的缺失不是立法跟不上形势的发展造成的,“法制尚不健全”是执法不严的托词,政府公信力缺失的根本原因是“法定职责必须为”而不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而乱为,“违法必究”而不究的没有诚信造成的。而最关键的是对于违法的轻处或不处!

权力腐败是正常的,在贪了白贪、不贪白不贪的大环境下,不贪的是傻瓜,查处的贪官贪污的数额越来越大,说明惩处的机制不能震慑权利人贪婪的欲望,金钱的诱惑比毒品更甚,没有比对毒品更严厉的惩罚,想遏制腐败是痴人说梦。

整个民族道德水平的提高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法治政府、公正司法体制都是建筑在道德基础上的建筑物。没有高水平的道德基础,法治政府、公正司法体制就成了沙堆上的建筑。整个民族道德水准的提高,靠权力不能实现,靠武力也不能实现,只有通过引领、倡扬,特别是通过褒扬和实际利益的鼓励才能逐步的完成。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实际利益的惠及远比口头的颂扬收效更速,尽管这仍然是一种道德虚伪的表现,但却是一个赤裸的现实。不承认现实而只管唱高调,收到的效果就只能是老人在一天里多洗几次脚而已。

道德水准的提高还不同于立法和执法,可以通过主观的努力尽快就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整个民族道德水准的提升,是必须持之以恒的奋斗几十年或者数百年才能显效的事情,而一旦松劲,就会半途而废,前功尽弃,是一件必须常抓不懈又不会立马见效的软功夫。

在当前,太多的残酷现实,导致做好事已经不再被人们认同,要想解决道德滑坡、提升民族道德水准,单靠正能量的宣扬似乎不如及时的解决“英雄流血不要再流泪”的效果要好一些,当然,能够做到两者同时实现更好。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人平不语、水平不流”,精辟的说明了一个社会管理学的哲理。社会管理者最大的任务是保障社会成员之间差距尽量的缩小,执法的最重要内容,就是最大程度的保障人们视野里的平等。不公与不平,几千年来就是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人们对其的敏感程度,远超经济之间的差距。社会管理者是否有作为,或许不在于对经济发展的程度而在于对于“公平”把握的水平。

尊敬的省领导,构建法治社会是中国百姓做了几千年的“中国梦”,党中央代表人民的意志,喊出了压抑几千年的心声,得民心、顺民意。相对于各级政府的执法、司法权力机关,必须认清形势、跟上形势、刹车转向(刹住惯性行驶的车、走向法治的正轨)、转变作风,既不要消极的观望等待,更不要顶风硬抗。

每当经过一个历史的拐点,都会有经过这里的驭手翻车。或许《决定》就是敲响贪腐的丧钟;或许《决定》就是锁闭权力滥用的铁笼,人们翘首期盼,静观效果。希望您们能够紧跟党中央的英明决策,开创我省“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新局面!这是全省人民的福祉也是我桑文英的福祉。

 

此致

陕西省委、省政府领导

 

 

 

                                       桑文英

                          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于北京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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