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新生建议取消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意欲何为?
牟新生建议取消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意欲何为?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牟新生委员认为,有必要研究取消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
说实话在我们国家贪污犯罪死刑罪也已经是名存实亡,历年来国内发生的贪污腐败案件,被抓住的有几个是枪毙的呢,在老百姓已经在这样的环境下麻木的时候,为什么这些人却突然高调的喊出了他们多年来想讲不敢讲的话,为什么他们这次就不怕触犯众怒,是根本就无视中国人民的存在,还是背后有巨大的靠山,我们不得而知,自从政改论被高调抛出来以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一些人又提出了13项经济领域犯罪死刑取消的提议,贪污贿赂罪取消死刑的提出可以说将整个气氛推到了极致,这些人试图在营造一个变的氛围,试图在引导一个变的方向,用心是极其险恶的。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元月收回死刑审核权;中国有关方面曾明确表示:对贪污腐败官员一般不判死刑。这样的“免死牌” 对于贪腐官员,尤其是其中“顶级”贪腐官员,不啻最大的福音。果然,除了几个省部级高官因受贿数额巨大,被处以死缓、无期徒刑外,还有一些厅局、处级贪官,贪污受贿数额更大,也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多年来贪污贿赂犯罪不但人数剧增,犯罪金额也不断飙升,由此引发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更是触目惊心,究其根由,就是对此等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太差,只有加重加快处决一批此等犯罪分子,才可遏制此类犯罪的上升势头,取消对此等犯罪执行死刑只会把国家和人民推向深渊。
牟新生委员终于明目张胆为取消涉嫌犯贪污贿赂罪国家公职人员的死刑要求呐喊了。作为曾经调查过“远华案”的牟委员应该了解国家公职人员在案件中的肆无忌惮已经造成的重大损失,这还是在有死刑威慑的前提下。有死刑威慑,公职人员一旦犯罪,为免于死刑惩处,也会主动退还赃款以取得减刑,如果没了死刑威慑,大不了无期,那些贪污而来的天文数字的金钱,这些官员还能吐出来么?
依法治国,前提是要立法,法的根本是善法,不是立些恶法出来,只保护既得利益者,牟委员这样的思维,已经完全脱离了正常人类的思维,口口声声以西方发达国家为标准,请问牟委员,西方国家对官员有相对完善的监督体制,我们有么?我们所谓的人大不就是橡皮图章么?人大的委员有几个见过选他当委员的选民?
有利于既得利益者了,就和西方接轨,不利于自己了,就强调国情,继续这样无耻下去,已经不是以正常人类的思维可以解释了。也只能说,在利益使得某些委员开始变得穷凶极恶了起来,在目前的体制下,不要觉得你们今天在主席台上掌握着话语权,把国家的公器当成家奴任意排除异己,任意挑战人民的智商和底线,历史总会有一天把你们钉在耻辱柱上,换来百年的骂名!
贪污犯罪的主体,是一群特殊人群,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一些特定身份人员)为主,他们都有固定工作和职务。他们一边拿着国家的俸禄,一边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腐败犯罪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公平正义,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和公正廉洁的信誉,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危及民众生命安全。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人民网及《检察日报》报道的数据显示,2003至2006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涉案总金额高达504.6亿元;渎职侵权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9.8亿元,并使14049人失去生命、2033人严重伤残。
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面对巨大的财产损失与无辜的生命。牟新生委员建议取消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意欲何为?
附:
得到“宽容”的大贪官
按《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以上,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且不要说贪污受贿几百万、上千万不判处死刑,就是超亿元的也极少判死刑立即执行。
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一审被判死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团体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负中国石油化工团体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好处,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伟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自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控制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揭发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施展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体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宣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看法》),规范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立功的条件。
《看法》指出,“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资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露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供给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我认为,之所以出台规范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的看法,这与多年来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立功的认定,没有一个同一标准有关。由于没有具体的尺度,如何认定立功行为,认定权就完整控制在司法机关手中。贪官们不仅有的是钱,而且还有着千丝万缕人际关系,要想争夺“立功”表现就非常轻易了。
不过,现在的贪污受贿分子也确切多,只要抓获了一个贪官,往往能拉牵出一窝。在这客观上给贪官们争夺立功也供给了机遇。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供给主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只要贪官们真的有立功表现,按照法律是要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在的问题是,由于没有同一的认定立功尺度,有些不属于立功行为,也得到了司法机关认定。对贪官的判决越来越轻,这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
还是先看看改造开放以来,对大贪官判刑的案例吧!
