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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面积减少死刑 则中国离祸乱不远了

火烧 2010-08-28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讨论减少贪官死刑可能引发的中国社会祸乱问题,分析当前官场腐败严重及法律漏洞,强调需加强惩治力度与完善法律,以维护社会稳定。

如果大面积减少死刑 则中国离祸乱不远了

岳喜源

最近,人大常委会关于是否取消贪官死刑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争论的双方坚持己见,各执一词,辩论极为激烈。那么中国到底现阶段能不能取消贪官死刑哪?不是法学专家说了算,也不是掌控权力的人说了算。关于要不要取消贪官死刑,而是由中国现时的社会现实状况来衡量和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现状要决定主观意愿,而不是主观意愿去改变客观现状,这就是辩证唯物主义。

那么,中国现在的官场清廉情况怎么样哪?自改革开放到现在,中国的官场腐败呈现了由单个到集体,由局部到全局,由小额贪污到巨额贪污,由小范围到大范围,由一部门到多部门,由小官到大官,由横向蔓延贪污到上下联动延伸贪污等等诸多特点,总体来讲,就是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针对如此剧烈的贪污犯罪活动,政府应该依靠重刑尤其是死刑,加大对贪官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但事实上,政府在这一方面却无能为力,法律惩戒贪官的神圣威严荡然无存,这主要是由于以下的几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政府的打击贪污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不够。其实,在资改派掌控的社会里,要他们做到这一点,无疑是让资改派自寻绝路。二是中国的法律条文定制的较为粗浅,条条款款不明不细,这就给了贪官们钻法律空子并大肆贪污受贿的机会。比如灰色收入、期权交易、权色交易等在法律上就是盲区。三是中国的法律的伸缩度较大,容易使贪官死罪变活罪,活罪变无罪。比如规定有重大经济犯罪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死刑,到底贪污多少钱要判处有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有说清楚。

以上就是中国的官场腐败现状和法律存在漏洞和缺陷的现状,因此,中国政府现在要做的是加大对贪官的打击力度和进一步完善法律惩贪治贪的神圣使命,而不是减少死刑和取消贪官死刑罪。中国政府在打击贪官的力度上较为无能,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除了加大决心惩贪治贪防贪的决心之外,更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填补法律在惩治贪污腐败方面的漏洞或盲区,加大对贪官污吏的打击力度,应该对贪官使用重刑,增加惩治贪官的死刑法律条文,这样才能真正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才能严厉地打击贪官的嚣张气焰,减少贪官的蔓延和滋生,才能彻底扭转贪官猛增这股不良势头,才能真正能地取悦人民,消除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有了法律来惩治贪官还远远不够,整个官场能不能风清吏正,还要取决于执政者的决心和手腕。在毛泽东时代,刘青山和张子善因为贪污和挪用万元公款,就被毛泽东毫不客气地判了死刑。一万元人民币大约相当于现在的10万元人民币,而现在的贪官,贪污个十万甚至百万的,基本上就不过问了,贪污了上千万才过问,至于上亿元的,也不过判个有期徒刑或死缓,这些贪官要比刘张二人幸运的多了。现在的黑社会头目也风光多了,虽然草菅人命,无恶不作,但也是判个死缓,与死罪无缘了,如此下去,黑社会能消灭吗?恐怕越来越多啊!

至于75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我认为不妥,因为在中国这样的社会里,75岁的人犯罪是有增无减,大多老年人犯罪都是认为自己的寿命也不长了,为了给儿孙们出气和报仇而去犯死罪的,如果取消75岁以上的死刑,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犯罪会大增,同时,一些贪官污吏还能躲过法律的惩罚,比如,一个高官在他在任时疯狂贪污受贿,在卸任时好长时间没有被查到,可到了75岁时,东窗事发,那他就得不到法律的惩罚,照这样下去,那个高官不大肆贪污受贿哪?况且,现在的省部级官员都要干到70多岁。

这次国家拟取消的死刑有以下十三种: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从这些取消的死刑来看。有如下特点:

一是经济犯罪死刑的减少。二是走私盗窃文物死罪的减少。三是猎杀和走私珍稀动物死罪的减少。

经济犯罪死刑的减少,必将滋生更多的腐败,会导致腐败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是对贪污腐败丑恶行为地鼓励,而不是惩罚,这势必导致中国的官场更加黑暗喝腐败。

走私盗窃文物死罪的减少将导致中国的文物大量走私海外,中国的皇陵、古刹、古墓等将无一幸免,说不定天安门也会被推倒。

至于猎杀和走私珍稀动物罪的减少将导致中国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大量珍稀动物会灭绝。

其实,这次人大常委会拟取消的13种死刑,无非是利益集团利用自己掌控的国家权力,通过操纵法律,改变法律的使用作用和范围,来为自己的对人民犯下的死罪进行开脱,企图作为一个特殊阶级凌驾于法律之上,逃脱死罪的惩罚,为了掩人耳目,还将醉驾、黑社会及飙车等加入到了犯罪之列,以收买人心,实现其不可靠人的罪恶目的。  

最后,要说的是一些所谓法律专家只知道闭门造车,不知道调查研究,没有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制定一些不能实现或效用低下的条文,又有何用?况且,动不动就拿西方国家作比,要知道中国不是西方,依照西方国家的情况制定法律,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还会将国家引向祸乱和灾难,不可不予以深思啊?  

   太行爱国力量         20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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