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由打败自由(六)
文章批判哈耶克对法治与自由、计划与法治关系的理解,指出其理论矛盾,分析法治对自由的限制与经济不平等的影响,强调法治与计划并非不可调和。
用自由打败自由
——对《通往奴役之路》的批判
第六章 计划与法
在这一章的开头,哈耶克引用了曼海姆的言论:
近年来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再一次证实:成文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状况下才能得到承认。根据这种原则,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依据具有一般性的理性规则,这种理性规则把例外的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以某些逻辑前提为基础。
——卡尔·曼海姆
卡尔·曼海姆
曼海姆(Karoly or Karl Mannheim)一八九三年五月二月二十七日诞生于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父亲为匈牙利籍,母亲是德国籍,双亲皆为中产阶级犹太人。早期曼海姆活跃于匈牙利布达佩斯的知识份子圈。年轻时受德国观念论影响,后来也接触马克思主义。但他并未赞同无产阶级革命的理念。后来因政治牵连,曼海姆前往德国,开始他的第二个时期。这时期曼海姆受到之前政治的不愉快经验,而不再直接投入政治活动,转以学术界为对象,以学者身分自居,扮演学术性的角色,发表学术研究。一九三三年,曼海姆移居英国。在英国伦敦时期,曼海姆也转变了想要对话的对象。不仅教社会学也教教育学,开始向媒体、大众互动,在较通俗的刊物发表研究论述。开始关心社会秩序、社会重建等议题。曼海姆最后于一九四七年初猝然去世,享年五十四岁。
哈耶克引用的曼海姆的这段话里,有三个要点:第一、法的基本原则在自由竞争下才能得到承认;第二、审理案件,都必须依据理性规则;第三、理性规则要排除例外。
哈耶克一定相当然地引用了这段话,以为这段话论述清楚,逻辑严密,其实这段话牛头不对马嘴,用现在的中国流行语来说就是大忽悠。
先说第一条,自由竞争下能够得到稳定的基本原则么?如果自由竞争能够得到稳定的基本原则,可以逆推出,参与自由竞争的人群的思维是何其类同,而类同的思维能和现实中的人的千差万别的思维相符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所以,要么非自由竞争下得到稳定的基本原则,要么自由竞争得到的不是稳定的基本原则。
再看第二条,审理案件,都必须依据理性规则。那么理性规则是什么?自由竞争下的理性规则,还是有约束的自由下的理性规则。这样的理性规则是怎么得到的。
再看第三条,理性规则要排除例外。按照康德的理性,我们知道,理性只能靠经验获得,而得不到我们不知的东西,但不能否定不知的东西。所以,例外本来是在理性之外的,理性又怎么能够排除例外呢;同时,例外处于理性之外,既不能被理性否定,也不能被肯定,所以,例外属于辩证的。
退一步说,即使曼汉姆的理性是超经验的,是意识全能的,那么我们也可以提出疑问:例外和一般的界限是怎么区别的呢?法律除了一般的规定,能够把例外一一标示么?如果能,这个例外之外真的没有例外了么?如果有,那该怎么办?如果没有,怎么证明其没有?
哈耶克如此来区分自由国家和专制政府:
1、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开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
法治是分开自由和专制的标志,法治是自由的同义语,还是法治是自由的衍生物呢?哈耶克没有说明,直接就将法治拿过来用了。
经验主义的创始人主张天赋人权的洛克比较系统地论述过自由和法治的关系,洛克说;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8.29~1704.10.28),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洛克的法治保护自由的思想,是对平民的保护,他的天赋人权是对君权神授的斗争。
洛克的理论是站在被统治者方面的,是有进步意义的。对于人类的进步有了很大的理论指导。
平民的自由、财产得到法律的保护,无疑使整个人类社会的平等、自由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问题是,怎么实现法律保护的是平民,而不是特权阶级,而洛克就提出了宪政的方式实现法律保护的是平民,而不只是特权阶级。这无疑又是洛克对人类的一大贡献。
宪政的方式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封建贵族的没落,资本家成为了统治阶级,宪政被当做了法律形式而发扬光大。资本主义的法治比封建贵族的法制明显地放大了受益人群,而且手段与封建贵族相比较也缓和了。
回头看,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显然,法治不是自由。那法治是什么?哈耶克这么下得定义:
2、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虽然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大都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理想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哈耶克明确地说,法治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
我们且不说有没有这样的政府能够在一切行动之前都能将规定制定好,我们暂且将政府的行动都限制在事前规定之中。
这样的政府首先确实得到限制了,而被政府管辖的民众的自由是不是增加了,我们不能得到肯定的答案,无论增加与否,可以肯定的是,政府的自由被限制了。这是比封建贵族、特权阶级等等有了巨大进步。
我们不去进一步考量这种受限的政府的优缺点,相关的问题在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里,有不少详细的论证。
我们重点分析的是自由和法治的明晰的关系。在哈耶克的法治的概念里,是包含着计划的意思的。因为,政府的行为是被事先限制了的。事先限制的行为是计划行为。
但是,哈耶克是不是从来都反对计划呢?计划对自由主义的损害,对个人主义的损害,对效率的损害,难道对政府就没有损害了么?
