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定义
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纪【2014】65号《关于南阳市农科院实验示范基地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提到要维护宛城区良种繁育场现有职工利益,为他们补办各种社会保险及发放基本生活费,但纪要中所提职工仅为狭义的在编职工。劳动法实施后职工的法律定义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是广义的职工定义。
南阳市人民政府把不在编劳动者不当职工对待是违背《劳动法》及平等劳动权利之《宪法》规定!对职工定义的不同理解反映的是为谁服务的问题,人民政府应当为人民啊!只按狭义的职工定义给予职工待遇很显然是为强势单位利益最大化分分必争,却对弱势群体非在编劳动者的利益斤斤计较,这不是社会主义应有的做法!因此我强烈呼吁河南省政府审查此会议纪要,以免在会议纪要实施过程中违背《宪法》及《劳动法》!
下面是我对南阳这个会议纪要的建议:
1.对职工定义理解不详细、不核实,只是凭招工手续、编制档案就判定为农场现有职工会造成有其编就是没有种地劳动的名义职工,如同吃空饷。而职工家属和子女中有劳动能力者以自己名义种地和职工一样上交良种且种地时间长又连续直到2014年秋后市农科院托管农场后才和正式职工一样停止种地劳动,和职工相比只是缺少办招工手续和编制,但事实上已形成长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按《劳动法》同工同酬理应视为农场现有职工并享受职工待遇。
2.户口在场人员分为不在编劳动者、老人、小孩及学生。这部分人中有一部分原来自农村,户口迁入农场后就无条例失去农村土地等农民权益,现农场被市农科院托管后再次无条件失去土地,即没享职工待遇又没给失地补偿。农民种地有补贴,失地有补偿,而他们种农场地无补贴每亩还交二百多斤种子粮,失去农场土地后他们被作为户口在场人员不管不问,不如失地农民。他们现处城无房、村无宅且无地可种的无稳定职业状态,是比农民甚至失地农民还要弱势的群体,生存面临困境。人权的实质内容是生存和发展,而生存权是人权的基础,宪法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宪法角度也应考虑研究出解决这部分人的政策!政策要研究,研究好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和维护职工利益及实事求是原则,在依法行政大背景下,会议纪要应以宪法、劳动法为准绳进行补充决定,一切以法为大,合法、合理、合情更要合乎实际地研究出解决这部分人的政策,真正实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方向,这样就会达到市农科院、高新区、宛城区、宛城区良种繁育场及职工家属五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