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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所有制问题,“同工同酬”就是空文

火烧 2009-11-0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同工同酬立法的可行性,指出私有制下同工不同酬的必然性,强调公有制对实现同工同酬的重要性,分析劳动权益保障与分配制度问题。
    国家要为“同工同酬”立法,其出发点不容置疑,但可行性非常怀疑。就先问:如今事业单位和基层机关中的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能否同工同酬?还有那些做着本应由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做的事的协管员,能否与被他们解放的悠闲的工作人员同工同酬呢?谁能保证工人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呢?如今“同工同酬”是一种分配方式,是生产关系的一部分,在这种生产关系中,所有权起着主导作用。所有权问题体现了所有制问题,什么样的所有制决定了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出了问题,“同工同酬”的执行必然存在问题。
    在私有制生产方式中,生产的目的是追求剩余价值和利润,是同工同酬,还是同工不同酬,决定权在所有权人,即私营业主和资本家手中。在劳动力作为商品的社会里,“工”就是商品,“工酬”就是商品的价格,它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所以“酬”并不能真实体现“工”。工人为了获得劳动岗位,宁肯无偿地为企业主加班加点,在经济危机中,工人宁肯少拿工酬也不愿失去岗位,《劳动法》不是成了一纸空文吗?即使在同一单位能做到同工同酬,但在同一行业的工酬也不相同,为什么一个供电局抄表员要批其它抄表员工资高很多倍?又如何统筹银行行长的年薪要是其它行业主管的几十倍呢?
    由于私有化,甚至一些权力也被私有化了,政府对分配体系的控制能力被大大削弱,即使通过法律手段规定了工酬,如规定了最低工资,但还是可以通过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来获取剩余价值和利润,使同酬不同工。在私有制社会里,劳动有了贵贱,所以对“工”的理解也是不同的,自然也不可能会同酬。因为“同工”是相对的,“不同工”是绝对的,几个教同年级、同学科、同教材、同节数的教师,他们可以认为是“同工”,也可认为“不同工”,所以也可能是“同酬”或“不同酬”。由于工作的条件、环境、过程、对象、强度、质量等不一样,两个人不可能做出相同的“工”,那么“同工同酬”也就只成了一个概念。如果真能实现同工,为什么招看门的要研究生,招洗菜工要本科生?其实是在同酬的情况下实现不同的“工”的效率、质量与结果,而这些都是实现相对剩余价值的基本条件。
    由此可见,在私有制为主体的社会,要实现同工同酬是不可能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的价值是由普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是在尊重所有多样性劳动的基础上作出的结论。而让各种劳动得到同样的尊重,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在相同必要劳动时间内所做的“工”,才能获得相同的“酬”。公有制保障同工同酬的另一个方面是劳动者成为自己的主人,对劳动成果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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