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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免死之不可能刍议

火烧 2010-09-03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指出贪官免死在中国现阶段不可能实现,强调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性,批评免死动议违背社会价值,呼吁维护公正与正义。

    任何事物皆有可能,唯独贪官免死在中国是不可能的,起码在现阶段,贪官免死不具备操作的现实性。理由有以下几条:

    首先,贪官免死动议明显挑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底线。笔者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念就是附丽和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金色毛发的素朴之皮。在现阶段,不千方百计地修补、维护和强化这个素朴之皮,而是一味地宣示核心价值,就有失去价值建构的草根植被之基础的危险。那么,何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价值呢?答曰一句话,这就是公正、幸福、自由和利他。显而易见,这样的观念之逻辑排列我以为是符合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近现代历史演进之秩序的。如果说毛泽东的“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的人民史观以及由他所开发并且身体力行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给人民以应得”和“还历史的公道”(马克思语)的政治价值诉求的话;那么,邓小平所极力突出的,就是世俗幸福之经济建设价值诉求;而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班子共同开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所特别看中价值新元素,就是文化领域中的自由个性构建价值之诉求;而胡锦涛同志所弘扬的重点,就是利他元素特别突出的社会(和政治经济文化相对应的社会)关爱价值诉求。明眼人不难发现,在以上四种价值元素中,目前最为稀薄的就是毛泽东的公平正义价值诉求,这种稀薄不啻是表现在媒体上,而且还表现在中层或者高层管理领导者的心灵世界中。不然的话,温家宝同志所说的“公平正义是比太阳还有光辉的”观点就显得没有了现实针对性。所以,当前最应该弘扬的,就是被毛泽东时代坚持、并且在目前业已疲软了的社会(四位一体的大社会概念)之公平正义价值诉求。惟其如此,才能造成与其他三个元素相匹配的动态平衡。事实上,自“胡温新政”以来,一个“给人民以应得”的多予少取之反哺式的社会关爱价值观念已经或正在重新揭橥标的在广大真正愿意为人民服务的领导者的心田。不是要研究分配问题吗?不是要扩大内需吗?不是要整饬吏治并且打黑初战告捷、并且正要扩大战绩乘胜前进吗?不是要推进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吗?不是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想再做西方国家的奶牛了吗?怎么刚刚出现了一些转机,就有人要提出给贪官免死的动议呢?窃以为,在这个“宜将剩勇追群寇”的节骨眼上,提出给贪官免死动议,这显然和“血性”无涉,和“正气”无关,而只能浇灭广大民众心中开始复苏并渐次炽烈的公平正义之太阳的光焰。所以,此议放在目前提出来,就极为不合时宜。

其次,贪官免死的理由是可笑和荒唐的。持此议的人士说什么贪官又没有杀人,而杀人者才偿命,所以,给贪官免死是成立的。在这里,我想分为以下几个小点来一一驳斥:其一,这一观点完全无视了“谋财”与“害命”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和可通约性。鲁迅先生说得好,无端地剥夺与空耗别人的时间等于是谋财害命。显然,“谋财”与“害命”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而且据研究证明,一个贪官的“崛起”,必然会在剥夺草民的劳动时间(无论是物化的社会财富还是动态化的劳动过程,其实质都是一样的)中把五百个乃至于一千个草民搞得生不如死。在一个资源相对稀缺(可以和美国比比)和人口众多的大国里,少数贪官过于“玩得转”,则必然会占用几百倍于草民的社会资源,从而把广大的弱势草根弄得灰头土脸。因为资源就那么一点点嘛!你“东倒吃羊头,西倒吃猪头”(借用国民党时代祸陕害民的大军阀刘振华的话),风光无限,而草民老上不了“共享”的席面,那草民就会把“不自由,毋宁死”当做真理了。其二,这一观点也完全和马克思所开发的“生命的生产”理论相悖。马克思认为,“生命”现象需要表现出来,而表现“生命”的形式无外乎有两种:一方面是“劳动”,另一方面是“生育”。由此可以看出,毁灭生命的方式也只有两种,即让一个人既不能劳动,也不能生育。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不劳动就等于失去了表现和证明自己生命的形式,而不生育,也就等于失去了表现他人生命的形式。中国式贪官在前些年忽悠着广大国企草民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忽悠着着广大农村草根进入资本家的血汗工厂只干活不拿钱或者很少拿钱,就是剥夺或者空耗人们表现自己生命的最突出的罪证;而贪官们并不满足于把毛泽东时代人民创造的血汗钱忽悠到自己的腰包为满足,他们还要霸占工人和农民的妻女。本来上天造人男女比例是大体平衡的,可是由于巨贪们的“多吃多占”,致使许多草根结不了婚或者结不起婚,贵州等西部地区的光棍和贪官的小三与二奶在人数上应该是大体一致的。这就是说,贪官们还剥夺了草根表现他人生命即生育的形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亲留后”就成了履行孝道的核心内容;否则,就是“元恶大怼”之罪,这个罪是弱势草根犯的,但究其原因,却是巨贪们造成的。其三,给贪官免死也不符合中国人的文化心理传统。中国人历来把“财”和“命”放在一块儿说,其实,细心人已经看出来,这完全是一种充满智慧的考量维度,也极为符合以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宏观视域。记得恩格斯也提出过和马克思一样的观点,这就是“两种生产理论”,即一方面,是人口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另一方面是物质生活让一个人资料的生产。这样两种生产都能具备了,他才能体会到生命的踏实和意义。否则,生命就是抽象的存在物。所以,中国人历来把“人财两旺”看成是生命欢实和生活意义的终极旨归。而这两样东西,上述的草根却不易得到,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乃是贪官的所为,这难道不是罪大恶极吗?其三,给贪官免死,是和毛泽东的“退赔思想文化”明显唱反调。什么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就是善的等利害交换,有贪官们剥夺广大草根的劳动和生育机会的恶行在先,就有草根讨回公道的行动在后,可是现在,有人企图用一道免死牌彻底断送利益受损集团即广大弱势草根讨回公道的机会,这就是最大的不义。

再次,贪官免死动议是对社会心理和草根民意的蔑视。中国人民“不幸”都接受过马泽东时代“沧桑正道”的洗礼,这是最让贪官们寝食不安的。但这是没有办法扭转的事。如今,“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的毛式箴言的广而告之的广告牌甚至挂到了美国的航天基地。用中国人民的话来说,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间没到,时间一到一切皆报。”这些年来,不用讳言,由于“忍小恶止于至善”的自由主义态度在广大草根心目中作祟,加上农耕文明熏陶下的散漫习性作怪,中国人恩报观(仇报观也一样)中的迟滞性毛病还是特别突出的,正应为如此,才导致有些贪官们得意忘形,以为被边缘化的中国可以宽宥他们的恶行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如果要正确把握群情民意,那就复习一下毛泽东的名言,即“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极大的”一词表明了一种对贪腐问题和败腐行为的极端否定的零容忍的社会心理和价值态度。按照李凯尔特的态度测量标准,没有比“极大的”描述更严重的社会态度了。所以,对巨贪处以极刑----死刑,就是最大的公平正与正义。

 最后声明一下,不同意给巨贪门面死与仇富心理无涉。显而易见,中国人并不仇富,只仇不公。如果是正当发财,按照公平正义中的“比例平等”的原则,草根阶层只会对这些人肃然起敬,而不存在仇不仇的问题,问题是你巧取豪夺了,你谋财害命了;那么,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机关就要“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按照有关法律条款,给人民公敌---巨贪们一个恰当的“说法”,包括剥夺你的生命权,就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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