诚然,用法治限制政府的权力,是哈耶克及其一切自由主义者的观点,也是很多平等主义者的观点。但法治作为计划的范畴,就有哈耶克说的计划的缺点。对于政府权力限制的法律,让国内的民众接受的政府的管辖就少了,自由就多了,平等也在增加。
但是,一个权利受限的政府,面对国外的侵略,是不是也会有效率低下的弊端。按照哈耶克的理论,应该是的。
所以,按照哈耶克的理论,一个法治国家的政府,一定是效率低下的,如果这个法治国家是地球上最强大的国家,是好事,因为他不会面临外部的侵略,不会暴露其效率低下的弊端。但是如果是一个法治的弱小国家,当面临外部侵略的时候,必然会出现应对缓慢、部署不周、慌乱不堪的局面。
法治是对政府的约束,不是自由的同义语,也不是自由的衍生物,而是自由的对面即平等的衍生物。民主和法治,都是平等的衍生物,都是自由的约束,民主是以个体为单位的大多数人的自由的约束,法治是以政府机构为单位的自由的约束。
从此我们看到:对内的政策要采取法治,对外采取专权。对内要右,对外要左。对政府要左,对民众要右。而不单是采用自由主义。
哈耶克如此评价集体与法治的关系:
3、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必定要与法治背道而驰。
法治真的和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背道而驰么?我们说,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正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就是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尽管哈耶克在写这本书的时候,整个欧洲还是美洲都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当时哈耶克的学说极不得志,但是,就是在1970年代,哈耶克得到诺贝尔奖以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还是属于集体主义类型的计划经济,而不是个体手工业经济。
法治和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也没有出现明显的背道而驰,而是出现了计划之中有变化,计划之外有竞争,法治在层层计划和竞争之中都有施展拳脚的空间。
不过,哈耶克将集体主义和法治的矛盾隐忍地集中在这里:
4、计划当局必须经常地决定那些仅仅根据形式原则无法得到答案的问题,并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必须将不同的人们的需要区分出尊卑轻重。
哈耶克不信任政府,这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我们很难找到一个持续30年的廉洁政府。如何实现政府保持廉洁,不是这里的重点。哈耶克认为计划当局无法得到问题的答案,并且得不到问题答案的原因是形式原则无法得到答案,由此,当局就要将人们分出尊卑轻重。
我们分析一下,如果我们摒弃了形式原则,能不能得到问题的答案,如果得不到答案,是不是有别的方法得到答案,如果得到答案,是不是就能够根据人们的需要不用分出尊卑轻重,或者说,分出的尊卑轻重是有道理的。
哈耶克这里潜入了一个你无法回避的名词,尊卑轻重,是的,我们将认同人类还有尊卑轻重,但不是资本家是尊,而是无产阶级是尊。
哈耶克还写到计划对法治的损害:
5、人们可以根据这些模糊的定则之逐渐引入立法和司法的情况,根据法律和司法中越来越增加的专断和不确定性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对它的不尊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司法不能不成为政策的工具),写一部法治衰落法治国家消失的历史。
这里,哈耶克的天才智慧又闪现了一下,过度的计划,必然出现的问题——法治消亡,这是非常有道理的。但是,哈耶克忘记了一点,没有任何国家会将一切都计划的,这既不可能,也无必要。
哈耶克还认真的意识到了法治和平等的关系:
6、不能否认:法治产生经济上的不平等——关于这一点唯一的解释就是这种不平等并不是为了要用特定的方法影响特定的人们而设计出来的。
不可否认,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推导出了自由主义的必然结果:经济上的不平等。虽然,哈耶克为此辩护,这不是特定影响的结果,而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但是遗憾的是,哈耶克没有进一步思考:经济上的不平等将导致不平等的不断加大,直至经济上的垄断,从而导致经济左右了法律,最后,法治导致的经济的不平等,回头将法治变成人治。
其实,哈耶克对于自由和法治、计划与法治的关系是含混不清的。就是在哈耶克的另一本专著《法、立法与自由》里也同样是这样,虽然比这里有所进步——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里将内外分开了。
