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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党内民主,破解权力需求刚性

火烧 2006-10-09 00:00:00 共产党人 1025
文章探讨党内民主改革对权力监督的影响,分析票决制在干部选拔中的作用,指出程序限制不足,强调反腐需平衡民主与控制,揭示权力刚性需求与腐败现象的关联。
2002年4月,广东省委常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对清远、茂名两市市委书记和湛江市市长的任职人选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2002年7月,中央下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此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取代原来的举手表决这一官员任免程序的改革在全国逐渐推开。2003年,广东将地厅级官员任命票决制扩大到省委全委会范围;与此同时,这种省委全委会票决地厅级干部任命的制度也在河南、湖南、福建等多个省份推行。2004年11月,江苏省委对拟任无锡市委书记的人选进行了全委会票决,并把票决过程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截至2006年7月福建省委全会投票表决21名正厅职官员人选止,此届福建省委已是第六次票决重要干部,经省委全委会票决的正厅领导职务任用、推荐人选已有92人;此次票决更进一步完善了程序办法,使省委委员、候补委员更为全面地了解了候选人从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到票决的全过程。

无庸置疑,从提高执政能力、防治官场腐败出发,执政党一直在探求官员任免程序改革的合理方案,也作了许多有益尝试。由于“党管干部”原则关系政权稳定,不容动摇,扩大党内民主、以公开与透明的程序提高腐败成本就成了可行选择。但是,尽管中央与一些省市作了不少努力,官场腐败似乎并没有因此得到有效遏制。7月19日,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七起买官卖官典型案件,表明官场腐败、吏治腐败仍然形势严峻。

并不是中央的反腐意图不够真诚,也不是主观能力有限导致程序设计不完善、被腐败分子钻了空子,而是扩大党内民主这一强化自下而上权利的方向与自上而下建构的权力体制之间客观上存在张力。几乎所有有利于权力监督的加强民主权利措施,都可能削弱自上而下的权力控制。因此,决策者只能在适当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与保持自上而下控制力之间寻找平衡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既规定了“选拔干部必须得到多数群众的认可”,但同时又规定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这种决策意图上的摇摆,导致程序设计上的模糊,也给具体操作者留下了过大自由裁量空间,使干部选拔迄今未能真正摆脱“少数人选人”与“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困局。

已经推行的改革,尤其是在全委会范围内无记名投票表决重要干部人选,当然会增加买官卖官成本,对腐败产生一定抑制作用。但实践证明,仅此程度的程序限制远远不足。权力职位是一种极其稀缺的有限资源,对它的需求不但竞争激烈,而且具有刚性:官员升迁只此一途,必然会惜代价;当成本上升未达到不能承受的临界点时,腐败分子仍然会趋之若鹜。

正如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所说:公开与透明是腐败的天敌,民主与监督是防腐的利器。官场腐败、吏治腐败所表现出的韧性并不表明扩大党内民主以完善干部选拔制度的方向有误,只说明在这个方向上现有力度还不够,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与保持自上而下控制力之间的天平还有必要向着前者倾斜。否则,政权的稳定性与有效性不能建立在良好的均衡点上,长期失衡的结果不但是执政能力的每况愈下,而且可能危及政权本身。

在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这4项民主权利中,选择权是关键;如果选择权不落实,其它权利也难真正落实。从有关省市的党内民主试验看,要通过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中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可从3个方面着手:一是坚持不记名投票方式,并扩大其适应犯围;二是扩大参与投票的基数,重大任命或决策可召开代表大会,并对投票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须提前告知表决内容并提供相关信息,表决时要有2/3以上人员参加;三是扩大差额选举,一般情况下要有几个候选人参选。其中第三点是关键,多名候选人参与的差额选举不但可使腐败成本因相互竞争而急剧抬升,而且可形成相互监督的局面,这是以党内民主破解权力需求刚性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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