因贪污受贿而被正法的副省级以上贪官只有四人。
1999年,中国刮起了反贪风暴。
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成了改造开放后被第一个因贪污受贿被处死的副部级高官。据法院查实,胡长清在1994年上半年至1999年8月,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和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4.25万元,另有161.77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阐明正当来源。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起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胡长清人头落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又紧随而往,被一针毙命(他是被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成克杰在广西任职期间,通过批项目、要贷款、提职级等多种方法,伙同李平或单独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成克杰受贿数额高出胡长清近八倍,理应处死,他也是建国后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国家引导人。
事隔三年,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受贿犯罪被推上断头台。他在任时受贿达517万元,另有480万元的财产来源不明。王怀忠的受贿金额与胡长清不相高低,据媒体报道,由于他“有索贿等从重处罚”情节,2003年12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是,王怀忠就“有幸”列为建国后被处以极刑的省部级高官第三名。
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议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判决中可以看出,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是因为受贿649万元。
受贿高达数百万元以上,得到“宽容”保命的大贪官
除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被处以极刑外,还有一批大贪官,由于有各种各样的情节,而得以死里逃生,在监狱“安度”晚年。他们是:
王昭耀,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1991年2月至2005年2月,王昭耀利用职务上的方便,非法收受44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4万余元。王昭耀另有近650万元的财产显明超过正当收进,差额宏大,不能阐明正当起源。2007年1月13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力毕生。
徐国健,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其非法收受贿赂631万元、美元1.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640万余元。2006年1月24日,徐国健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韩桂芝,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1993年至2003年期间,韩桂芝利用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马德等人在职务提升、职务调剂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2005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李嘉廷,云南省原省长,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2003年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嘉廷成了建国后第一个被判处死缓的省长。
丛福奎,河北省原副省长。其应用职务方便,为他人谋取好处,索取、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36万余元。2003年4月27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以受贿罪判处丛福奎逝世刑,缓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力毕生。丛福奎上诉后,河北省高等国民法院驳回其上诉。
慕绥新,沈阳市原市长(沈阳市是副省级城市)。他从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受贿661.4万余元的财物,并有人民币269.5万余元巨额财产起源不明。2001年10月1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慕绥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纪周,原公安部副部长,他利用担负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赖昌星的贿赂,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美元五十万元、港币三万元,收受广东开平建安公司董事长周民兴贿赂一万美元。2001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纪周的受贿数额与折算后比郑筱萸少点,但他的犯罪情节却不比郑筱萸轻,他收的钱重要来自特大走私犯赖昌星。
受贿数十万至数百万,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副部级以上高官
徐炳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五十五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利,1999年8月27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人民币;追缴的港币一万元及用赃款购置的高级电器、数码照相机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他是建国后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第一个副部级干部。
潘广田,山东省原政协副主席、工商结合会会长。共收受贿赂31次,收受11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总价值157万余元。2003年4月2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讯处潘广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8万元。他是建国以来山东查处的级别最高的贪官,也是全国查处级别最高的非党引导干部。
田凤岐,原辽宁省高等人民法院院长。其在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辽宁省高等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0万余元。2003年5月15日,法院以受贿罪被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方仁,原贵州省委书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77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5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伟大,情节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2004年6月29日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
田凤山,原领土资源部部长。1996年至2003年期间,田凤山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领土资源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位置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36万余元。2005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杜世成,原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他在2000年至2006年1月期间,利用先后担任山东省副省长、青岛市市长、青岛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6万余元。2008年2月5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杜世成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方仁、田凤山、杜世成受贿金额比徐炳松多十倍以上,潘广田受贿金额比徐炳松高了近三倍,田凤岐比徐炳松多了六倍,但是他们与徐炳松一样,落得个同样下场。也许是经济发展了,潘广田、田凤岐、刘方仁、田凤山、刘方仁、杜世成之流失事时,物价比徐炳松当年“捞钱”时要高很多,货币也贬值的缘故吧!
法院对大贪官越来越“宽容”了吗?
假如仅从受贿金额与量刑幅度来看,法院确切是对大贪官们越来越“宽容”了。
但我知道,经济犯罪金额只是一个重要指标,同时还要斟酌是否有“自首”(没有发明那个大贪官是自动投案说自己收钱而被抓获判刑的。不过有些贪官被抓获后,为了保命会如实交待受贿犯罪事实)法定从轻情节,这可是保命的“宝贝”。还有什么“认罪态度好”、“真挚悔改”、“积极退赃”等酌定从轻情节。
从判处死缓的大贪官的情形看,之所以不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大多数是靠酌定情节来保命,这个事实可以从媒体报道中知道。
四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大贪官,据从当年的媒体报道胡长清是认罪的,他还“天真”的提出,如能留下一条命,可以用自己笔为国家赚外汇。据说,胡长清曾拜某书法巨匠学过书法,胡长清字写的不错,属于书法巨匠级,国外有人珍藏过他的作品。胡长清在江西任职时,有些企业的牌匾就是他题写的。
被处死的王怀忠,与李嘉廷、丛福奎都是2003年被判刑的,但李嘉廷、丛福奎比王怀忠早几个月判决,而王怀忠的受贿金额又比李嘉廷、丛福奎少很多,为何处死了呢?
在王怀忠被执行死刑后,2004年2月12日新华社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任卫华。下面是记者与法官的一段采访谈话(全文见《王怀忠罪当其刑――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谈王怀忠案》):
问:王怀忠受贿500多万元被判正法刑,而过往法院曾对一些比王怀忠受贿数额更大的受贿犯法分子没有判处逝世刑,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和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这是为什么?
