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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死贪官:是我们“误读”,还是你们“误导”?

火烧 2010-09-03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质疑法学界对贪官免死问题的误导,指出法律修正草案中存在为贪污贿赂罪立免死牌的争议,引发对误读与误导的讨论。

免死贪官:是我们“误读”,还是你们“误导”?  

   

作者  苏  杜  

日期   2010-09-03   

   

   

       (本文大意:为投机倒把免罪,为经济犯罪免死,人大已有立法,法制委员刚刚发表了意见,民众没有“误读”,“重量级学者”们也没有“误导”。为奸商免罪,为经济犯免死, “不争论,光做”,这大概就是“法学界的一致意见”了。   附录官文三篇。)  

   

       日前,《法制日报》记者带着“贪官们是否真的有望获得‘免死牌’这样的问题”,走访了法学界的多位重量级学者。随之,该报发表了题为《北大教授:所谓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说法是误解》(http://www.sina.com.cn 2010-09-03 )的述评。述评引用“重量级学者”的话,称:“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所谓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说法是误解,”“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对贪官免死,这完全是猜想”;“贪官免不免死,是一个真实的问题。但是否废除,这不是现实问题,不应讨论”。  

   

       看了《法制日报》记者的这则述评,不禁令人十分诧异:到底是我们“误读”了,还是“重量级学者”在误导?  

       “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所谓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说法是误解”吗?那末,主流媒体上广为传播的,并以传播“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回应“对草案的14个追问”为主要内容的《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经济犯罪死刑应逐步取消》(《检察日报》http://www.sina.com.cn  2010.08.30)一文又作何解释?请问“贪污和贿赂罪”在不在“经济犯罪”包括之中?法制委员周光召之“经济犯罪死刑应逐步取消”不是为贪污和贿赂罪立“免死牌”又是什么?法制委员周光召不仅在为贪污和贿赂罪立“免死牌”,还明确地为“金融犯罪”立“免死牌”。这样刚刚才不过三天的回应文字,墨迹未干,言犹在耳,怎么就成了“猜想”?这究竟是一般民众在“误读”,还是“重量级学者”们在有目不睹,恣意“误导”?   

         

“重量级学者”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参与过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的专家研讨会”。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储槐植并告诉记者,上述观点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想法,也是法学界专家的一致意见。在这里,“重量级学者”的“表示”又是“根本没有”,又是“一致意见”,说的十分肯定;但是,“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这一“法学界的一致意见”,到底是怎么产生的呢?而且,“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与周光召的“经济犯罪死刑应逐步取消”,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30年内不会取消,30年后取消,这不是“逐步取消”吗?更何况,《法制日报》为“重量级学者”这一“法学界的一致意见”所加的小标题,也不过是“取消不合时宜”而已,“一石激起千层浪”,民怨沸腾,不是时辰罢了。  

   

但是,《法制日报》的这篇记者述评,“重量级学者”们的,“法学界”的“一致意见”,要害并不在于另选时辰,重看风水,其“海底眼”是“不应讨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作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这是符合“不争论”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的“法制建设”。不争论,光做,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826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均处以“死缓”,也就是免死,不就是这一指导思想的“践行”吗?  

   

       所以,还可以说,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民众们既没有“误读”,“重量级学者”们也没有“误导”,“法学界”正在做着“一致”的事。  

   

附录之一  

《北大教授:所谓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说法是误解》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 07:23  法制日报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  

   

  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杜萌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  

  刑法第八次修改是自1997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改,也是首次修改总则。同时,惯常做“加法”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做了一道“减法”。此次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比例接近挂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  

  针对死刑的问题,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公众注意到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开始质疑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审议过程中,更因为有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而一石激起千层浪。  

  有公众直言不讳地质疑:有死刑,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  

  贪官们是否真的有望获得“免死牌”带着这样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法学界的多位重量级学者。  

  激辩贪官免死  

  不久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这一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引起的疑问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当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因为非暴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且取消这类死刑对于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并不大。  

  对此,有网民撰文称,“正是因为有死刑存在,更多的人才会心有顾忌,才不会铤而走险。如果取消了死刑,我们真不知道贪官们害怕什么”  

  还有人提出如下假设:如果废除经济犯罪死刑,那么各种犯罪飙升导致的后果将不堪想象。  

  针对民众的顾虑,北京 师范大学 教授赵秉志则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既然贪官已经知道了犯罪是要杀头的,为什么他们还会前赴后继“贪官们不会考虑说贪污犯罪会杀头,就不值得如此犯罪了,而是要千方百计地逃避制裁”。  

   

   9月1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作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以新加坡、香港为例,说“不能说没有死刑,犯罪就一定猖獗;也不能说有死刑,就一定能够减少犯罪”。  

  这位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法学教授认为,群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司法机关依照犯罪事实和刑罚幅度来掌握判决的量刑轻重,其斟酌考虑是有法有据的,不杀贪官,一定有不杀的道理。  

  取消不合时宜  

  “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 9月1日上午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所谓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说法是误解,“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储槐植参与过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的专家研讨会,他告诉记者,上述观点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想法,也是法学界专家的一致意见。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储槐植说,社会上有这种说法,既然此次“大面积取消了13个罪名死刑规定,以后对取消死刑可能会‘阶梯式’推进,对贪官免死,这完全是猜想”。  

  王作富也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性质不能划等号。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担负着更多的职责和义务,比普通公民承担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职权谋财犯罪,不仅侵犯了合法财物的权属,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威信与公务人员职务的连接性,其危害后果无法等同于普通公民犯罪。  

