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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本身有没有错?

火烧 2009-10-1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钓鱼执法是否合法,分析其在黑车治理中的必要性与问题,强调证据、违法界定及法院公正的重要性,认为钓鱼执法本身并无过错。

这两天的热点都集中在“上海钓鱼执法”,今天早上看到中央一套也在报导,人民日报更有人民时评:钓鱼式执法,危害猛于虎。

首先一个问题,钓鱼式执法是不是“非法行为”?

以下是对钓鱼执法的定义:

钓鱼执法,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侦查机关采取“钓鱼式”、“引诱性”手段,此时实质上已成为一种选择性执法,这既是一种执法权力,也是一种执法自由。不可忽视,选择性执法,尽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缺乏足够的监督机制来约束,容易产生公权力滥用的姿态。

第二个问题,查黑车是否必须用钓鱼式执法?

黑车的本体是普通私家车或公家车,本身不违法。利用车辆进行非法经营,才可以定性为违法、为黑车。关键就在于证明“车辆在进行非法经营”的只能是顾客,而顾客证明就只能是“钓鱼执法”。这就像美国女警察扮演妓女抓捕非法嫖客所进行的钓鱼执法一样。

第三个问题,给所谓“钓子”奖金有没有错?

做“钓子”的要么是警察,要么就只能是群众。让国家雇佣警察去假扮顾客,显然成本太高;以奖金形式鼓励群众举报本身并没有错。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出在所提供的证据、违法界定以及法院公正上。

1,必须应该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黑车行为,其中至少应该有讨价还价或讨要钱财的录音,必要的还需要录象,否则仅仅凭给钱并不能确定是黑车行为

2,因为搭车而自愿给钱表示感谢,这并不应该算是非法经营。关键在于司机有没有讨要或者暗示讨要钱财,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有讨要钱财的行为,就不能算是黑车。(如何算是暗示等,都可以具体界定)

3,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公正的处理也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有些模棱两可的情况,应该如何确定?诉讼费、律师费、损失费谁来承担?

而上述这些问题跟钓鱼执法本身有什么关系?这些都是执法过程的问题。

听说上海市政府要取消钓鱼执法,不得不感叹传媒暴力的恐怖!

如果没有钓鱼执法,黑车怎么管?那些奉公守法的出租车司机的利益谁来保证?

因此我的观点就是:钓鱼执法本身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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