哈耶克的自相矛盾总是非常清楚的放在一起:
7、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
8、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
哈耶克在这一章的开头就给了法治的定义: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
但哈耶克在这一章里同时说到:政府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
哈耶克也指出计划与法治的矛盾:
9、像威尔斯这样一位最广泛的集中计划的主要鼓吹者居然也同时写出热忱地为人权辩护的著作,这是令人悲哀的事,但却说明我们的许多知识分子被他们所信奉的一些自相矛盾的理想引入迷途的情况。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自由与法治并不是哈耶克所说,法治是保护自由的,而是有矛盾的,哈耶克自己也承认:法治可以导致经济上的不平等;合法仍可能不符合法治。这里哈耶克将法治从它的社会性回收到自己的脑海里了。如果想将哈耶克脑子里的法治解救出来为人类服务,我们就不得不将合法可能不符合法治,改成法治不只是保护自由的,还会干预自由。
哈耶克看到的计划与法治的矛盾,也是事实。但计划与法治的矛盾并不像哈耶克所说的那样严重,其程度和自由与法治的矛盾不相上下,都在于其局限的内部和外部情况而有所变化。
所以,我们得到的是:自由与法治有矛盾、计划与法治也有矛盾。自由与计划相对于法治来说,都是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不单单是法治是为了保护自由,法治是为了保护计划。
在这一章里,哈耶克将计划与法治视为不可调和的两个,其实没有这么严重。
接下来,我们看下一章
——对《通往奴役之路》的批判
第六章 计划与法
在这一章的开头,哈耶克引用了曼海姆的言论:
近年来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再一次证实:成文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状况下才能得到承认。根据这种原则,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依据具有一般性的理性规则,这种理性规则把例外的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以某些逻辑前提为基础。
——卡尔·曼海姆
卡尔·曼海姆
曼海姆(Karoly or Karl Mannheim)一八九三年五月二月二十七日诞生于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父亲为匈牙利籍,母亲是德国籍,双亲皆为中产阶级犹太人。早期曼海姆活跃于匈牙利布达佩斯的知识份子圈。年轻时受德国观念论影响,后来也接触马克思主义。但他并未赞同无产阶级革命的理念。后来因政治牵连,曼海姆前往德国,开始他的第二个时期。这时期曼海姆受到之前政治的不愉快经验,而不再直接投入政治活动,转以学术界为对象,以学者身分自居,扮演学术性的角色,发表学术研究。一九三三年,曼海姆移居英国。在英国伦敦时期,曼海姆也转变了想要对话的对象。不仅教社会学也教教育学,开始向媒体、大众互动,在较通俗的刊物发表研究论述。开始关心社会秩序、社会重建等议题。曼海姆最后于一九四七年初猝然去世,享年五十四岁。
哈耶克引用的曼海姆的这段话里,有三个要点:第一、法的基本原则在自由竞争下才能得到承认;第二、审理案件,都必须依据理性规则;第三、理性规则要排除例外。
哈耶克一定相当然地引用了这段话,以为这段话论述清楚,逻辑严密,其实这段话牛头不对马嘴,用现在的中国流行语来说就是大忽悠。
先说第一条,自由竞争下能够得到稳定的基本原则么?如果自由竞争能够得到稳定的基本原则,可以逆推出,参与自由竞争的人群的思维是何其类同,而类同的思维能和现实中的人的千差万别的思维相符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所以,要么非自由竞争下得到稳定的基本原则,要么自由竞争得到的不是稳定的基本原则。
再看第二条,审理案件,都必须依据理性规则。那么理性规则是什么?自由竞争下的理性规则,还是有约束的自由下的理性规则。这样的理性规则是怎么得到的。
再看第三条,理性规则要排除例外。按照康德的理性,我们知道,理性只能靠经验获得,而得不到我们不知的东西,但不能否定不知的东西。所以,例外本来是在理性之外的,理性又怎么能够排除例外呢;同时,例外处于理性之外,既不能被理性否定,也不能被肯定,所以,例外属于辩证的。
退一步说,即使曼汉姆的理性是超经验的,是意识全能的,那么我们也可以提出疑问:例外和一般的界限是怎么区别的呢?法律除了一般的规定,能够把例外一一标示么?如果能,这个例外之外真的没有例外了么?如果有,那该怎么办?如果没有,怎么证明其没有?
