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浦东区政府关于钓鱼执法的通报
据报道, 10月26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联合调查组”关于 10月14日 “孙中界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区政府关于此事件的处理意见,认为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 10月20日 公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为此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
这个通报对“有关部门”的错误的描述显然太客气了。
首先,钓鱼式执法岂止是“不正当”,根本就是违法,是公然与法律、与道德为敌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是取证的原则,是不容变通的,因为取证环节是保证处罚公正的决定性环节。虽然孙中界事件属于行政案件,但国家关于刑事案件中的取证原则同样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在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因证据的取得方式非法而致使证据无效的例子屡见不鲜。同时,钓鱼式执法打击的是人类基本的道德良知,其性质和危害已如许多文章所指出,此不赘述。因此,钓鱼式执法是公然与法律与道德为敌,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浦东区政府以“不正当”以蔽之,如何能够说得过去?
其次,10月22日公布的结论岂止是“与事实不符”,根本就是颠倒黑白。10月22日公布的结论,言犹在耳:“经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面核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于当晚约8时在浦东新区闸航路188号附近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那么,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呢?请看:“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阅了所有案件材料,包括孙中界的现场询问笔录和10月16日下午的询问笔录;乘客的现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扣留机动车移送单、调查处理通知书、暂扣、扣押物品凭证。调阅了孙中界在现场执法车上的讲话录音及10月16日下午在原南汇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的录像;约见并询问了孙中界和乘客。”经过了如此煞有介事的、严肃周密的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怎么会不言之凿凿呢?怎么会不底气十足地向公众公布呢?但在民众和媒体强烈的质疑下,仅仅过了几天,这个结论就被推翻了,真相终于大白,原来果然是钓鱼式执法。10月22日的结论显然是颠倒黑白,罔顾事实,浦东区政府以“与事实不符”以蔽之,如何能够说得过去呢?
浦东区政府的通报,对“有关部门”先前的错误轻描淡写,是很不妥当的,仍然给人以欲盖弥彰的感觉,借用浦东区政府区长姜樑批评10月22日的结论的话说,这是“误导公众和舆论”,是为“有关部门”开脱,也是为区政府开脱,因为浦东区政府对发生在自己领导下的“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也是难辞其咎的。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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