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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判决书,判刑13年未指明依据什么法律

火烧 2010-07-15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张闯被判13年刑期却未指明法律依据,引发司法不公争议。案件因刑法生效前判刑,存在法律适用问题,两审均未说明法律条款,引发广泛关注。

史上最牛判决书,判刑13年未指明依据什么法律  

   

原四川省革委会委员张闯(本名张正富),在“文革”后期,被控以思想反动,先后于1970年和1975年两次被捕,后一次一直关押到1979年底,经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万县分院于1979年12月30日出具起诉书,四川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未将张闯交付法庭审判,便于次日(1979年12月31日),也就是在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生效的前一天(1979年颁布的刑法将于1980年1月1日施行),将张闯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判决书上,没有表明依据什么法律,当然也没有指明其触犯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材料。张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所列“罪行”的事实及用语作了较大改动,但未改变定性,也未减轻刑罚,同样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未表明依据什么法律,就径自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张闯认为,两审法院的裁判出现这样的错误,堪称史上“最牛判决书”。首先,没有指明触犯什么法律就判处其刑罚,这叫什么“依法判处”呢?这“依法”依的是什么法呢?其次,在第一天起诉第二天就宣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依据法律(刑法),张闯的行为可能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所以选在刑法生效前一天将其判刑(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同案犯、后来以经商而闻名的牟其中恰好在这一天被释放)。这样做似乎避开了法律,因为刑法尚未生效,当时没有专门的刑事法律作为依据(只有解放初期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但是由于张闯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便未生效,而二审审理时刑法已施行,就应当依照刑法来审理,确认其是否构成犯罪。二审没有这样做,只是简单地维持原判。以至于两审裁判都没有表明依据什么法律,以及张闯触犯法律的哪一条款,这怎么能让人信服呢?不指出依据什么法律,以及依据法律的哪一条款,就判处一个人13年徒刑,这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  

张闯被判刑后,一直没有停止过申诉,但直到其出狱20年后的2009年,他的申诉才有了回应,但这个回应基本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其获得重审的希望还是处在无限遥远的状态中:作出生效裁判的四川高院声称该案的有关材料现在重庆高院,要其到重庆高院申诉;重庆高院则称该案是四川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其无权作出处理。两个高院均用函来答复,而不用裁定,因为如果用裁定当事人即可上诉。这样,两个高院互打太极拳,把申诉人的请求推到了月球上。张闯向最高法院递交了申诉请求,则无任何回应。  

这个案子看来就这样了。这不禁使人感慨欷歔:在中国,为什么申诉就这样难呢?如此明显的错误都得不到纠正的机会,就像聂树斌的案子一样,那司法的公正又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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