哈耶克如此来区分自由国家和专制政府:
1、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开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
法治是分开自由和专制的标志,法治是自由的同义语,还是法治是自由的衍生物呢?哈耶克没有说明,直接就将法治拿过来用了。
经验主义的创始人主张天赋人权的洛克比较系统地论述过自由和法治的关系,洛克说;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8.29~1704.10.28),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洛克的法治保护自由的思想,是对平民的保护,他的天赋人权是对君权神授的斗争。
洛克的理论是站在被统治者方面的,是有进步意义的。对于人类的进步有了很大的理论指导。
平民的自由、财产得到法律的保护,无疑使整个人类社会的平等、自由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问题是,怎么实现法律保护的是平民,而不是特权阶级,而洛克就提出了宪政的方式实现法律保护的是平民,而不只是特权阶级。这无疑又是洛克对人类的一大贡献。
宪政的方式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封建贵族的没落,资本家成为了统治阶级,宪政被当做了法律形式而发扬光大。资本主义的法治比封建贵族的法制明显地放大了受益人群,而且手段与封建贵族相比较也缓和了。
回头看,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显然,法治不是自由。那法治是什么?哈耶克这么下得定义:
2、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虽然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大都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理想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哈耶克明确地说,法治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
我们且不说有没有这样的政府能够在一切行动之前都能将规定制定好,我们暂且将政府的行动都限制在事前规定之中。
这样的政府首先确实得到限制了,而被政府管辖的民众的自由是不是增加了,我们不能得到肯定的答案,无论增加与否,可以肯定的是,政府的自由被限制了。这是比封建贵族、特权阶级等等有了巨大进步。
我们不去进一步考量这种受限的政府的优缺点,相关的问题在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里,有不少详细的论证。
我们重点分析的是自由和法治的明晰的关系。在哈耶克的法治的概念里,是包含着计划的意思的。因为,政府的行为是被事先限制了的。事先限制的行为是计划行为。
但是,哈耶克是不是从来都反对计划呢?计划对自由主义的损害,对个人主义的损害,对效率的损害,难道对政府就没有损害了么?
