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废除死刑的条件还远未成熟
就在前不久,网上爆出云南省高院 2011年3月4日 ,二审改判了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昌奎故意强奸杀害王家飞,同时故意杀害王家飞三岁的弟弟王家红一案所作出的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李昌奎做出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此改判引起社会公众和遇害人家属的强烈愤慨和不满。在强大的质疑和指责声中,云南省高院于 2011年7月4日 表示,已经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不日会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然而就在人们翘首以盼,等待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故意杀人案公布重新审查结果之时, 2011年07月21日 ,《人民网》贴出了一篇题为《男子杀人后扬言用钱摆平,云南高院终审改判死缓》,又爆出了云南省高院的一桩终审旧案,简直完全就是今日审判李昌奎案件之翻版。此案仍然发生在云南昭通,其案情是,2008年,在昭通卫生学校上学的21岁女孩吴倩,因为没有答应凶手赛锐的求婚要求,从而引来一场惨不忍睹的杀身之祸,据媒体报道称,当时吴倩双手抱头哀求,但赛锐根本不管不顾,骑到吴倩身上,连刺27刀,使得吴倩心脏、肝脏、肺部、腹部、背部等多处受伤,且将吴倩喉管残忍割断,使其脖颈处仅有一点皮肉与身体相连,导致吴倩当场死亡。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赛锐虽在被追捕过程中向警方投案,但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应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云南省高院同样对犯罪嫌疑人赛锐做出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由此看来,云南省高院是很善于做这种改判地方中院一审判决结果的事情了。规律好像是:凡是你一审“真正判死”的,我二审就必须判“死缓”,因为不这样做,就显示不出我省高院的权威来。凡是你一审“真正判死”的,我二审就一定留他一条命,因为不这样判,就不足以显示出我省高院的宽大为怀来。如果不是这样,人们就很难理解云南省高院的这些作为了。面对惨绝人寰的赛锐故意杀人案件和李昌奎杀人案,云南省高院屡次这样做,于死者的血海深冤而不顾,于社会公众的强烈呼声于不顾,于法律的正义公平于不顾,究竟目的何在?
不知有人们注意到了没有,几乎就在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故意杀人案做出二审改判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刑一庭庭长黄尔梅于 2011年3月7日 ,在做客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法制网等新闻网站联合举办的“两会”系列访谈时表示,我个人认为,目前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具备这个条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个条件。黄尔梅明确表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绑架杀人、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的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此外,中国刑法对极少数特别严重的走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也保留了死刑。同时黄法官还详细讲述了不能废除死刑的原因,首先,中国现阶段正处在发展时期,是刑事犯罪高发期,其中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居高不下。其次,虽然近年来中国司法界、理论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关于死刑制度的思想观念和认识不断发展变化,但中国死刑制度已有4000多年历史,“杀人偿命”等死刑观念已深深地植根于国民的意识中,民意调查表明,各界仍普遍赞成得上述犯罪使用死刑。90%的公众要求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第三,对这些犯罪,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并且最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第四,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保留了死刑制度,这反映出对于死刑的存在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国家政策层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各国应当根据国情做出选择。而中国目前不废除死刑,无疑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黄法官的访谈,作为在国家“两会”期间的一次专题访谈,不应该仅仅看作是一次例行的普通访谈,而应该看作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信号。然而面对这些重要资讯,云南省高院的法官,却依然充耳不闻,我行我素。这又让那些期待着法律去关注和拯救、正在处于不公正的煎熬之中却走投无路的普通老百姓们,该作何感想?
由此笔者也想到,虽然世界上目前已经有86个国家和地区宣布对所有罪免除了死刑,但是,也还依然有75个国家和地区,依然保留着死刑,其中包括一些经济发展大国和经济发达国家,比如,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美国、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第三大经济体日本、以及许多的经济大国和发达国家,如印度、新加坡、韩国、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阿联酋、蒙古等,也都没有废除死刑。其中被人们视为全世界最发达的美国,则是在已经宣布废除死刑之后,又于1977年恢复了死刑。还有一些国家,在已经废除了死刑之后,不但回过头来认为有必要引入死刑,而且认为有必要扩大死刑的范围。这些国家依然坚持实行死刑或者又恢复了死刑,难道就意味着这些国家的物质和精神、民主和法制,一定落后于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吗?在非洲已经废除死刑的13个国家中,有8个国家居于2005年联合国贸发会议发表新闻公报宣布的世界上49个最不发达国家之中,其中包括世界上最穷的国家、人均GDP仅为80美元的莫桑比克。而在亚洲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就有中国的邻居柬埔寨、尼泊尔和不丹,同样为2005年联合国贸发会议发表新闻公报宣布的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笔者以为,死刑并不关乎人权问题,废除死刑也并非是尊重人权、讲人道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惟一标志。起码,在人类社会还没有发展到经济和物质极大丰富,人的觉悟普遍极大提高的阶段,对于极少数肆意残害和剥夺他人生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极其残暴和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以国家的名义对其处以死刑,无疑是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持社会安定和和谐不可缺少的手段。否则,想杀人的人,就可以随便杀人了,被杀的人,也就那么白白被杀了,那样的社会,将会是怎样的一个社会,那样的国家,将会是怎样的一个国家?
偶尔从报纸上看到了云南省高院一位法官,对社会公众要求对李昌奎进行严判,从法理上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其中这位法官说了这样一段话:“在轰轰烈烈的‘民意’反映上,法院应该坚持正确的底线,司法屈从于民意、无原则的跟风,是扭曲的司法,是无权威的司法。”这段话,赤裸裸地道出了云南省高院一些法官的法律观念,也是他们何以终审改判赛锐杀人案和李昌奎杀人案的重要原因。这位法官的观点,无非表明了:一、诸如上述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刑一庭庭长黄尔梅于 2011年3月7日 ,在做客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法制网等新闻网站联合举办的“两会”访谈中“关于中国废除死刑的条件还没有成熟”的观点,在云南高院的领导和法官们眼里,简直就是胡说八道,是为他们所嗤之以鼻的。二、在云南省高院法官的眼里,法院和法官是至高无上的,而公众和“民意”则算个屁,若要遵从了“民意”,那就成了“扭曲的”和“无权威”的司法了。而只有反着社会和公众的“风向”来,只有与“民意”对着干了,那才是独立的、端正的、有权威的司法了。如此看来,云南省高院的一些法官,已经完全不知道他们的法院是为谁开的,他们是在为谁服务的,而只知道与人民和“民意”对着干了,知不是脑子已经完全进水了耶?对如此愚顽不化的法官,对他们还有什么道理可讲呢?没有办法了,人们又只好追问他们一句老话:如果赛锐和李昌奎,杀死的不是吴倩,也不是王家飞和王家红,而是你自己的女儿和儿子,你们还会这么牛皮烘烘吗?还会这样倔犟固执吗?还会这样胡改乱判吗?
如果真的还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云南省高院一些法官之所以一再坚持这样做,就是因为他们一心想当中国的“食蟹”第一人,想通过在中国司法进程中首推“废死”,从而使自己青史留名。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笔者也就无话可说了。踩着这些被活活残害致死的冤魂屈鬼的肩膀,不去为他们雪恨伸冤,而是企图爬上高处去为自己采撷法律宫殿尖顶上的那颗“明珠”,这样做,未免太残忍、太不仁道了吧?
最后,再给云南省高院的法官们提一句醒,稍安勿躁,请不要太着急了,中国废除死刑的条件还远没有成熟呢。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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