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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智立法何时休

火烧 2010-08-23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批评当前刑法新建议如75岁以上免死、恶意欠薪罪等,认为其逻辑荒谬,缺乏法律合理性,呼吁停止弱智立法,推动良法善治。
从刚才的电视新闻中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某些刑法新建议之后,笔者终于为自己对当今某些立法者的智力水平的判断而更加自豪。因为今天的某些新建议,再次证明我们哪怕把某些立法者的智商估计到最低,都不会贬低他们。
  比如“年满75周岁以上者不得判处死刑”,就是一条荒唐得震古烁今的立法建议。孕妇和哺乳妇之所以不被判处死刑,那是因为还有一条生命需要保护;不满18周岁也不判处死刑,除了因为对他们少不更事的考虑外,恐怕也有惋惜他们人生里程太早结束的意思。但对75周岁以上的老人也要免处死刑,不知道又有什么“人道主义”的讲究。现在的75周岁以上的老年犯罪分子,其体力和犯罪能力以及社会危害性不知道会比74岁以下的老人小多少,居然就要给他们堂堂正正地颁发免死金牌,真是亏专家们想得出来。稍有理性的人都能想到的是,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获得免死金牌之后,会对他们和社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应,难道我们的立法专家们就不担心自己正好遇上75周岁以上的高龄歹徒?“人生七十古来稀”,他们都活了75周岁以上,也该知足了,凭什么还要给他们颁发免死金牌呢?假如黑社会组织专门招集75周岁以上的高龄打手去冲锋陷阵,而他们人人都高举免死金牌,岂非是见谁灭谁?至于真有个别的75周岁以上的犯罪分子有情可悯,最多也只能“宽严相济”个案特处,怎么能向所有的适龄和超龄老人颁发免死金牌呢?真可以说是从猪脑子里想出来的。
  再比如“恶意欠薪”这个罪名,就不能不让人首先想起“善意欠薪”的概念。欠薪的情况相当复杂,但要说有善意的情形,恐怕世间难找。而一说到恶意,恐怕就不能不联系到“恶意讨薪”的发明。在欠薪的链条上,最普遍的恶意其实不是来自于工头甚至承包人,主要还是从“恶意讨薪”的发明者即多数的发包方那里开始的。不过大家想也想得到的是,建议者肯定不会让发包方成为本罪的主体,而只会按照“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拿承包人和包工头开刀的。本来各地目前实行的预交工资保证金和系列的民事救济手段,已经大体上可以解决相关问题,又何须专门设立一个“恶意欠薪罪”来吓唬发薪者又向劳动者秀姿态呢?“恶意”在主观要件上怎样落实?不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以法院关于讨薪的判决生效为分界线,此前为民事纠纷,此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不是有现成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在等着?又何必多此一罪!
  当然笔者说“再次证明”,那当然还得说说以前的弱智法条。远一些的如“嫖宿幼女”,那幼女也可以作妓女出卖自己的性权利么?近一些的如《侵权责任法》中的“同一侵权事件中受到损害可以按照同一标准赔偿”(大意),就告诉广大农民如果万一有不幸,最好祈祷苍天保佑能够至少有一名城镇居民一起不幸,从而让自己用生命换取的死亡赔偿金能够在天堂平等一回!法治的第一层意思是法律必须被坚定地信守,但第二层意思就是大家要信守的法律必须是良法,现在我们的某些立法者居然老是搞出一些极其弱智的条文,岂非让我们本来很崇敬法治的老百姓也进退失据哭笑不得?!
  弱智立法何时休?
  劝君少喝二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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