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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刑”,法制的悲哀

火烧 2009-11-0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批评‘花钱买刑’现象,认为其违背法律公正,指出法律应强制赔偿而非依赖被告人自愿,强调法律应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引发对法制公平性的深刻反思。

“花钱买刑”,法制的悲哀

  看了《最高法副院长称“花钱买刑”有望被规范》,相信许多人都会为中国法制哭泣的。

  近日,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湖北省高院已经向最高法院作出报告,系统总结了该省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这就是所谓的“花钱买刑”。

  尽管张军并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他认为这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类似个案中,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是相对不变的,但社会危害是可变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但是,张军否认不了,这种做法的本质,就是“花钱买刑”。

  “花钱买刑”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张军大法官的举例貌似有理,实际却是对于“花钱买刑”的一种诡辩。这里显然有几个问题,1,既然被告人有能力给被害人50万元,法律为什么就不能强制被告人给被害人赔偿,如果被告人有能力给被害人赔偿而拒不赔偿,法律为什么就不能以加重处罚的方法,以迫使其履行赔偿的责任呢?2,如果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因为家庭贫困,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他是否能够因为家庭贫困缘故,而同样被减轻处罚?如果这不可能,那么,这法律就是荒唐的,站不住脚的,法律的公正公平就无从谈起,我们今后还有理由奢谈什么法律的公正公平吗?3,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显然是不一样的,那么问一声张军大法官,富人可以减刑,穷人不能减刑,这样的法律后果及其社会危害一样吗?你们又将如何面对穷人的愤怒?4,这样的缺少公正公平的法律,是共产党的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的法律吗?不是。它只能同样是封建社会的资产阶级的法律,是维护有钱人利益的法律,是“花钱买刑”的法律,是“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法律。如果有钱人可以花钱买刑,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钱人呢,他们的活路在哪里?这是什么样的狗屁法律,搞出这样的法律的法官们,难道就不怕人民的谴责和诅咒吗?这样的法律,是不可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和认同的。

  显然,法律应该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被告人给予被害人赔偿应该是履行法律的规定和义务。如果被告人有能力给被害人赔偿,法律就应该强制被告人给被害人赔偿,如果被告人有能力给被害人赔偿而拒不赔偿,法律就应该以加重处罚的方法对其加重处罚,以迫使其履行赔偿的责任,而不是被动的乞求式的,要求被告人给予被害人赔偿。

  对于由于贫困的缘故而无力赔偿被害人的被告人,国家应该从其服刑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中,给予被害人以赔偿,或者直接由国家给予被害人赔偿。这种国家赔偿是人道主义的赔偿,也应该是有道理的赔偿,犯罪人犯罪,国家是有责任的,既然国家有责任,国家就应该给予被害人以国家赔偿。

  解放前的中国,是普遍流行着“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有钱能使鬼推磨”这样的说法的。这是腐朽反动的旧中国法律缺乏公正公平的生动写照,是法律为官僚权贵有钱人服务的真实反映。那么,难道说在共产党领导的天下,今天的中国,仍然要奉行这种人人痛恨的法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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