诚然,用法治限制政府的权力,是哈耶克及其一切自由主义者的观点,也是很多平等主义者的观点。但法治作为计划的范畴,就有哈耶克说的计划的缺点。对于政府权力限制的法律,让国内的民众接受的政府的管辖就少了,自由就多了,平等也在增加。
但是,一个权利受限的政府,面对国外的侵略,是不是也会有效率低下的弊端。按照哈耶克的理论,应该是的。
所以,按照哈耶克的理论,一个法治国家的政府,一定是效率低下的,如果这个法治国家是地球上最强大的国家,是好事,因为他不会面临外部的侵略,不会暴露其效率低下的弊端。但是如果是一个法治的弱小国家,当面临外部侵略的时候,必然会出现应对缓慢、部署不周、慌乱不堪的局面。
法治是对政府的约束,不是自由的同义语,也不是自由的衍生物,而是自由的对面即平等的衍生物。民主和法治,都是平等的衍生物,都是自由的约束,民主是以个体为单位的大多数人的自由的约束,法治是以政府机构为单位的自由的约束。
从此我们看到:对内的政策要采取法治,对外采取专权。对内要右,对外要左。对政府要左,对民众要右。而不单是采用自由主义。
哈耶克如此评价集体与法治的关系:
3、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必定要与法治背道而驰。
法治真的和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背道而驰么?我们说,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正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就是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尽管哈耶克在写这本书的时候,整个欧洲还是美洲都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当时哈耶克的学说极不得志,但是,就是在1970年代,哈耶克得到诺贝尔奖以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还是属于集体主义类型的计划经济,而不是个体手工业经济。
法治和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也没有出现明显的背道而驰,而是出现了计划之中有变化,计划之外有竞争,法治在层层计划和竞争之中都有施展拳脚的空间。
不过,哈耶克将集体主义和法治的矛盾隐忍地集中在这里:
4、计划当局必须经常地决定那些仅仅根据形式原则无法得到答案的问题,并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必须将不同的人们的需要区分出尊卑轻重。
哈耶克不信任政府,这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我们很难找到一个持续30年的廉洁政府。如何实现政府保持廉洁,不是这里的重点。哈耶克认为计划当局无法得到问题的答案,并且得不到问题答案的原因是形式原则无法得到答案,由此,当局就要将人们分出尊卑轻重。
我们分析一下,如果我们摒弃了形式原则,能不能得到问题的答案,如果得不到答案,是不是有别的方法得到答案,如果得到答案,是不是就能够根据人们的需要不用分出尊卑轻重,或者说,分出的尊卑轻重是有道理的。
哈耶克这里潜入了一个你无法回避的名词,尊卑轻重,是的,我们将认同人类还有尊卑轻重,但不是资本家是尊,而是无产阶级是尊。
哈耶克还写到计划对法治的损害:
5、人们可以根据这些模糊的定则之逐渐引入立法和司法的情况,根据法律和司法中越来越增加的专断和不确定性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对它的不尊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司法不能不成为政策的工具),写一部法治衰落法治国家消失的历史。
这里,哈耶克的天才智慧又闪现了一下,过度的计划,必然出现的问题——法治消亡,这是非常有道理的。但是,哈耶克忘记了一点,没有任何国家会将一切都计划的,这既不可能,也无必要。
哈耶克还认真的意识到了法治和平等的关系:
6、不能否认:法治产生经济上的不平等——关于这一点唯一的解释就是这种不平等并不是为了要用特定的方法影响特定的人们而设计出来的。
不可否认,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推导出了自由主义的必然结果:经济上的不平等。虽然,哈耶克为此辩护,这不是特定影响的结果,而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但是遗憾的是,哈耶克没有进一步思考:经济上的不平等将导致不平等的不断加大,直至经济上的垄断,从而导致经济左右了法律,最后,法治导致的经济的不平等,回头将法治变成人治。
其实,哈耶克对于自由和法治、计划与法治的关系是含混不清的。就是在哈耶克的另一本专著《法、立法与自由》里也同样是这样,虽然比这里有所进步——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里将内外分开了。
哈耶克的自相矛盾总是非常清楚的放在一起:
7、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
8、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
哈耶克在这一章的开头就给了法治的定义: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
但哈耶克在这一章里同时说到:政府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
哈耶克也指出计划与法治的矛盾:
9、像威尔斯这样一位最广泛的集中计划的主要鼓吹者居然也同时写出热忱地为人权辩护的著作,这是令人悲哀的事,但却说明我们的许多知识分子被他们所信奉的一些自相矛盾的理想引入迷途的情况。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自由与法治并不是哈耶克所说,法治是保护自由的,而是有矛盾的,哈耶克自己也承认:法治可以导致经济上的不平等;合法仍可能不符合法治。这里哈耶克将法治从它的社会性回收到自己的脑海里了。如果想将哈耶克脑子里的法治解救出来为人类服务,我们就不得不将合法可能不符合法治,改成法治不只是保护自由的,还会干预自由。
哈耶克看到的计划与法治的矛盾,也是事实。但计划与法治的矛盾并不像哈耶克所说的那样严重,其程度和自由与法治的矛盾不相上下,都在于其局限的内部和外部情况而有所变化。
所以,我们得到的是:自由与法治有矛盾、计划与法治也有矛盾。自由与计划相对于法治来说,都是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不单单是法治是为了保护自由,法治是为了保护计划。
在这一章里,哈耶克将计划与法治视为不可调和的两个,其实没有这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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