  “尽管轻刑化、废除死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王作富对记者说,但“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王作富对将“取消死刑”与“贪官免死”这两个话题联系在一起,表示十分诧异。他认为,这一话题冲淡了取消13个罪名死刑规定的真正意义,“贪官免不免死,是一个真实的问题。但是否废除,这不是现实问题,不应讨论”。  

  为什么不应该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回答说,现实还没有出现适宜探讨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记者问什么是适宜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他回答:“中国贪官免死与废除死刑是同一话题,这是确立一项公共政策的大事。其适宜的环境条件和时机需要有相对成熟的民意、社会政治、社会制度、法律制度、舆论监督,比如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机制、替代死刑的惩罚措施等。”  

  黄京平说,近年来,公众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败严重、贪官众多,因此将治理腐败的希望集中于刑法的严厉程度上。其实,预防腐败还有赖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和条件,并非仅仅以极刑惩治贪官能一了百了。  

  “现在探讨贪官免死,对有序、合理地使用废除死刑进程,减少死刑罪名,不太好。”黄京平说  

   

附录之二  

《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经济犯罪死刑应逐步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0日 05:39  检察日报   

   8月23日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围绕社会关注的醉驾入刑、欠薪治罪等热点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回答了本报记者对草案的14个追问。   

修正案修改的幅度不小,为何不对整个刑法来次大修   

追问1:修正案(八)草案多达46条,首次对刑法总则进行修改,修改量为前几次修正案的总和,如此“大动干戈”何不干脆对刑法来次大修?   

   

  周光权:草案虽然对总则有改动,但也只是局部的,修改的部分不到总则的20%,这种改动不是推倒重来,也没有达到1997年那种大规模修改的程度。   刑法总则里面包含犯罪和刑罚两个内容。犯罪部分涉及犯罪的构成要件、共犯、犯罪未完成形态等一些很庞大的内容。但这次修改涉及犯罪部分的内容并不多,主要还是有关刑罚的内容,像缓刑、假释等都属于刑罚的具体适用问题,采取修正案的方式是可以的。  

  追问2:修正案(八)通过后,会不会重新公布刑法?因为修改的内容不少,适用时新旧条文对照起来会很麻烦。   

  周光权:这确实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8个修正案,再加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决定,对刑法内容的修改确实很多,如果不加以编纂,司法机关适用起来很不方便。立法讨论的时候,有些专家、学者也提出过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会考虑这个问题。不过有一定的工作难度,因为要把多次修改以后的刑法和1997年刑法编纂在一起,确保它的权威性,就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版本,而这种编纂本身带有立法性质。  

   

  追问3:新增罪名一般由两高共同研究确定,为什么罪名的确定不在立法环节完成?   

  周光权:立法上不确定罪名,有很多因素,当然这也一直是我们的立法传统。有的国家是先规定第多少条,然后是罪名和条文的内容,也有一些国家立法上不规定罪名,靠司法机关去解决。中国的传统是自1979年制定刑法始就没有概括罪名,现在也是对这个传统的尊重。其实,刑法的具体条文总是要司法机关去应用,对罪名怎么概括得既准确又能让老百姓看得懂,司法机关会有准确的判断。   再者,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以后,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备案,确定罪名的过程其实也是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共同努力的结果,并不完全是司法行为。如果一定要在立法环节确定罪名,要经过反复斟酌、反复讨论等环节,立法的周期会特别长。因此,现在这种确定罪名的方式也是相对合适的,可以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  

   

  有些死刑可否备而不用  

   

  追问4:草案拟取消13个罪的死刑,会不会削减刑法的威慑力?   

   

  周光权:这个问题可以这样来看。第一,在我国,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很少适用,有的罪名从来没用过,有很多罪名判得极少,基本可以忽略,对这些犯罪取消死刑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压力。第二,这些犯罪都是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本身基本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即使取消死刑,还可以对罪犯判处无期徒刑,公众对此也不是不能接受。第三,死刑的威慑力是非常有限的。比如说经济犯罪,犯罪的人都是高智商,他们对刑法不是一无所知。因为现在的传媒非常发达,很多白领阶层都可以通过网络等各种途径获知国家对某种经济犯罪的态度。但是,当获利极大、利润特别高的时候,他们就会铤而走险,对这样一些人,死刑的威慑是打折扣的。  

   

  追问5:有些委员提出金融诈骗类犯罪涉案数额巨大,造成老百姓倾家荡产,如果取消死刑,刑法的威慑就没有了。如果备而不用,放在那也是一种威慑。对此,您怎么看?   

   

  周光权:金融类诈骗是经济犯罪,但归根到底还是诈骗行为。而普通的诈骗数额也有上千万的,但最高刑期就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还有,金融类诈骗的被害人很难说是纯粹的被害人,大多有牟利或者投机的心理,对自己可能被骗以及集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不是一无所知,但他仍然愿意去做,这对犯罪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般来说,被害人有过错的时候,犯罪人的责任相对减轻。   

   

  现在有些观点把数字绝对化了,而且把这个数字与贪污贿赂的数字相比较,实际上这两者不是一回事。贪污贿赂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对国家政权的危害极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或许是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的现实的。   

   

  国外现在规定或者实际适用死刑的国家占20%多一点,它们的死刑都不适用于非暴力的犯罪、单纯的财产罪或者经济犯罪。这可能也是未来中国刑法修改的方向,以后取消死刑的步子会迈得大一些,像经济犯罪的死刑都应该逐步取消。  

   

   

附录之三  

《人大拟修改过时法律 删"投机倒把"》  

2009-08-25 03:40:42 来源: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南京)    

核心提示: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被删除。  

   

扬子晚报 8月25日 报道 据新华社电 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草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9部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等7部法律中“征用”修改为“征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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