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司法怎样“讲政治”
古代司法怎样“讲政治” |
2009-08-16 |
笔者在网络论坛上经常看到一些对“法律也要讲政治”提出严重质疑的议论,以为既然讲依法治国,就应当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而不应受政治形势和因素影响,以至影响法律的实施和尊严。这当然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在笔者看来,“法律讲政治”乃是历史和社会的必然,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政治的产物和工具。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讲不讲政治,而在于怎样讲政治和讲什么样的政治。用句最简单的话来说,是讲“大政治”还是“小政治”或者说是讲“好政治”还是“坏政治”。假如让法律去讲“小政治”以维护“坏政治”,而不是着眼于“大政治”以实现“好政治”,那么这样的“讲政治”当然违背了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联系,也就走上了法律和政治的邪路;反过来施为,才是“法律也要讲政治”的正道。
近日读史,发现我国古代尤其是政治比较开明和社会比较和谐的时代,执法官吏(标题中简称为“法官”)们甚至包括作为最高审判官的皇帝佬儿,在遇到有关所谓可能涉及政治考量的案件时,其实也产生过相应的“法律也要讲政治”的争议和讨论。也正是从他们最终的选择中,展示了法律究竟应当怎样讲政治的真谛。 古代封建法官让法律讲政治的第一个层次,是把法律规定的权威绝对化,对皇帝的法外施为也表示不满。比如《旧唐史·刑法志》中就记载了如下的一次法治大讨论: 大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 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被告人上官兴出于百善之首的孝道自动投案是否可以作为减轻处罚因素的问题。有两位官员主张不依法判处死刑,皇帝指令两大司法部门讨论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必须依法判处死刑,而且指出了不处死刑的“指引作用”——“诱之杀人也”,还得到了专门负责批评的官员的支持,虽然皇帝唐文宗作为最高司法官从道德教化上考虑决定法外开恩免处死刑,但“君子以为失刑”,并未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因为大家认为这损害了“百王所守”的法律尊严。而为什么大家会有这样的看法,数百年后清朝时期的一次君臣争论就很说明问题: 一日,圣祖阅朝审册,有以刃刺人股致死而抵法者,上曰:“刺股伤非致命,此可宽也。”(吴)正治对曰:“当念死者之无辜。”(《清史·列传第三十七》) 此案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是否应当抵命处死,康熙皇帝的意思是本来刺在大腿上是不会致命的(死亡的发生或许有其他因素),认为可以从宽处罚;但司法官吴正治只用一句话就说服了康熙皇帝,那就是想想死者的无辜或者说“生命权”——这正是如今所谓的和解制度中同样严重忽略的根本因素(不把死者当回事甚至还要借之为活人牟取利益和让官府冠冕堂皇地在赔偿执行上偷懒)。 第二个层次,是把皇帝的政治考量和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适当的和谐,从而追求双赢的良好的法律和政治效果。同样是那位用尊重死者权利和尊严说服了康熙皇帝的吴正治,也并非完全的“法律一根筋”,同样会顾及皇帝的政治考量。比如在另一起死刑案件中,他就作出了一个最符合今天法治理念的正确选择: 他日,又阅册,有囚当死,上问此囚尚可活否,众皆以情实对。正治曰:“皇上好生之德,臣等敢不奉行。”退而细勘,得可矜状,遂从末减。(《清史稿列传第三十七》) 康熙皇帝是直接下达了“尚可活否?”的调研专题,司法官知道这是政治任务,当然要努力贯彻落实。但他可贵之处在于没有超越事实和法律的底线,而是认真地研究案情,终于发现“情实”不成立,属于“可矜”的法定档次,从而既实现了皇帝体现“好生之德”的光辉形象,又确保判决本身并非“法外施仁”的坏法之举(赦免除外)。 正如事物的发展与人们的认识都有曲折性一样,我国古代君臣对于法律讲政治的问题,达到的最高层次最终还是回到了绝对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上,不过认识已经深化到了把皇帝或者说政权或者说国家的政治诚信作为最高核心价值的高度。有两件发生在唐朝的法治事件,就充分体现了古人的法治和政治境界。 贞观元年,(戴胄)迁大理少卿。时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尝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以监门校尉不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入,罚铜二十斤。上从之。戴胄驳曰:“校尉不觉与无忌带入,同为误耳。臣子之于尊极,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知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衷。”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阿之?”更令定议。德彝执议如初,太宗将从其议,胄又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于法当轻。若论其误,则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上嘉之,竟免校尉之死。 于时朝廷盛开选举,或有诈伪资廕者,帝令其自首,不首者罪至于死。俄有诈伪者事泄,胄据法断流以奏之。帝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帝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帝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旧唐史列传第二十》) 在长孙无忌带刀入宫这起案件中,大理寺卿戴胄所争取的目标,实际上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身为皇帝妻兄的中央组织部长也要比照相似罪名依法处理,但他也知道那不太现实,因为制度本身可以“议功”,而且决定权在皇帝手上,但无论如何不能只是罚款了事。第二个层次是法律面前定罪平等,不能让皇亲官员被认定为过失而基层警官就必须认定为故意,使两者受到的处罚悬殊太大,法律也要体现相对的公平正义,这是他作为司法长官绝不放弃的底线价值,因而他要“固请”。不管结果如何,唐太宗李世民说的那两句话还是很有历史先进性的,“乃天下之法也”,可不比千年之后某些团伙把法律作为团伙私器的观念更加现代化么? 第二件事读来是非常令人震惊的,估计就是大洋彼岸的发达国家都要佩服我们唐朝的法治理念。唐太宗为了展示他反吏治腐败的决心,发布了一个重要的刑事政策,可是司法官根本不买账,依旧按照法律该怎么判还怎么判,把堂堂最高领袖放在一个相当难堪的境地,用今天的话来讲,完全是违反领导不顾大局的严重不讲政治嘛,可是他居然能够说服皇帝,原因就在于他让皇帝明白了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 关于这个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基础,曾经强烈谏阻唐太宗之父唐高祖自毁有关赦免王世忠部属诏令的大臣孙伏伽,就曾经把话说得非常透彻: 往者天下未平,威权须应机而作;今四方既定,设法须与人共之。但法者,陛下自作之,还须守之,使天下百姓信而畏之。今自为无信,欲遣兆人若为信畏?(《旧唐史·列传第二十五) 用今天的话来讲,统治者即便是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暴力强权手段也要根据需要使用;而当取得政权、天下平定之后,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统治者意愿立下法律,其实就是向全国人民发出的执政承诺,只有坚决彻底毫不含糊地兑现,才能树立了统治的根本诚信。立出法律作出承诺后又为了团体短期利益以什么其他借口来减损法律权威,其实就是在打自己的执政耳光,和自己所要追求的政治效果完全是南辕北辙!如果说讲政治要以减损法律权威为代价,其实正是最不地道也是最为愚蠢的政治。道理非常简单 ——法律权威不存,必然是执政诚信破产!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又能立么? ——维护法律尊严权威就是维护执政诚信,这才是法律所应讲的最根本的政治! (至于执行的法律本身是否完全合理的质量问题,那是法治的另外一个方面。唐代著名大臣在陈述拒不执行唐高宗因怒而违法欲杀未犯死罪之人时,就说得非常清楚——用变法方式解决: 法既无常,则万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旧唐史·列传第三十八》) 我们总不能连古代封建帝王也不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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