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汉奸鼓吹法院“少杀”的实质
这实质是由“人性化”这块万能遮羞布挡着的,轻易看不见。布上除了印着“人性化”三个大字外,还有很多注解小字,诸如“自首从轻”、“给反省机会”、“非特别重大、特别残忍不杀”、“防止冤杀”、“珍重生命”等等,名目繁多。总的目的,是想通过暂时的“少杀”,达到最后的“不杀”,即在中国取消死刑。那么我们掀开这张遮羞布,看看真正的本质是什么呢?赫然是“容忍恶性犯罪,创造超级特权”。此时的“容忍”不代表社会更加的理性和宽容,恰恰是社会的贪欲所孳生的“凶残暴戾”的情绪发展到新的阶段的产物,是一小部分人对大多数人的“专政”。
要说“人性”二字,其精神保留得最为本体、最为完善、最具生命力的地方,不在庙堂,恰在江湖,在我们普通老百姓中间。历朝历代,但凡经历苛政压迫、兵烽战火的乱世,吃大亏的肯定是老百姓,然而最终屹立不倒的也是老百姓,中华民族得以渡尽过往的万千劫波繁衍至今,根本的原因,正是民间代代相传的“人性”。这种人性是一种事关每一个个体的生存状况的关切。没有人性,就没有爱和凝聚力,也就没有家庭和民族。老百姓最懂得人性,最需要人性,也最能生发出人性。也许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当今法学界的一帮居心叵测之徒才在他们妄图“纵容”犯罪的险恶用心之外,涂抹了一层称为“人性”的伪装油漆。但是我们说,人性,不是个性,不是小集团性,更不是没有节制的无休止的个人欲望。它的价值取向应该是族群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和安宁,它的价值手段应该是人与人的公平、诚实、正义。包庇罪犯,容忍严重的犯罪,甚至饶恕残忍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这是导致民族内乱和自杀的毒剂,是根本的反人性。
生命世界的一切,必须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没有生命,一切无从谈起,一切也无需谈起。在没有生命的寂静世界,需要法律吗?不需要。既然如此,我们人类的法律,最后的底线应该在哪里?毫无疑问应该在保护个体的生命。“杀人者死”,2000多年前我们的老祖先掷地有声地定下了核心的原则。杀人须偿命,目的不在偿命,而在杜绝杀人,且不问什么原因,也无须任何解释,底线在此,犯底线者死!惟其无情,方为有情。在活着之前、在大同之后,是法律管辖的范围,越过这一界限,法律将没有意义。
现在坏人们鼓吹“少杀”,尽管打着珍重生命的旗号,但从最近的实践来看,无一不是鼓励“杀人”。前者的药家鑫案,最近的李昌奎案,都是如此。难道此二人的生命不值得尊重吗?值得,但他们剥夺了同样值得珍重的其他人的生命,违反了法律,踏过了底线,法律必须无情地宣判他们的死刑,只有对他们个体的无情,才体现出对社会整体的有情;难道他们的家属不值得同情吗?值得同情,但考虑过受害者的家属吗?将心比心,为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必须判死刑,惟有伤害罪犯家属的感情,才能抚慰受害者家属的感情,这是真正的人性;难道他们自首的情节不应该得到鼓励吗?应该,但他们杀了人,踏了底线。杀人这样的大罪由于其动摇人类根本秩序的性质,不能附着任何减轻罪责的因子。皮之不存,毛将焉副?这样性质的罪行,一切减刑的因素即使考虑,也都事实上难以挽回他们的生命;那么杀错了怎么办呢?答案是不能因噫废食,司法可以以一定的代价前进。
有人说,不管怎样生命总是可贵的,就算将他们终身监禁,终身不得假释,也比斩立绝显得文明。我要问,将一个鲜活的生命终身关起来,真的很文明,很人道吗?恐怕不是,这不过是一种资产阶级的伪善而已。受到禁锢的生命不如死去,所谓“不自由,毋宁死”,人类的自由精神如此,动物界的很多实例证明也如此。自由是生命的天性,将生命永久禁锢,不但不文明,相反却是异常的残忍。何必多此一举?况且当今中国的犯罪率独步全球,留着这些祸害也没那么多监狱来装他们。
当然鼓吹者的真心绝对不是如此,他们的如意算盘是先保住小命要紧,再利用手中的金钱或者权势来迅速获得减刑,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些人简直是在出卖祖宗、毒害子孙、毁灭宗庙,是丧心病狂地要从内部瓦解中华民族得以凝聚在一起的向心力。他们没有任何人性可言,有的只是无止境的贪欲。他们的一言一行,无处不打着阶级压迫的烙印。试想一个杀人可以不死的社会,还有什么样的罪应该死?死罪既免,活罪又不能有效施行,好人胆寒、恶人无忌,中国的善良百姓将面临一种什么样的处境?
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考量,在当今道德沦丧、价值观扭曲、犯罪频频的时候,绝对不能刻意地少杀或者不杀,更不能盲目免除死刑。那些以人性为幌子鼓吹纵容恶性犯罪的人,其行为正是对中华民族的极大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