答:刚才已经讲过,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是要以受贿数额为条件,但不是单纯以此为条件,而是要统筹犯罪情节等其他量刑条件。简言之,数额不是量刑的惟一根据。以李嘉廷、丛福奎案为例,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数额特别宏大,由此,法院认定李嘉廷罪行极其严重。罪恶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条件。但是,实用死刑不即是都要立即执行。依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假如不是必需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布缓期二年执行。李嘉廷在法院审理期间,揭发了两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经查属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立功,这是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另外,李嘉廷还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以为对李嘉廷判处死刑,不须要立即执行;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情节特别严重”中除含数额特别伟大外,尚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大部分受贿数额是丛福奎自己坦率的,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认为对丛福奎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而王怀忠罪行极其严重,不具有任何不必立即执行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为此,法院把王怀忠与李嘉廷、丛福奎的判决在量刑上加以差别,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从任卫华副庭长答记者问可知,之所以能留李嘉廷、丛福奎的命,是由于一个揭发了国度工作职员职务犯罪有立功表示,另一个是由于作了坦率交待有酌定从轻处分情节。
除了以上几个省部级高官因受贿数额巨大,被处以死缓、无期徒刑外,还有一些厅局、处级贪官,贪污受贿数额更大,也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于厅局、处级官员贪污受贿的人太多,无法逐一列举,只举六例:
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其用职务之便,先后23次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1497万元、美元48万元、港币3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00多万元。2005年12月21日湖北省荆州中级国民法院法院(异地审理)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毕生。
毕玉玺,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因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2005年3月16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杨祥云,湖南省吉首市领土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一个处级干部,贪污数额竟高达1495万元。2006年8月3日,杨祥云被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雷渊利,郴州市原副市长。这个玩钱、玩权和玩女人的“三玩干部”因受贿721万余元、挪用公款2650万元,于2006年9月6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罗耀星,广东省疾病预防把持中心免疫计划所原所长,这个“抗非”好汉,收受疫苗经销商所送的贿赂共计1118.5万元。2006年9月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罗耀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星,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2007年8月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讯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体财产。胡星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7980元的住房一套,犯罪数额特殊宏大。法院以为,胡星在案发后,为回避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叛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动损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动的廉明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恶极其严重,论罪应该判处死刑。但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示,如实供述所犯罪恶,依法应该从轻处分。据此,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体财产。
孙路一,原上海市委副秘书长、上海市委办公厅主任,受贿5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受贿数十万、百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副省级高官
有的副部级大贪官,受贿数额并不小,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由于案例太多,无法逐一列举,现只举几例。
陈良宇,中共中心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2008年4月11日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良宇进行了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七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陈良宇受贿金额239万余元,与其他副省级以上贪官,甚至以一些厅、处级贪官相比,算不上一个惊人的数字。不过,从法律上来看,受贿金额属于特别巨大。按照《刑法》第386条、383条规定,可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如果法院敢动真格,判处陈良宇无期徒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贪官泛滥时期,他的受贿情节算不上特别严重。
石兆彬,福建省委原副书记。他在担任中共厦门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于1994年7月至1999年8月间,非法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599897元。2002年3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
张国光,湖北省原省长。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572288元。2004年12月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侯伍杰,山西省原省委副书记。应用职务上的方便,非法收受他人款物计国民币88万余元。2006年9月1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张恩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他利用担负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好处,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419万元。2006年11月3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贪官受贿数额越来越大,令人吃惊!法院判决越来越看不清楚,令人费解!
从上述贪官的受贿金额可以看出,在处以逝世刑缓期两年履行的贪官中,如单从受贿金额来看,他们都远远超过了胡长清、王怀忠。
而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贪官中,除了徐炳松外,其它几个人受贿金额与胡长清、王怀忠不相高低。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副部级贪官,他们的受贿金额都比徐炳松的数额要多。张恩照受贿高达419万元,竟然还被判了个有期徒刑十五年。
而厅局级贪官石发亮、毕玉玺、罗耀星的受贿数额,热血三国外挂,处级贪官杨祥云的贪污数额,都超过了千万,比胡长清、王怀忠受贿额高两三倍,而“三玩干部”雷渊利受贿金额也比胡长清、王怀忠多百万元,可是他们都得以保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5000元至5万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殊严重的,正法刑。
上述贪官,除了徐炳松外,其它都是高达三百万以上,成克杰、石发亮、毕尔玺、杨祥云竟然高达千万之巨。金额特别惊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
为何法院竟然越来越“心慈手软”了,从这些判案中看,法院在量刑中似乎不太器重受贿数额,更多斟酌的是“悔改表现”了。
由于《刑法》规定的“特别严重”,没有可以具体量化的指标,这可能是受贿数额特大的贪官得以逃脱死神的“救命符”。因为情节是否属于“特别严重”,那是由法院说了算(但要判处副部级以上高官的死刑,法院有没有真正的决议权?答案不说估量大家也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