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议“十年上访”(之五,六议)
莫把权贵利益凌驾于党和人民大众利益之上
—— 五议“特别访民十年上访”
《“特别访民”上访实录》概述信访人被非法逼迫提前退休的情况是:在中办、国办发出全国党政机关搞机构改革通知之后,广西区、地(市)、县相继出台文件,隆林县委2002年3月13日出台隆办(2002)11号通知,明文规定到2004年工龄满30年的干部职工“本人愿意” 提前退休的,在2002年6月30日前办理手续的可增加工资以示鼓励,这和广西区党委文件精神一致大家没有异议,可是,在3月25日全县机构改革动员大会上县领导却背离文件精神提出凡是到2004年工龄满30年的干部职工都一律提前退休,一律不准参加竞争上岗,在6月30日前办理好退休手续的按文件规定增加工资,不办的也不再安排工作。故意歪曲文件精神,篡改政策,提出实行“一刀切”,是非法逼迫提前退休导致隆林县机构改革工作严重违反上级规定走上错误的第一步。接着在动员大会后两天不按法定程序(沒有到换届,没有本人辞职报告,没有“法定事由” )先将上百名即所有被认为到2004年满30年工龄的县直各部委办局和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领导干部及法官、检察官全部罢免职务逼迫提前退休,多数人属45至50岁中年党员干部。强行取消他人参与公平竞争资格,非法剥夺他人平等权利及非法行使罢免权,是逼退的第二步。这引起社会各方进行种种遣责,但领导一意孤行,竟然为了继续实施其错误主张还不顾贫困县财政困难多年挤占支农专款和各种事业经费的情况,于4月22日又发出隆办(2002)37号补充通知,把“鼓励工资” 由广西规定最高提4级的标准加码高达“6+1”( 即6级级别工资1级职务工资)进一步诱逼和胁迫,这是逼退的第三步。但依然沒有多少人去办提前退休手续,大家仍要求参加竞争上岗,争取机会发挥个人才干报效国家和人民,不愿要“鼓励工资”,而县领导坚决不同意,更加大逼迫力度,分工包干“拔钉子”,一层压一层反复找谈话,少则一次多则十几次,连病重住院的人也不放过,派人到病床前逼迫直到办理退休手续为止。尽管大家提出其它地方没有这么做,上级文件也沒有规定这么做,领导尤其是管组织人事的领导态度强硬,坚持说不管文件,不管上级,不管其它地方,我们隆林就是要这么做,你们必须和县委保持一致,必须办退一个不留,还说你们提前退了为县委分忧,县委不会不管你们,除了现在增加工资以外以后调资仍按在职办理,如果不退,不仅不给增加工资,不再安排工作,6月30日以后就停发工资,过后想办退也沒有机会。有个领导对其“包干” 对象直接威胁说不要为难组织,与组织作对沒有好处,给这么多好处还不退,以后一个一个收拾,这是逼退的第四步。此四步,步步违法,一错再错,错上加错,且都以所谓“动员”、“ 鼓励 ”、“ 关心”、“ 优惠” 等漂亮口号作掩饰步步紧逼蛮不讲理。淫威之下无可奈何大家只好含泪办退,但不少人拒绝写申请报告,在《退休表》“退休原因” 栏目上填写的也是“天知道” 、“ 县委要我退” 和“县委搞30年工龄一刀切,理解和不理解都要执行” 等一些发泄内心不平,表露强行威逼下违心办退之类无奈的话, 直到“一刀切” 将 500多名干部职工逼迫离开工作岗位腾出大量的行政事业编制和职位后,县领导便渐渐调整乘机将自己亲属好友突击转工提干或从企业中调来补充顶替,其中奥妙方彻底暴露。
可奇怪的是,在办理信访事项时,领导机关丝毫沒有对上述情况进行任何分析和反驳,而且故意迴避,只字不提实际操作工作中所发生的这些情况,只是凭着隆林县出台的隆办(2002)11号文符合上级规定精神为依据便作出“我们认为,隆林县2002年党政机构改革是严格按上级规定实施,沒有存在违反自治区、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的答复意见,以这个毫无事实依据支撑纯属颠倒黑白的所谓“答复意见” 为结论来否定信访事项,怎能不使人气愤?
更严重的是, 当信访人不服依法请求办理机关的上级“复查” 时, 复查机关却又和办理机关串通合谋作出更违反法规的“答复” 来中断复查工作和扼杀信访事项.
显然, 这些领导机关眼里, 沒有法纪, 沒有群众,只有特权阶层的利益, 为了维护其同伙同僚的权贵利益竟然为所欲为和不择手段,而对一般党员干部和普通百姓的诉求,任你冤深似海,也不当一回事。
可见,当权贵利益凌驾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后官官相护腐败联盟仗势欺人弱肉强食都是很自然之事了.
可我们的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容许这样糊作非为,无法无天吗?
是渎职, 不是制度缺陷
—— 六议“特别访民十年上访”
《 “特别访民”上访实录》述道: 如今县、市、自治区三级党委上下联手给违法肇事官员形成三道铁板般的防线,形成全区性的保护伞,一齐合拢过来给此信访事项制造种种阻力和重重围困,致使信访事项数年无定论.
这起反复多次惊动中央高层领导机关的信访事项竟然“数年无定论” ,实在让人迷惑。为什么?是法规缺失问题?非也。是制度缺陷问题?非也。
有关信访工作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诸如《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对信访事项从受理到调查核实,从答复到复查以及督查督办和违纪处理等各项工作,各个阶段,各种程序都作了全面系统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法规上和制度上是完备和健全的. 此信访事项久拖未决的关键在于有法不依,而造成有法不依的原因,除了领导渎职之外别样解释都不通,都不是主要理由。
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间所作的三次“答复 ” 没有一次认真按法规要求办理,全是有人故意搞的。
前两次“答复” 被否定后补作第三次“答复” 时仍然不按法规要求办理,也是有人故意搞的。
在前后三次“答复” 都被驳倒不成立后,信访人反复要求领导机关补作一个“合法” 的答复, 但数年来百乎而无一回应,后向纪律检查机关反映投诉也不回音,个个都象缩头乌龟一样避而不理,这不是渎职又是什么?
可这样集体渎职,层层渎职太不可思议了。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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