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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百姓安乐死的权力

火烧 2011-10-1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主张应赋予百姓安乐死的权力,以缓解绝症患者的痛苦,体现人道主义与生命尊严。同时呼吁在实现共同富裕前,应先给予百姓选择安乐死的权利,以提升生命质量。


  求生是人类的本能。除非万不得已,谁也不愿意放弃生命。但是,如果生命只剩下痛苦,并且累及亲人,累及社会,能够实行安乐死应该是一个人道而且相对合理的选择。这主要针对重病患者而言。当身患绝症,以目前医疗水平确实已经不可能治愈了,患者维持生命一天,就要多受一天的折磨;久病的躯体已经失形,让人惨不忍睹,还伴随着难闻的气味,让人不愿意接近;吞咽困难,只能依靠输液维持,排泄困难,只能借助人工帮助;还有,每日每时要忍受晚期病人不可避免的剧痛,这个时候,安乐死是帮助患者解脱痛苦的好办法。同时,还可以避免拖累亲友,免除亲友目睹自己亲人的生命在剧痛的熬煎中缓缓逝去的痛苦。据传说,得道高僧总是预先知道自己的死期,筑坛高坐,安祥如讲道,徒弟们围绕四周,高僧交待完应该交待的事项,然后圆寂而去。这是多年修来的功德,常人难以企及。现在有了基于科学和人道理念的安乐死,没有经过长期修练的普通人也有可能像得道高僧那样无痛苦、有尊严地死去了,安乐死就好象大自然送给人类的一件温柔的礼物。


  有专家指出:“事实上,人生在世,应该把追求生命与生活质量放在首要地位。当病人处于不可逆转的死亡阶段并承受极大痛苦的时候,为什么不能用安乐死帮助病人顺乎自然地结束死亡过程,免除临终痛苦呢?这难道不符合唯物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原则吗?同时,用积极而主动的态度来结束已经无可救药的生命,不但有助于卫生资源的充分利用,更主要的是这种行为表现了人类在战胜死亡的恐惧中取得的巨大进步和对生命的达观,我们有什么理由对此噤若寒蝉呢?”


  然而不行。因为法律不允许。曾经看过一篇报道,某老人身患绝症,痛苦不堪,老人的儿子不忍心看着父亲活受罪,就帮助自己的父亲实现了安乐死。结果,这个儿子被起诉了。


  我常常想,既然现在不能保证百姓看得起病、上得起学、住得上房、养得起老,为什么不允许百姓安乐死呢?这不是成心让百姓活受罪吗?


  有关的官员可能会说,正在给你们创造共同富裕的美好前景呢。你们等着过好日子吧。行,我们等着。但我以为最好还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创造条件让百姓共同富裕,一方面允许百姓安乐死。百姓又不是傻瓜,能共同富裕过好日子,既能看得起病、上得起学,又能住得上房、养得起老,谁又会想去安乐死呢?


  安乐死是一种权力。是一种人权。应该给中国百姓安乐死的权力。有没有这种权力是一回事,是不是人人都要行使这种权力又是另一回事。特别在不能保证百姓看得起病、上得起学、住得上房、养得起老的今天,更应该给百姓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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