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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昌奎案看云南高院的邯郸学步

火烧 2011-07-1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通过李昌奎案分析云南高院的判决引发对杀人偿命传统价值观的思考,强调法律应体现社会道德,保障民众基本权益,体现传统法律体系与现代法治的冲突与反思。

从李昌奎案看云南高院的邯郸学步  

   

李昌奎案的案情非常清楚,奸杀1名18岁女青年,并摔死1名3岁幼童。手段残忍,民愤极大。这样简单明了的案件,竟被云南高院以“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给穷凶极恶的罪犯下了免死令。  

   

中国的传统,就是杀人偿命。这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法规的精华,简单明了。中国传统讲究的是 人性本善,即“人之初,性本善”,由此中国传统讲究的是人治,既包括上级的治理,也包括自身的治理。而杀人偿命,就是对所有人,都接收的一条潜在的律法。杀人偿命,就是指,在杀掉他人的时候,自己就应该心甘情愿的接受偿命的结果,死而无憾。  

   

 在杀人偿命的 大前提下,就是 杀人的人未必就必须被杀死。这就是看,杀人的人,是否有情可原,即其杀人的理由,是否被大多数普通民众所接受。能被接收,那就是可以免死,不能被接收,那就得死而无憾。  

   

换句话说,就是只有最多数的普通人,方能决定,杀人者是生还是死。  

   

而这种结果获得通过,得到社会法律体系的确认,则社会稳定,如果这种结果,不被当时的法律所确认,则当时得法律体系已不能保护普通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那就将面临朝代更替的问题了。即胜者为王,败者为寇。  

   

中国共产党推翻中国国民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就是来源于中国国民党建立的中华民国,已不能保障绝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从而使绝大普通民众选择中国共产党,来推翻国民党建立的法律体系,从而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能够保障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的基本生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会被接受,如果不能,那也面临被推翻的结果。这就是周期律。  

   

杀人偿命,这是不能被抛弃的,但是杀人必死,那是需要改革的地方。杀人偿命,就是如果杀人者被赦免,那就证明,其做法是正义的,是符合情理的。如果杀人者没被赦免,那就证明,其做法是错误的,不可原谅的,不符合情理的,杀人者,自己应死而无怨。通过对杀人者的宣判,来确定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即 惩治杀人者就是为了救更多的人。中国讲究的是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杀人偿命,正是对这中国传统的价值观的最有利体现,你不想让他人杀自己,那么自己就不要杀他人,你想杀他人的时候,自己被他人杀也是合情合理的。  

   

而杀人不死,这就完全,打破了中国传统的人性本善的法律体系。  

   

西方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的。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绝对正义的上帝。上帝要高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不得违背上帝的旨意。由此在西方,政府可以随便更换,但是在上帝框架下的法律,却得以延续。并且西方的法律体系逻辑性非常强,通过几千年的发展,漏洞比较少。由于西方的法律体系的逻辑性非常强,因此更强调过程正确,通过过程正确来保证结果正确。由于西方坚持的是人性本恶,,杀掉一个人,他是罪人,不杀掉一个人他还是罪人,通过不杀人,而体现活着的人的善。以体现 世人皆有罪,需要忏悔。  

   

也就是 如果说中国人每个人都有良心,那么对西方人而言,每个人都没有良心,所有的良心都在上帝那里。人只有向上帝忏悔,方能获得良心。  

   

而云南高院的判决就是不伦不类的,本想学走,却爬起来了。中国的法律体系,讲究的是结果正确,在过程正确方面非常差,是需要改进的地方。而云南高院的做法,既做不到结果正确,过程本身也迷迷糊糊,反而追求起标竿来了,真是有中国特色。  

   

中国的法制需要改进,应该结合中国的历史现状,在坚持人性本善的前提下,在坚持结果正义是第一位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过程的正确性,逐步提高法律体系的逻辑性,减少法律体系自相矛盾,而不是为了什么标杆瞎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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